反转的消费索赔官司

  顾客购买凉食后投诉商家,市场监管部门赴现场执法并向商家下达凉食类禁业令,商家也应顾客要求支付1000元赔偿款。但事后商家反悔,认为其制售凉食并未违反食品安全规定,反过来要求顾客退还赔偿款并赔偿其因凉食停业导致的营业损失。商家要求退赔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州中院)日前作出的二审判决,对一起顾客与商家的食品质量官司给出结论,未取得许可制售案涉食品并不代表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顾客因此被判向商家返还1000元赔偿款,但其他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遭顾客点餐后投诉,商家倒贴千元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某快餐店(以下简称快餐店)是一家提供网上餐饮外卖服务的企业,顾客只需网上订餐就可以坐等送餐上门,足不出户即可享用美食。
  水果捞是快餐店制作并对外销售的一款植物性凉食类制品,水果捞的加工流程是,将新鲜时令水果切削后加入酸奶、红豆罐头、爆爆蛋等预包装熟制即食植物性食材。自从快餐店推出自制水果捞后,非常受顾客欢迎,也一度增加了快餐店的营业收入。
  然而,令快餐店始料未及的是,在网上十分畅销的水果捞会引发客户投诉,并被管理部门处罚,而引发投诉的原因并非因为客户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而是客户觉得水果捞不符合相关食品质量标准。
  2021年8月11日15时许,快餐店接到客户郑骅的订单,其通过网络平台订购“暴走鸡胸能量卷”“芒果爆珠水果捞”各一份,合计支付价款28.6元。快餐店接单后,依约按郑骅提供的地址进行了配送。
  按说,银货两讫后,这场网上食品买卖交易即告完成,双方再无瓜葛。然而,让快餐店意外的是,这次看似很平常的订购行为却引发消费者投诉。郑骅收货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快餐店向其出售的“芒果爆珠水果捞”涉嫌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凉食类食品。
  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员赴快餐店检查并进行处理。执法人员查看后告知店方未取得凉食类许可不得经营凉食,并告知外卖平台停止派送该店线上经营的凉食,执法人员还当场对快餐店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8月17日,郑骅以其购买的“芒果爆珠水果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向快餐店经营者韩成武索赔1000元。郑骅索赔时祭出“尚方宝剑”——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该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韩成武也许觉得自己理亏,遂满足了郑骅的要求,通过微信向其转账赔偿款1000元。
  
  索还赔偿款被拒,商家与顾客对簿公堂
  按说,快餐店主动认赔且支付了赔偿款,这起顾客与商家的纠纷应当就此画上句号了。然而事实并没这么简单,韩成武事后反悔,觉得快餐店制售水果捞的行为正当,水果捞并非质量不合格食品,郑骅纯属无事生非,自己这笔赔偿款不需要出,于是便要求郑骅返还该款。郑骅自然不肯答应,于是双方间的纠纷再次升级。
  向郑骅追讨上述款项未果后,韩成武以快餐店名义并以郑骅为被告,向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郑骅返还不当得利1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判令郑骅赔偿给快餐店带来的正常经营项目营收损失,并向快餐店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郑骅未能举证证明案涉食品不符合质量标准为由,认定其依据案涉食品质量不合格而取得的1000元赔偿款依据不足,属于不当得利,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郑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快餐店1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快餐店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郑骅不服,向滨州中院提起上诉。
  郑骅上诉称,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根据相关行政部门查处认定的事实,快餐店在未取得“凉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即制售凉食类食品,违反相关规定,应向其支付案涉赔偿款。
  郑骅指出,判断案涉食品是否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食品安全规定是审理本案的关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故应由快餐店证明自己生产的凉食符合质量标准,一审法院要求作为购买人的上诉人举证,并对此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郑骅认为,快餐店未取得凉食类食品制售的许可违法制售案涉食品的事实,已经被聊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实、责令改正,可以证实快餐店在经营的案涉食品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鉴于快餐店未能举证案涉食品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取得快餐店给付的1000元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不是不当得利。
  快餐店辩称,其用作为水果捞的主要原料是新鲜的时令水果,配料是经正规渠道采购且在保质期内的大品牌酸奶、红豆罐头、爆爆蛋等预包装熟制即食植物性食材,故其生产的水果捞不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快餐店指出,郑骅向法庭提交的相关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适用于现场制作并现场销售的经营状态,不适用于快餐店的经营业态,郑骅在无直接证据证明案涉水果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通过列举不适用于网店经营业态的规范标准,推定快餐店生产的水果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此外,郑骅未能举证证明案涉水果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故快餐店不存在向郑骅给付金钱的义务,郑骅获得1000元赔偿款的利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二审维持原判,顾客向商家退还赔偿款
  滨州中院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经营者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应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经营者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经营者主观上系明知。该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据此,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所指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指食品实质上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标准,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本案中,快餐店虽未取得凉食生产许可生产销售案涉食品,但未取得许可制售的案涉食品并不代表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许可与食品安全标准不属于同一范畴,不能简单等同,且郑骅未举证证明案涉凉食有毒、有害、不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故其要求快餐店十倍赔偿的依据并不充分,一审法院认定郑骅从快餐店获得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并无不当。
  2022年4月28日,滨州中院对外公布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骅负担。
  
  [点评]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郑骅取得利益是否有法律根据。
  结合本案案情,快餐店主张郑骅获利无法律根据,关键是证明案涉食品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但当事人对于消极事实通常无法直接举证,故郑骅对于该消极事实的抗辩,系认定消极事实是否存在的直接证据。郑骅提交的证据仅能够证实快餐店存在未取得许可经营凉食的违法行为,但未取得许可制售的食品并不必然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且郑骅在庭审中明确陈述其食用案涉食品后未出现拉肚子等身体不适症状,故其抗辩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据不足。因此,郑骅获利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快餐店诉求郑骅返还1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一二审法院均予以支持。
  关于郑骅举报快餐店超出许可范围经营凉食类食品,符合客观实际,并且市场监管部门也对快餐店作出了整改决定,故即使快餐店存在营业收入减少的情况,也不能归责于郑骅的举报行为。因此,快餐店诉求郑骅赔偿其营业收入下降的损失,法院未予支持。
  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快餐店以郑骅侵犯其人格权为由,诉求郑骅向其赔礼道歉,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法院亦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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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