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国法治建设‘白皮书’”系列报道之七

扎实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 ——2021年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
  2021年,中国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
  
  生态文明立法
  ——出台一批指导性文件。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对“十四五”时期环境规划作出专篇部署,明确提出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9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将环境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并列,并作出专门规定。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10月,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共同构成贯穿碳达峰、碳中和两个阶段的顶层设计。10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充分展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进展与成效以及为全球气候治理所作出的突出贡献,系统反映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主张、智慧和方案。11月,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强调要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持续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加强大江大河和重要湖泊湿地及海岸带生态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力度,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制定修改废止一批环境资源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
  法律方面。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通过,完善“动物防疫”的定义,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从业者应当承担的动物防疫义务,首次提出动物疫情通报、划定动物安全隔离区、高低风险区和采取相应限制调运措施的制度性规定,进一步提高区域内和区域间的疫情沟通管理能力。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正通过,要求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以解决取消行政审批后的审查把关问题。同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通过,将“生态宜居”作为促进乡村振兴的总要求之一,并在第五章对“生态保护”作出专门规定。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通过,一是鼓励创新,推进种业体制改革;二是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三是保护农民利益,强化主体责任,扩大赔偿范围,加大处罚力度。同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通过,强调分类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同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通过,重新界定湿地概念,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分类分级管理、保护规划、湿地用途管制等重要制度。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方面。1月,国务院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类别,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排污管理和监督检查,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检查和惩处力度。同月,农业农村部颁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查审核作出具体规定,强化了耕地保护和促进粮食生产的内容。同月,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这两个办法对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10月,国务院公布《地下水管理条例》,从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强对地下水的保护。11月,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印发《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强化危险废物转移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方面。5月,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6月,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对碳达峰和碳中和、碳排放权交易等进行了规定。7月,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杭州市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条例》,这是全国首部生态“特区”保护法规,为高标准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定下“规矩”。9月,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这是全国首部以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立法主旨的省级地方性法规。11月,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为区域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提供了有力法治支撑。12月,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这是继《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之后又一部保护黑土地的地方性立法。
  ——制定修订一批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2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共列入野生动物980种和8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34种和1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746种和7类。3月,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分等定级通则》(TD/T 1060-2021)和《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TD/T 1061-2021)两项推荐性行业标准,为科学评价和管理自然资源、全面掌握我国自然资源质量分布状况、促进自然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奠定了基础。8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技术规范——生态系统遥感解译与野外核查》等11项技术规范,指导和规范生态状况调查评估工作。9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共同修订的《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10月,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共同修订的《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
  
  生态文明执法
  ——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监管顶层设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部署制定《“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部开展“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和改革方案等编制工作,形成顶层设计框架和全面系统的“路线图”和“施工图”,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落细。
  ——全面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分三批对17个省(自治区)及2家中央企业开展例行督察,共受理转办群众来电来信举报约6.56万件,已基本办结或阶段办结约6.25万件,曝光典型案例91个,有效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进一步压实。全力抓好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拍摄制作,紧盯问题整改,推动高质量发展。
  ——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4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截至2021年年底,全国共有正面清单企业4.5万余家。2021年7月以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开展非现场检查19.3万余次。11月,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成果加快落地应用,推动国土空间开发格局进一步优化。
  ——强化生态保护和建设。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明确到2025年,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基本建立。5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大力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项目。8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十四五”林业草原保护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十四五”期间我国林业草原保护发展的总体思路、目标要求和重点任务。同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夯实全面推行林长制、建设生态文明的基层基础。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提出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总体目标,明确新时期生物多样性保护各项任务。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白皮书,介绍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理念、重要举措和进展成效,向世界展现了中国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重视和担当。同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加快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11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要求相关企业披露污染物和碳排放等信息。同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同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修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逐步调整优化生态护林员政策。12月,水利部、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发布《公民节约用水行为规范》,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引领公民践行节约用水责任,推动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
  ——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生态环境部将322.25万个固定污染源纳入管理范围,核发排污许可证35.25万张,对286.35万家污染物排放量小的固定污染源进行排污登记。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及执行报告“双百”检查,完成14.42万张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和5.97万份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
  ——强化环境执法检查和惩罚。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查处案件7025起,罚款8.94亿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1266起。推动建立以自动监控为核心的远程监管体系,对全国678家焚烧厂1495台焚烧炉进行实时监管,行业稳定达标排放态势持续巩固。全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下达处罚决定书13.28万份、罚没款数额116.87亿元。全国共新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7000余件。
  ——妥善做好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事件处置。强化危险废物、尾矿库环境监管,深入推进危险废物整治三年行动,对全国6万余家企业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发现并整治2.5万个问题。基本完成长江经济带1641座尾矿库的治理工作。稳妥处置台山核电厂1号机组燃料棒破损事件。全年调度指导处置各类突发事件147起,督办并处置27起重特大及敏感突发环境事件。 
  
  生态文明司法
  ——出台一批环境资源司法文件。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同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推动建立长江流域省界断面跨行政区划管辖行政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通知》,长江流域检察机关形成21个协作机制,实现省界断面全覆盖;同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增加了“破坏自然保护地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3项新罪名,将有关罪名简化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会会议纪要》,为长江黄河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同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实施,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检察保障。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明确为防止申请人合法权益或者生态环境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采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给予救济。
  ——办理一批环境资源类案件。202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297492件,审结265341件。全国检察机关起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4.9万人,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8.8万件。
  ——加强司法政策指引。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十年禁渔”重大决策部署,依法履行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顺利进行。6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0)》《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0)》以及2020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新发展阶段司法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任务要求。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1批指导案例,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为专题,囊括了生态破坏、资源保护等诸多领域,涉及民事公益诉讼、行政诉讼等多种诉讼类型。
  
  国际环保合作
  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通过视频方式同欧盟委员会第一副主席蒂默曼斯举行中欧环境与气候高层对话。同月,第五届联合国环境大会在线上召开,会议主题为“加强自然保护行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生态环境部率团参会并发言。4月,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年暨2021年中国-中东欧国家线上儿童环保绘画展启动活动在北京举行。5月,2021中国-东盟可持续发展合作年活动在北京启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东盟轮值主席国文莱苏丹哈桑纳尔向合作年启动活动致贺信。9月,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2021年年会在北京开幕,主题为“共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同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通过视频方式同欧盟委员会执行副主席蒂默曼斯举行第二次中欧环境与气候高层对话,发布《第二次中欧环境与气候高层对话联合新闻公报》。11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数据库收录了第二批10个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和2018年、2019年《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持续拓展中国环境司法与世界各国分享交流的深度和广度。同月,中非合作论坛第八届部长级会议在塞内加尔首都达喀尔举行,发表《中非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宣言》。举办“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圆桌会等近20场主题活动,推进“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际联盟建设,完善“一带一路”生态环保大数据服务平台,继续实施绿色丝路使者计划和“一带一路”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计划,凝聚绿色发展国际共识,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环境治理水平。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化与欧洲环保协会等组织国际合作,共同举办“生物多样性保护暨预防性检察公益诉讼”国际研讨会,公益保护“中国方案”获得国际环境保护界和司法界好评。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