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国法治建设‘白皮书’”系列报道之一

以高质量立法服务高质量发展

-- ——2021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和监督工作
  编者按
  2022年8月17日,由中国法学会组织撰写的《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21)》(即“2021年中国法治建设‘白皮书’”)正式发布。
  2021年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极其重要的一年。这一年,全党全国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这一年,党中央首次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系统论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重大理念,明确提出了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指导思想、重大原则和主要任务。这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为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作用。这一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21-2025年)》,确立“十四五”时期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路线图和施工图。这一年,党中央在历史上首次专门制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赋予检察机关更重政治责任。这一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依据,健全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和法治秩序,更好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和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确保“爱国者治港”。这一年,全国政法机关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不断完善执法司法政策措施,在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常态化扫黑除恶、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等方面取得新成效,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提供有力保障。这一年,经党中央批准,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在北京成立,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研究、阐释宣传进一步走向深入;《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出版发行,为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供了重要权威辅助读物;《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出版发行,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2021年,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进一步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巨大优越性,必将激励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 
  
  2021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律17件,修改法律26件,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决议11件。截至2021年12月底,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91件。
  
  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和制度
  ——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更有力保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是宪法有关规定的立法实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修改后的宪法规定,体现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总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新经验新成果,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修改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后的这两部重要的宪法性法律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健全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发展适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根据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明确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核心要素内容,同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3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了新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即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这两个法律附件,全面贯彻“爱国者治港”原则,通过重构并赋权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建立健全有关候选人资格审查制度、明确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的表决程序等,形成一套符合香港法律地位和实际情况的民主选举制度,对于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监察官法,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监察官法。该法明确监察官的职责、义务、权利、选任条件等,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和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为加强新时代监察工作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健全完善军队人大代表选举制度。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紧密结合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实际,总结实践经验,加强对军队选举工作的指导和规范,进一步保障军人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以高质量立法服务高质量发展。
  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这是“三农”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该法贯彻新发展理念,规定一整套保障和推动乡村振兴的制度措施、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该法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财政税收制度、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撑等作出制度安排,赋予海南更大改革自主权,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开放新高地。
  制定印花税法。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印花税法。该法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同时适当简并税目、降低部分税率,提高印花税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突出科技创新的战略地位,围绕加强基础研究、增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制度规定,完善和优化国家科技创新体系,推动实现科技自立自强。
  修改种子法。种子是发展现代农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种子法,增加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加强种业科学技术研究、促进种业创新发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推动打好种业翻身仗,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加强国家安全领域立法。
  制定海警法。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海警法。该法明确海警机构的职能定位、权限措施、保障和协作机制、监督和法律责任,健全完善海上维权执法体制机制,为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提供法律保障,有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
  制定反外国制裁法。反外国制裁法是一部对外斗争领域的专门法律。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反外国制裁法。该法重申中国长期以来的外交政策和原则立场,明确反外国制裁的情形、反制程序和措施等,为反击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提供了有力法治支撑。
  制定数据安全法。数据安全法是数据领域的基础性法律。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数据安全法。该法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提升国家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制定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该法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聚焦服务备战打仗,紧贴军人职业特殊属性,健全完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激励军人更加有效履行职责和使命。
  制定陆地国界法。陆地国界法是陆地国界工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陆地国界法。该法规范和加强陆地国界的划定、勘定、防卫、管理、建设和对外合作等活动,明确陆地国界工作的内涵和外延以及相关工作制度,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修订海上交通安全法。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海上交通安全法,优化海上交通条件,强化船舶、船员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海上搜救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落实履行相关国际条约的义务,提升海上交通管理及安全保障水平,维护海上交通秩序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修订军事设施保护法。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军事设施保护法,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适应国防和军队改革后新体制新职能,调整完善领导管理体制机制,压实军地责任,细化军事设施分类保护措施,强化科技手段应用,创设保护制度,对于提高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精确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修订兵役法。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兵役法,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立足军队建设需要和备战打仗要求,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为加快实现军事人力资源现代化、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完善民生保障、社会治理领域立法。
  推进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动物防疫法,以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为重点,对动物防疫方针、防疫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等作出调整完善,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制度,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医师法,这是对1998年颁布的执业医师法所作的全面系统修订。该法吸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坚持医教协同、医防结合、中西医并重,弘扬医师崇高职业精神,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制定反食品浪费法。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反食品浪费法。该法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浪费问题,坚持规范与引导并重,建立反食品浪费长效机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小快灵”“小切口”立法的生动实践。
  制定法律援助法。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援助法。该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丰富和扩大法律援助的形式和范围,完善法律援助保障和监督制度,拓宽法律援助参与渠道,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获得感。
  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家庭教育促进法。该法以立德树人为主线,明确家庭教育功能定位和概念、主体责任、内容和方式,完善政府、学校、社会对家庭教育的支持和保障措施,将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提供更完备的法治保障。
  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首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专门法律,是网络安全法治建设的重要立法。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规范信息收集、使用、加工、公开、删除等处理活动,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体制机制,促进信息合法合理利用,增强人民群众在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安全感。
  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深入把握有组织犯罪规律特点,突出预防和惩治并重,明确一系列重要制度措施,对于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教育法。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教育法,丰富教育指导思想,强调教育作用,完善教育方针,充实教育内容,完善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维护教育公平。
  修改安全生产法。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安全生产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加大违法处罚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落实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等,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修改工会法。工会法是明确工会法律地位和职责的重要法律,是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工会法,加强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会基本职责,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更好发挥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服务职工群众方面的职能作用。
  修改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事诉讼法,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中成熟可行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定,完善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制适用范围、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制度规定,有利于当事人充分、便捷、及时行使诉讼权利,提升人民法院纠纷化解能力,维护司法公正。 
  ——加快生态文明领域立法。
  制定湿地保护法。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湿地保护法。该法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保护优先、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和合理利用,建立湿地保护、利用、修复、管理等一整套制度,推动湿地的系统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更好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
  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法。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噪声污染防治法。该法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重点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领域噪声污染防治问题,维护人民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相关立法。
  修订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领域的通用规范,为单行法律、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提供基本遵循。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行政处罚法,体现和巩固行政执法领域重大改革成果,增加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增加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的规定,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加大重点领域行政处罚力度,严格行政执法责任,更好地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修改审计法。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审计法,扩展审计监督范围,优化审计监督手段,严格规范审计监督行为,明确审计整改和监督责任,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审议了期货和衍生品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黑土地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反垄断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以及野生动物保护法、畜牧法、体育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公司法、职业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等。其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正草案,关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两个办法草案经12月的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为相关领域深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为贯彻党中央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的决策部署,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为浦东改革开放提供法治保障。为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深化“证照分离”“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同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一揽子打包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广告法、草原法、民用航空法、海关法、食品安全法。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确保司法体制、国防动员体制等领域改革顺利实施。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明确设立金融法院专门管辖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为实施国家金融战略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案件管辖权转移和提级审理机制等规定,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完善国防动员体系,推进国防动员现代化建设。

  将人大监督工作改革举措、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4月,全面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体现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强化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12月,全面修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完善工作程序、内容、机制,切实增强人大经济工作监督的刚性和实效。


  在立法工作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贯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健全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体制机制,扎实做好立法相关工作,在保证立法质量前提下加快立法步伐。一是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决定草案中,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起草或者牵头起草的有38件,超过草案总数的一半。二是坚持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定《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草案征求部门和地方意见工作的意见》,41件次法律草案及修改稿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114409人次提出的485724条意见。三是拓展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更多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立法调研、起草、论证、评估等工作,全社会关注的重要法律草案专门征求相关领域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四是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建立第三批基层立法联系点,总数增至22个,覆盖全国三分之二省份,辐射带动地方建立立法联系点5000余个,架起基层群众与立法机关的“连心桥”。五是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联系指导和工作协同。召开第二十七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
  
  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强化监督力度和实效,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一年来,共检查6部法律实施情况,听取审议24个报告,进行2次专题询问,开展7项专题调研。
  ——检查法律实施情况。
  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了中医药法、企业破产法、畜牧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证法、消防法等6部法律实施情况,并结合审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开展专题询问。
  对中医药法,重点检查了中医药体制机制、服务体系和服务能力、中药材质量监管、中医药传承特色、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科研创新等情况,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中医药领域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推动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中医药这一宝贵财富,助力健康中国建设。
  对企业破产法,重点检查了企业破产法的贯彻实施、破产案件审判、管理人制度、企业破产中的政府协调机制建立运行、国有企业依法破产等情况,为加快企业破产法修改工作奠定基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对畜牧法,重点检查了政策保障体系、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动物疫病防治、畜牧产业发展、质量安全监管等情况,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重点检查了配套法规制定实施、行政执法和司法保障、重点领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律宣传普及等情况,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第4年对生态环保领域重要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以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
  对公证法,重点检查了公证职能作用发挥、体制机制改革、执业保障、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等情况,进一步促进公证法正确有效实施,推动公证事业高质量发展。
  对消防法,重点检查了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消防事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在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别就完善法律制度、推动法律实施、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这些意见和建议,提出并采取了一系列改进和落实的工作措施。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和专题调研。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听取审议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推动国务院和有关方面持续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财政交通运输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的报告,促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支持加快建设人民满意、保障有力、世界前列的交通强国。围绕财政补贴管理与改革进行专题调研,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进一步健全管理、深化改革,更好发挥财政补贴制度的重要引领支持和保障作用。
  促进民生社会事业发展。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研究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这是对此前相关工作的跟踪问效。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建设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有关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推动加快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支撑经济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推动新时代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目标。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坚持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推动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动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情况的报告,加快构建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逐步将小农户引入现代农业发展轨道,助力全面乡村振兴。围绕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和育种创新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并听取审议调研报告,推动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方案,助力打好种业翻身仗。围绕进一步发挥海外侨胞在共建“一带一路”中的重要作用进行专题调研,推动“一带一路”建设行稳致远。围绕促进人口较少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推动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确保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程中,一个民族都不能少。
  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研究处理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情况的报告,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助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推动各地区各方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发生转折性变化。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雄安新区和白洋淀生态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充分发挥法治对雄安新区和白洋淀生态保护的保障作用。围绕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推动重大制度创新加快落地见效,促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加强对执法、监察、司法工作的监督。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七五”普法决议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促进提升司法效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高效、便捷、公正解决纠纷的需求。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工作情况的报告,推动司法更加积极主动回应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有力维护社会公正,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幸福感。围绕推进监察监督全覆盖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围绕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在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中的作用进行专题调研,推动地方立法高质量发展,增强立法工作整体实效。
  ——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工作。
  听取审议中央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审查批准2020年中央决算,推动积极的财政政策全面落实,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与财政管理,有力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持续改善。国务院审计部门首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国有资产审计专项报告。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切实推动地方人大加强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
  结合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全面盘查、摸底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推动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第4年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年度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推动国务院基本摸清国有资产家底,实现企业国有资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四大类别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全覆盖。
  ——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定关于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的若干规定,修订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规程,成立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全年审查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法律等1921件,研究处理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6339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长江保护、行政处罚、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有重点地开展专项审查。持续推动地方人大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推动省级人大常委会在完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基础上逐步开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