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今年4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作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应有之义和内在要求,是畅通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基础,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坚强支撑,也是培育国际合作与竞争新优势的关键所在,将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进一步激发市场各主体、各要素的活力,具有里程碑意义。
  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我国是一个蕴含巨大内需潜能的超大规模市场。随着我国高铁、高速公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因地形、交通等自然环境因素导致的市场分割基本上不复存在。然而,行政区划下的地区封锁、政绩驱使下的地方保护、发展压力下的不正当竞争等阻遏市场有效运行的“因素”并未根除。一些地方政府以邻为壑,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同质化发展现象,出现了一些地方性、区域性、相对独立的“小市场”。看不见的“壁垒”阻碍着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市场大并不意味着强。”对那些影响市场做大、做强,影响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壁垒”,必须坚决予以破除。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就是要建立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破除地方保护、不公平竞争等藩篱和障碍,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为内循环为主的新发展格局提供基础支撑,并由此推动国内与国际市场更好联通,促进内外市场规则标准融通,以国内统一大市场为“内核”强力吸引海外中高端要素资源向国内汇集,为加快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奠定基础。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是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要把握好全国统一市场和地方竞争发展的关系,做到全国一盘棋、统一大市场、畅通大循环。着眼于构建“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在持续推动国内市场高效畅通和规模拓展的同时,促进内外规则相融,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实施对外开放,有序扩大统一大市场的影响力和辐射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厉行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发展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在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引下,进一步筑牢法治基础,密织法律之网,强化司法之力。贯彻落实《意见》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在“良法”基础上实现“善治”。
  首先,“立破并举”,以“良法”引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这要求我们,既要从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和社会信用四个着力点建设出发,从市场基础制度规则、市场平台设施、要素和资源市场等维度,高标准、高水平推进全国市场统一性建设,让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成为内在基因;也要及时清理废除区域和部门行业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与做法,畅通“善治”之路。
  其次,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有机结合。不仅要严格规范不正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坚决改变一些地方政府因追求本地区“短平快”发展而作出的不当行为;还要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创新市场监管体制机制,提高应对统一大市场执法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最后,进一步明确和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强化司法保障。司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公正裁判是司法的灵魂。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离不开司法的支持与保障,必须着力破解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体制性、机制性问题,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裁判标准,提升司法公信力,稳定市场主体预期,助力统一大市场建设。
  ● 责任编辑: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