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滑板车闯祸,判赔13万!

  孩子爱玩是天性,在玩耍过程中,监护人不能大意,既要保护好孩子的安全,也要避免孩子对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伤。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儿童滑板车造成的身体权纠纷上诉案,法院判决玩耍滑板车的儿童及其父母赔偿被撞老伯13.5万余元。
  
  放学路上儿童骑滑板车撞倒老人
  年近七旬的刘老伯和王奶奶是同一小区的住户,因为各自的孙辈刚好是幼儿园的同班同学,两人经常一起去幼儿园接送孩子。连接小区与幼儿园有一条内部小路,平时少有车辆,一般都是接送孩子上下幼儿园的居民。
  2021年3月的一天下午,刘老伯和王奶奶同往常一样,到幼儿园接各自的孙辈放学回家。王奶奶给就读幼儿园大班的孙子元元带上了平时爱玩的双踏板式滑板车。当天放学后,在这条小路上,王奶奶和元元走在后面,刘老伯和同行的其他四人走在前面。原本玩滑板车玩得开心的元元,突然撞到了在其前方正在行走的刘老伯,刘老伯当场倒地受伤。同行的邻居们赶快上前询问情况,并通知了刘老伯的儿子。很快,刘老伯的儿子赶到事发地,见到老父亲坐在地上无法正常站立行走,立即报了警。王奶奶见状也很慌张,事发突然,她也没承想到孩子的滑板车会撞倒刘老伯。不久,公安机关出警并安排急救车将刘老伯先送到了医院救治。王奶奶联系元元的爷爷接元元回家后,当场陪同刘老伯一起赶往了医院,并向刘老伯支付了1000元用于应急救治。经过医生诊断,刘老伯的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在医院治疗9天后出院,后续又到医院进行复查。
  当日出警记录仪显示,在民警询问刘老伯是否与滑板车发生碰撞时,王奶奶表示是小朋友玩滑板车时,滑板车前行碰到了刘老伯的脚后跟。现场同行的人员也表示小朋友没有及时刹住车,双方发生了接触。之后,两家就治疗费等费用一直协商未果,关系也日渐冷淡起来,后续刘老伯的治疗费用一直是自己垫付。见此状,刘老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元元一家对其进行赔偿。
  
  儿童及其父母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受理后,刘老伯向法院提出了伤残鉴定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刘老伯损伤后的伤残等级及休息、护理、营养期进行了鉴定。最终鉴定意见为:刘老伯右下肢外伤,后遗右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伤后一期治疗休息150~180日,护理90~120日,营养90日;今后若行二期治疗,酌情给予休息30日、护理30日、营养15日。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元元使用的滑板车为双踏板式,开合行进中,明显对他人的通行安全构成威胁。元元玩滑板车应选取与路况、环境相适应的通行方式,而当时所处幼儿园放学人流量较大且路面较窄,元元及其监护人更应该充分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程度。刘老伯在道路上正常前行,抬脚交互前移是步行的必然要求,既没有违反通行要求,也不具有危险性。因此,元元及其父母应对刘老伯的损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相关法律规定及住院病史资料,结合刘老伯的伤势鉴定意见等,计算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元元及其父母一方需赔付刘老伯共计13.5万余元。
  元元及其父母一方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撞人一方确有失责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中,元元及其父母一方认为:刘老伯并非被滑板车撞倒,而且刘老伯平时就行走不便,存在高低脚情况,入院检查中也有“右下肢缩短畸形”的记载,还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再加上刘老伯在事发时对周边情况疏于注意,因此不应该由元元及其父母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刘老伯一方辩称:自己的右下肢缩短畸形是因髋关节粉碎性骨折导致肢体位移所致,此前并不存在高低脚情况,自己作为正常行走的人,对于从身后接近的滑板车没有注意义务,老年人的慢性疾病也不是侵权人的免责事由,当时医院了解慢性疾病情况也是为骨折手术做准备,因此自己无需承担责任,要求法院维持原判。
  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当日出警记录仪显示,王奶奶及案外人均在现场向警方陈述了元元的滑板车与刘老伯脚后跟发生触碰,导致刘老伯倒地摔伤;再结合医院出示的诊断资料显示“断端成角位移”“移位明显”“右髋部外旋畸形”等字眼,这些伤情足以导致肢体长度异常;再者,司法鉴定结论亦明确刘老伯系因粉碎性骨折、髋关节活动受限而构成了十级伤残。综上,元元及其父母提出的质疑均缺乏事实依据,且刘老伯致残原因亦与慢性疾病无关。
  上海市一中院还认为,作为未成年人,在使用滑板车时,其监护人应当善尽监护职责,并应当知晓公共场所的通行规则及安全要求,对未成年人予以必要的提示、引导及保护。
  元元当时是幼儿园大班儿童,事发时即将年满6周岁,已接受了较为系统的学前教育,虽然仍无法律意义上的民事行为能力,但对于滑板车行进路线、与他人的相对距离、主动避让、制动措施等这样一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基本安全常识,应当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对于本起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元元在主、客观方面均存有一些欠缺。而事发时在场的成年亲属,也未能实施有效管控。因此,元元及其父母对刘老伯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金额的确认,刘老伯在二期治疗中的护理、营养期限等均已由司法鉴定予以明确,因此对二期治疗费用的确认并无不妥;对于刘老伯摔倒受伤后,在救治过程中产生的一定衣物损失及家属为探视及处理事故产生的交通费用,均属合理。因此,上海市一中院对一审法院判定的赔偿金额予以确认,驳回元元及其父母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刘佳表示,儿童滑板车在性质上属于玩具,不享有路权,只能在不具有公共通行功能的封闭式小区或室内场所使用;即便在此等场所使用,监护人也必须尽到妥善监管的义务,确保安全。
  而本案中的儿童滑板车,两条踏板系开合式结构,使用人两脚踩于踏板上,两腿持续开合,以此实现车体前进运动。此等结构和行进方式,决定了车体宽度在行进过程中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这也就意味着,此种结构的滑板车比一般结构的滑板车具有更大的安全风险。
  因此,当未成年人使用此种滑板车时,其监护人或在场的成年近亲属,更应秉持高度谨慎的态度,切实履行管控之责,避免自己或他人遭受伤害。
  (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 责任编辑:李爱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