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间房屋漏水,责任谁担?

  两位90后孟梦(化名)、李露(化名),分别在同一个小区购买了相邻的联排三层别墅。孟梦收房后进行了装修、拆改,对露台进行了一部分改造,致使物业公司对其下发了两次整改通知。而李露收房后就出国工作了,没有进行任何改动和装修。
  今年年初,一场大雨使得孟梦与李露共用墙壁处进水,孟梦豪装的房屋从一层到三层全部有渗漏进水。于是,孟梦要求李露和物业公司共同对渗水墙壁进行维修并恢复原状,赔偿房屋装修以及无法正常使用的损失共10万元。
  随后,物业公司对房屋的漏水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漏水点是在李露二楼窗外的南北“闷顶”(因房屋立面是里出外进的构造,不是一立体平面),该位置因排水管道被树叶、杂物等堵塞后,造成排水不畅形成蓄水池,致使水流至墙壁内。
  对此,孟梦提出房屋漏水部位主要是在李露家二楼窗外两个“闷顶”部分,而该部分属于构筑物,不具有使用功能,属于物业公司服务职责范畴。与此同时,孟梦认为,漏水部位处于李露家二楼室外的“闷顶”部分,且从其家窗户可以观察到两个瓦楞板情况,作为业主具有及时发现、报告、注意、避免的义务。
  但物业公司认为,孟梦在发现漏水后并未及时报告,致使损失有所扩大,而且该业主对房屋有过封装露台、拆改等,并对物业下发的《整改通知书》置之不理,其拆改行为会对房屋墙体产生一定影响,造成漏水具有一定关联性。
  那么,李露和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孟梦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3条明确规定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本案中,两位当事人相邻房屋的室外二楼部分所谓的“闷顶”构造物,究竟属于共有部分还是专有部分,是直接影响案件处理的关键。经过实地勘察后认定,该室外部分应属于共有部分,并非业主可以进出使用和控制的区域,并不对该业主产生使用利益。但两个“闷顶”上加顶盖的行为应属于物业公司所为,其具有对该顶盖管理、维护义务。同时,鉴于漏水位置是李露家二楼“闷顶”排水管位置,李露作为业主,具有关注和及时报告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因此,物业公司、李露、孟梦三方按责任比例分担整体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