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封自家阳台,物业是否有权干涉?

  2020年9月,高某在成都近郊一小区购买临近马路的住房一套。该小区共有14栋楼,1栋至4栋在开发商交房前已全部封闭了阳台,其余楼栋交房时开发商未封闭阳台。
  高某与开发商签订购买房屋合同时,被要求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以签收承诺书的方式,要求其承诺遵守以前期物业服务协议附件呈现、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制定的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该规约中明确,原则上不封闭阳台,经全体业主表决,户数与面积达到法定条件封闭阳台、露台的,须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制定封闭方案并公示,且要求做到统一设计、统一材质、统一施工等五个统一。
  同年12月,开发商交房后,高某认为房屋临近马路噪声太大,为了提高居住舒适度、增强安全性及隐私保护,高某先后多次与小区物业就封闭阳台问题进行沟通协商。2021年5月,该小区物业公司组织业主就封闭阳台事宜进行投票表决,后因参加表决业主占比等未达到相关要求,未能启动封闭阳台工作。
  随后,高某按照小区先期已封闭阳台的1栋至4栋的样式颜色,对所购房屋阳台进行封闭。物业公司则以临时管理规约规定不得封闭阳台等起诉,要求高某立即拆除已封闭阳台并恢复原状。
  那么,业主封自家阳台,物业是否有权干涉?
  
  律师点评:
  该案争议焦点从表面上看,是物业公司能否依据临时管理规约中的规定,要求高某拆除已封闭阳台并恢复原状,实质则是物业公司是否有权提出此要求。
  首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明确,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该案中,房屋阳台作为房屋主体的特定部分,在构造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属房屋的专有部分。高某封闭阳台是在阳台内封闭,虽是在小区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下封闭,但其与开发商先期已封闭阳台的四个楼栋的样式颜色一致,且相比较此前的开放式阳台对住户人身安全具有更好的保护作用,并因住房临近马路,封闭阳台可达到的隔音效果也增加了居住的舒适度,还能起到保护隐私作用等。而且退一步讲,如高某封闭阳台超出阳台及外墙,构成了违法搭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亦只有相关行政机关才有权决定是否要拆除。
  目前,物业公司与高某是物业服务关系,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提出诉请,要求其服务的业主立即拆除已封闭的阳台并恢复原状,既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且依照相关规定其又未提供证据证明高某封闭阳台危及建筑物安全、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高某有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因此,物业公司要求高某拆除已封闭的阳台,无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