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直播带货,为何惨淡收场?

  广告导流、达人销售、明星助攻,声势浩大的专场直播带货活动却因违规而惨淡收场。之后,委托方将推广方告上了法庭。
  
  违规带货
  上海市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以经销家居纺织品为主业。2020年1月起,该公司进行销售转型,在北京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运营的线上精选联盟平台开设了旗舰店。经营数月,并无明显起色。为了扩大影响,贸易公司决定通过达人直播带货的方式,提振人气。上海市沪娱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沪娱公司)提供了广告导流、网红带货、明星助阵的方案,被贸易公司选中。而沪娱公司的核心股东,则是浙江省某文化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 
  2020年8月20日,贸易公司与沪娱公司、文化公司签署《你的带货王,2020品牌直播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服务协议》载明,贸易公司委托沪娱公司采取举行专场直播带货的方式进行产品推广,文化公司为直播合作项目通过担保督促完整履行,如未能履行或完整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文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另外还约定,直播带货的形式为抖音综艺直播3小时和混剪综艺真人秀抖音短视频矩阵,沪娱公司保证提供匹配的主播且确保主播直播间明星助攻不低于30分钟。
  合同签订的当天,贸易公司支付主播专场费100万元。沪娱公司承诺专场直播带货最低销售额为200万元,如果没有完成该销售额,沪娱公司按比例退还相应费用。 
  2020年9月6日,沪娱公司为贸易公司在抖音平台开设了“你的带货王2020”直播专场。网红达人“恋恋姐”“南希”进行直播带货服务,香港歌手西怡作为直播嘉宾在直播间助阵。 
  孰料,当日下午4时40分许,主播“恋恋姐”因使用“全网首发”的极限用语,抖音平台以使用广告禁用词涉嫌虚假宣传为由,给出“扣罚信用分、下架违规商品”的处罚。
  而主播“南希”则在当日下午和晚间直播带货时,也因使用“价格是史无前例的”“全网再也找不到这个价格了”的极限用语,被平台分别予以“警告”“处罚信用分、商品分享功能停用整改1天”的处罚。直播当日,又因主播宣传商品已获得专利证书,但实际在直播画面中未展示专利号或专利种类等信息,平台以未提交专利证书等效果指数虚假为依据,予以“处罚信用分、下架违规商品”处罚。
  这场由知名网红和明星参与的直播带货专场惨淡落幕。当晚,贸易公司与沪娱公司确认销售金额仅为8.75万余元。
  
  法庭对阵
  实际销售额不足对方承诺的百分之五,让人大跌眼镜。于是,贸易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沪娱公司按比例退还专场费用。几经交涉,沪娱公司仅退还20万元。2021年2月4日,贸易公司将沪娱公司、文化公司起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之后,因贸易公司更换委托代理人,以及追加科技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等,三次延长审理期限。
  2022年3月10日,法院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贸易公司主张,沪娱公司退还原告已付的主播专场费95.62万元,并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违约金,文化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沪娱公司、文化公司当庭辩称,专场直播虽未完成销售目标,但原告也存在过错,直播当天原告有一件商品无库存且处于下架状态长达4个多小时;原告提供的链接商品仅开通“支付宝”支付结算,未开通“微信”支付结算,影响销售业绩;原告产品宣传文案用词不当,被抖音平台禁播两小时;直播中原告曾两次享受超出合同约定的权益行为,并与香港歌手西怡进行产品互动和BOSS秀两次,但合同约定仅一次互动,西怡当天也三次进入直播间,超出享受的权益应另行付费金额合计约60万元,其中合影每次30万元,该部分应予以抵扣。
  第三人科技公司陈述称,其是精选联盟平台的运营方,为原告和达人达成推广服务合作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向达人展示原告拟推广的商品、服务、直播间,向原告展示达人的推广相关数据信息。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服务协议》是各方自主商业安排,双方争议与第三人无涉。就本案所涉直播,第三人仅能从系统中调取相关处罚记录,系直播中用语不规范导致警告、扣罚信用分、下架违规商品、商品分享功能停用整改等。
  庭审调查期间,原告提供了抖音平台《直播平台商品分享社区规范》,其中载明:“主播发布的活动或商品信息,不得与实际信息(如:活动名称、活动时间、活动规则、活动奖品、商品名称、商品描述、商品属性、商品价格等)不一致,进行不实、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不得通过借用热门话题、内容炒作、内容引导的方式,发布与实际商品或活动不相关的信息。”“直播中如提及专利产品或专利防范的,应当同时说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此外,原告贸易公司还提供了直播入库产品表,证明原告库存系统显示当时为本场直播所准备的货品库存充足。经过原被告质证,法院予以认定。
  
  辨法析理
  法院审理认为,借助互联网共享化、智能化的特点,直播带货已成为新型电商模式,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服务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各方约定以抖音平台进行直播带货推广,理应恪守抖音直播平台相关规范或公约。现各方对于销售金额以及未达标并无争议。故被告沪娱公司对于销售额未达标过错的抗辩是否成立,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及附随义务以及是否应当退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被告沪娱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
  被告沪娱公司对于销售额未达标过错的抗辩是否成立?法院指出,抖音平台在直播中的处罚,系针对抖音用户的违规行为采取的具有惩戒性质的处理措施。抖音用户在直播带货中指向直播间运营者,本案中即为被告沪娱公司。抖音平台对于主播达人“恋恋姐”“南希”所在的直播间,分别采取了“警告”“处罚信用分、商品分享功能停用整改1天”“下架违规商品”等处罚措施。根据《服务协议》约定,沪娱公司收取原告综艺主播专场费100万元,确保原告在综艺直播中享有的标配权益中,就包括提供匹配的主播、明星+达人联播、明星+主播节目海报及短视频等。究其原因,直播产品用词不当被抖音平台禁播处罚,系因沪娱公司安排的主播达人所导致,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理应由沪娱公司承担。
  那么,沪娱公司是否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及附随义务,是否应当退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呢?对此,法院认为,当前,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在收益模式上较多采取销售“提成抽佣”模式。本案中,沪娱公司与原告约定了投资回报率无法达成的退款金额计算公式,客观上无论最终直播销售额如何,沪娱公司均可获取相应比例的收益。即使未完成200万元承诺销售目标,沪娱公司仍可从有限的87570.12元销售额中获取4万余元。此外,依据《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在平台、主播、商家、消费者共同参与的直播产业生态中,网络直播服务机构扮演着规范行业准入、提升直播品质、净化行业生态的枢纽角色。因此,沪娱公司应当更为充分地履行包括协助、通知、注意义务在内的合同附随义务。
  至于沪娱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贸易公司提出,根据《服务协议》约定,文化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若沪娱公司违约则所有违约责任由文化公司全权承担的约定,并未免除沪娱公司的责任,反而是对文化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进一步明确。文化公司则辩称,其仅为沪娱公司的股东,不承担合同义务,担保也未经股东会决议,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指出,文化公司并不否认其在《服务协议》上盖章的真实性,应视为其知悉合同条款,且应受该条款约束。但是,文化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议程序,应属无效。贸易公司未审查文化公司章程及相关决议文件。根据相关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贸易公司作为债权人未能尽到审查的合理注意义务具有过错,而文化公司未经公司决议程序擅自提供担保亦有过错。双方对导致所涉担保无效的责任比例基本相当,文化公司应对沪娱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贸易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2022年3月10日,普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等规定,作出一审判决,沪娱公司退还贸易公司直播带货专场费75.62万元,并以75.62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赔偿金。文化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补充赔偿责任。
  2022年6月30日,推广方依据生效判决履行了相关责任。
  (文中公司为化名)
  ● 责任编辑:李爱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