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亮点纷呈”系列报道之四

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打通司法责任制“最后一公里”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工作“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以此为目标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处于不断深化发展的阶段,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正是在此阶段提出的新举措。
  我们相信拥有司法审判权的法官们拥有美好的品德,但与此同时,防范权力滥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防患于未然”又必不可少。

  司法被誉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要为司法正义保驾护航,“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落实绝不能缺席。


  地方先行先试,“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蹄疾步稳
  “虽然最初形态始于上个世纪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但‘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实际上是经过社会发展以及一系列政策的制定,而最终得以形成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长阳人民法庭副庭长朱乐如是对记者说。
  近年来,随着“赵作海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一系列冤错案的相继曝光,刑事审判工作被一次次推到媒体的聚光灯下,人们对司法责任制的关注也持续升温。“错案责任追究”一度成为大众传媒中的高频词,建立健全更为严格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迫在眉睫。
  2008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开始试行“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制”。《细则》规定,省高院将对违法审判责任人追查到底,违法责任划分中,还可以追究至法院院长。违法审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即使调离单位或是退休的,也要追究相关责任。《细则》经众多媒体报道后,随即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
  2012年4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在河南试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给法官上了一个“紧箍”,以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错案的发生。《办法》试行后,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申诉、信访量增多,仅仅在新规公布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就有800多人到河南省高院反映问题。
  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正式下发文件《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第12条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不论是地方的先试探索,还是中央文件在全国层面的规定,其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真正意义上的确立还是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对“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进行了明确要求,提出要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案件的处理结果要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朱乐表示,这些规定意味着我国已经把“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纳入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之中。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重点强调要落实审判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法官应该承担的责任,同时建立健全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发布以来,全国法院系统推进“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蹄疾步稳。
  “法官若乱判、错判、违法办案,即便是已经退休,也将被追责!”2015年3月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明确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
  2015年,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试行“金法槌”法官主审案件负责制,法官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造成错案的,依法依纪承担责任。
  2016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提出:“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追责的情形包括“故意违反法律法规”“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有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与律师不正当交往等行为,也要追责处理。
  2020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落实违法办案责任暂行规定》,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决策部署,坚决打通司法责任制“最后一公里”,真正实现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国家层面上,针对法官责任领域的相关制度设计,我们不仅有宪法和包括法官法在内的法律加以规范,而且党的纪律规范、司法行政规范也已经牢固嵌入到法官责任体系之中。
  尤其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法官权力的监督主体至少包括纪委监督、监察委监督、上级法院监督、自我监察机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含代表)监督、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含委员)监督、新闻监督以及信访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的并存使得法官权力处于全方位的监控之下。
  那么,我们为什么又要重点强调“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呢?
  
  明确法官责任,彰显司法权威题中应有之义
  朱乐告诉记者,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是新一轮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重大举措,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一环。
  众所周知,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任务之一,其核心要求是“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旨在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和司法人员管理机制。它在赋予法官审理裁判案件主导权和决定权的同时,强调法官对裁判结果负责。
  “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则是指办案人员对于自己所办案件在职责范围内承担质量责任,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无论是否调离、转岗、退休,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通俗的理解,是法官要对自己承办的案子负责一辈子。一旦出现错案,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意味着即使事过境迁,无论过去多久,案件迟早都会被纠正,承办法官的责任迟早都会要追究。”朱乐说。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极少数法官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现象,甚至肆意违反法律规定,“人情案”“金钱案”和“关系案”并未得到彻底杜绝,枉法裁判现象时有发生且导致了社会影响重大的冤错案的出现。这些冤错案的存在,不但侵害了权利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法官职业行为,减少错案发生,提高案件质量,迫使法官提高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打造业务本领过硬、司法廉洁的司法队伍。司法实践中,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确实起到了积极的正面效应。倒逼法官能力提升、确保司法廉洁、提升司法公信力,在朱乐看来,皆产生显著助推效果。
  “实施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之后,对于承办法官而言,办案的标准就不能仅限于把案件‘办完’这个低要求,无论是对简单案件,还是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都必须要对案情‘吃透’,对案件事实及裁判尺度进行深入、全面、细致的思考。”朱乐说。另外,因为取消了院庭长对案件文书的签批权,对很多案件来说,院庭长已不再为承办法官把关,文书签批权完全在于承办法官。如果案件出了质量问题,也完全是承办法官自己的责任,真正做到了“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这样,在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督促下,对承办法官形成倒逼机制,承办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更加负责,更注重驾驭庭审能力的培养与提升和对裁判文书写作水平的学习与提高,从而提升了承办法官的业务素质,司法为民水平得到提高,实现司法公平公正。”
  在朱乐看来,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就像悬挂在承办法官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样,时时刻刻提醒承办法官违法裁判的严重后果和沉重代价,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
  更显而易见的是,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实施对办案过程中粗心大意的法官予以提醒,对枉法裁判和违法裁判的法官予以处罚,有利于办案人员恪尽职守,降低冤错案发生的概率,促进法官代表国家正确行使审判权,做到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公正无私。
  不仅如此,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有助于增强民众对于司法认同度,改变民众以往心目中司法地位不高、作用不大的印象,提高其在公众心目中的权威感。
  当前,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众多网络客户端成为社会公众“聚集”“交流”“互动”的场所,也使得信息流动速度、传播广度成倍加快。在这种潮流背景下,随着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步伐的推进,司法活动被更全面地置于公众视野之下,民众对于司法工作知晓率大大提高,并予以高度关注。在此环境下,通过“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的约束与导向,司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保证案件质量,同时这种公正司法的信息及信号,又通过网络平台,将得以极大传播,有助于增强司法在公众心目中之公信力,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匡正了司法风气、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一言以蔽之,不论是司法责任制,还是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法官责任的明确是法官裁判权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彰显司法权威的题中应有之义。
  
  落实司法责任制,配套措施改革还需跟上
  梳理自2014年以来的司法改革措施发现,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方面,检察官、法官员额制全面铺开的同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案件责任追究终身制已经深入人心。
  有专家指出,下一步的司法配套改革,强化落实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亦在重点之列。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推动司法责任制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对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和惩戒制度、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举措等方面作出规定。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胡仕浩指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要从健全完善组织体系、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持续深化司法公开这三方面重点开展。
  为了不让“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仅仅只是“看起来很美,实施起来却很难”,赋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和一定范围的司法豁免权,是确保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有效、科学运行的必要条件。同时,落实好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所需要的相应配套措施亦很重要,如冤错案如何界定,其标准是什么,标准合理与否,负责主体如何确定,这些都是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实施的关键。
  在被问及对于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司法实践中还有什么需要完善的地方时,朱乐告诉记者,需要从内部机制、外部环境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从内部机制上来看,他认为要在取消院、庭长案件“签批权”的基础上明确职责分工,厘清责任主体。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背景下,承办法官的办案压力很大,因为要为案件的质量终身负责。而一个案件的办理,需要若干个环节、节点,所以必须明确承办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书记员的职责分工,要细化权力清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他们既做到各司其职,又做到通力配合,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在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要由哪个环节的司法人员负责。同时,在职责分工明确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考核体系。要调整、完善现行的绩效考核制度,对案件的考核指标应该符合办案规律和司法规律。在完善考核体系时,要科学设定岗位职责、每个环节的质效考核指标,要明确不同人员在一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具有的不同的“权力清单”,尤其是对审判人员与审判辅助人员之间的分工要明确,做到功过分明、权责明晰。
  从外部环境上来看,法官的权责应该相统一,在强调对错案进行追责的同时,还要做好法官的职业保障。这样,才会调动法官的工作积极性,让法官在司法裁判时秉承慎重态度,才会为法官办案终身负责制的实施创造人力支持和客观条件。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必须回归审判权的判断权属性,既尊重法官的主体地位又符合司法规律,既对承办法官起到良好的督促作用,又对法官失当行为进行科学、合理的追责。否则,会背离司法改革的初衷,不利于司法事业的长远发展。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