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亮点纷呈”系列报道之二

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 司法公正需要“活的法律”

  “类案不同判”现象近年来受到社会关注,其背后是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类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不仅在个案中损害当事人的利益,更严重的会影响到我国司法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做到“类案同判”,对当事人来讲,是维护其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权利需求;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而言,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法治要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顺应时代要求,积极回应司法实践的需求,积极探索案例指导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后,最高法院在推动统一法律适用上持续发力,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
  
  弥补制定法不足,指导性案例制度破茧
  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传统成文法固有的滞后性特征愈发明显,仅依靠成文法难以解决各类新型法律问题。随着社会深刻转型,社会关系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人民法院受理的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日益增多,迫切需要进行及时有效的指导。而案例指导制度的诞生,恰好弥补了制定法这一不足之处。
  2010年11月26日,最高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这标志着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
  根据《规定》,最高法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
  指导性案例作为反映司法公正、体现司法智慧和审判经验的载体,其发布程序与司法解释制定一样,要求严格规范,要经过推荐、初审、征求意见、研究室室务会集体讨论、审判委员会审议和发布等环节。
  最高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可以向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
  对于推荐的案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会严格依照《规定》确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提出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案例被挑选出来成为备选案例,按照指导性案例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必要的加工,提炼裁判要点,再送最高法院相关审判业务部门、有关国家机关、行业团体、专家学者等征求意见。
  案例的遴选开放且严格,所有待选案例都要经过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的严格审核和讨论。
  《规定》发布一年后,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发布。2011年12月,最高法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共4例,包括民事案例和刑事案例各2例。
  同时下发的《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要求法官学习研究上述案例,审理好类似案件,做好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报送工作,并允许高级法院通过发布参考性案例等形式,对辖区内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这意味着“案例指导”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举措,而且跃升为党支持司法的方针和理念。
  在《规定》的基础上,2015年5月,最高法院颁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案例编选标准、推荐主体、推荐程序以及如何参照适用等,期待以实务操作标准的统一,来推进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
  四个月后,第二次全国法院案例指导工作会议在南昌召开,会上提出要加强和规范案例指导工作,推动案例指导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发展。至此,最高法院已陆续发布10批52件指导性案例。
  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指出:“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并写明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回应群众关切,指导性案例发布数量大幅增长
  案例指导制度实施初期,被讨论最多的问题就是案例发布数量与全国法院案件大幅度增长、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但近几年,指导性案例在发布数量和类型上,都有了明显提升。
  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32批185例指导性案例。包括民商事案例131例、刑事案例26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例28例。其中2022年已发布一批,共计7例;2021年共发布6批(35例),与2019年发布4批(33例)、2018年发布3批(14例)相比,除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仅发布4例民事类指导性案例,其余年份发布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近年来,涉及国际贸易、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案例开始增多,且指导性案例的发布逐渐走向了专题化趋势。
  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调整刑事、民事、知识产权、行政、执行、国家赔偿六大类法律关系,涵盖24个一级案由。
  自2011年以来,最高法院每年发布指导性案例1至6批不等。其中2021年发布的数量最多,为6批(35例),其中民事类22例、刑事类5例、知识产权类5例、行政类3例。
  从历年分布情况来看,民事类指导性案例从2011年1例上升至2016年10例;2017年未发布;2019年有15例;2021年最多,达到22例,比2019年上升7例。执行类指导性案例2019年发布10例;2014年集中发布4例;2011年有1例,整体发布数量相对较少。行政类指导性案例在8个年份有发布,2014年和2016年每年5例;在2012年、2013年、2017年及2018年每年均有2至3例;2019年有6例;2021年有3例。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从2013至2019年每年均发布,2015和2017年相对较多,分别有6例和10例;2018年和2019年呈明显下降趋势,各有1例;2021年发布5例。刑事类指导性案例2018年发布最多,有7例,2015年、2019年和2020年未发布,其余年份均发布1至5例不等。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法官司法能力有差异等多种原因,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不能得到相对一致判决的现象比较突出,影响国家法律统一适用,损害司法公信力。案例指导制度要求对于案情基本相同或者类似的案件法律适用基本统一,裁判结果应当保持相对一致。通过案例,为广大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可有效规范和限制自由裁量权,确保同类案件法律适用基本统一,裁判尺度基本相同,处理结果基本一致。
  而对于老百姓来说,传统的制定法条文以及司法解释晦涩难懂,单纯依靠讲解法条不利于普法宣传工作的开展。案例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活教材”,不仅易于理解还具有较强的可读性,通过对其进行广泛宣传,对于向老百姓进行普法教育来说不失为一种新颖的方法,便于群众及时了解身边发生的各种新类型的法律问题,对我国的普法宣传工作具有重要价值。
  除此之外,对人民群众而言,除了直接参与案件和关注社会热点案件,指导性案例是他们感知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指导性案例的每次发布,都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人民群众关切的热点话题第一时间给出权威回应。
  2014年12月,最高法院公布的42号指导性案例“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引发关注。朱红蔚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5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2008年9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宣告朱红蔚无罪。朱红蔚于同年9月19日被释放,被羁押时间共计875天。
  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12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朱红蔚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2318.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该案例中明确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内涵,以及确定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这是2010年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后,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首例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件,也是首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复议机关的案件,被视为国家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标准的风向标,有利于为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标准。
  2020年,历时8年的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最终尘埃落定。迈克尔·乔丹终于在我国最高法院得到中文名“乔丹”姓名权的司法认可。
  “乔丹”商标行政纠纷系列案件之一的“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作为最高法院第22批第113号指导性案例,对外发布。
  2012年2月23日,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在一个视频中表示对中国一家公司提起诉讼,拉开了“2·23乔丹商标案”的序幕。迈克尔·乔丹作为原告要求乔丹体育撤销注册在用的80个乔丹系列商标。
  经历八年的漫长审理,2020年4月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该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的裁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这意味着乔丹商标侵权系列行政诉讼案基本尘埃落定,迈克尔·乔丹在持续8年的商标争夺战中取得实质性胜利。该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和终审,最高法院最终判决重新裁定“乔丹及图”商标。

  这个案例对那些想要用“傍名人”或“蹭名牌”的方式来“搭便车”的商家产生了警示效果,向品牌擦边球行为,传递了此路不通的信号。如果对“商标碰瓷”行为过度宽容,显然不利于保护知识产权,而这起案件的裁定,对故意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表明了鲜明的态度和立场,也向外界宣示了中国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


  破解“类案不同判”,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的比例逐年升高
  指导性案例的生命在于指导,价值在于运用。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对统一司法尺度、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
  可以看出,自2011年第一个指导性案例面世以来,有越来越多的指导性案例被适用于后案的审判中,全国法院、法官对于指导性案例及其作用的认识每年都在不断进步,在审判类似案件时,积极参照指导性案例的情况也是逐年呈上升趋势,特别是涉及一些消费者、劳动者权益,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社会风尚的一些案例参照适用的情况比较多。这表明指导性案例对审判的指导效果及其影响力正在显现。
  北大法宝案例库的检索结果显示,截至目前,最高法院已经发布的185个指导性案例中,累计已有7324个案例援引适用到了指导性案例,应用裁判结果参照指导性案例的有1745例。据统计,指导性案例24号,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参照率非常高,还有指导性案例23号,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参照情况也比较多。另外,还有部分指导性案例自发布后,未被援引适用于任何后案的审判中。
  近些年,全国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适用指导性案例频次最高的是广东省,其次是河南省、浙江省和北京市。而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等省份频次较低。
  在审判实践中,援引指导性案例的主体并不固定或唯一,法官、原告、被告、公诉人、辩护人、二审阶段的上诉人、被上诉人乃至再审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可为了支持自身观点而援引指导性案例。
  但据北大法宝数据库显示,在各援引主体中以上诉人作为援引主体的比例最高,其次才是法官援引。
  最高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公开介绍:“有的指导性案例回应司法实践及时、覆盖面广,裁判规则具有普遍适用性,这种案例参照的情况比较多;有的指导性案例比较专业,司法实践当中发生的类似案件比较少,对其参照的情况肯定就要少一点。当然,也还存在一些法官对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适用的认识不到位,审理案件不主动搜寻、对比指导性案例的情况。对此,最高法院也在进一步采取措施,增强法官对指导性案例重要性的认识。”
  不可否认,指导性案例及案例指导制度对于我国司法制度具有重大意义,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工作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极大地破解了“类案不同判”的难题,但其也还需要不断完善。
  当然,受限于指导性案例发布的数量比较少,覆盖司法实践中各种情况的面还比较窄,未形成规模化的指导性案例,其参照适用还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
  案例指导制度已经从制度构建迈向了司法适用,但是与指导性案例关系最密切的一线审判法官们,对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适用的认识不到位,存在审理案件不主动搜寻、对比指导性案例的情况。对他们来说需要的不仅是案例指导制度的顶层设计,更需要加强类案识别的意识和在工作中掌握类案检索技术及使用类案搜索平台。
  当前,指导性案例仍然存在权威案例遴选标准级别不足、“案例自发生成机制缺失”“参照适用范围窄”等问题瓶颈。还需进一步推动理论创新,不断完善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培育案例自发生成的多元机制,发挥法官、律师和专家学者的优势,深化理论研究,不断拓展指导性案例的来源。
  随着指导性案例在数量和质量上的不断突破,指导性案例在实践中的适用难问题不断得到破解,案例指导制度将在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路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