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新体育法”系列报道之三

《体育法》修订 为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提供全方位法治保障

  加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对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和民族振兴具有重要作用,是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事关教育强国、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远景目标的实现。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新《体育法》”)在总则中增设第10条:“国家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体魄与人格并重,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从宏观上凸显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优先发展的战略性地位,进一步强化了体教融合理念。第三章由“学校体育”更名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将非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体育活动纳入体育法规制范围;条款数量由原来的7条增加到15条,新增“量化校园体育活动时长”“建立体育科目考核机制”“加强学校体育督导”“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等具体规定;条文内容突出明确性和严密性,强调具体措施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这些具体修订,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优先和深度发展提供了全方位法治保障。
  
  保障一: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需要全社会共同推进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体育发展道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一环。在2018年9月召开的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开足体育课,帮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运动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对“双减”工作作出了重要决策部署。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校体育教育的新理念,推动“双减”政策落地见效,各级政府、行政部门、教育机构、家庭及社会各界应当提高认识,共同推进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将强化学校体育和提升青少年身体素质落到一线教育工作的实处。
  新《体育法》第三章从第24条到第38条,共15条,分别从国家、各级政府、行政部门、教育机构以及家庭等多层次主体,围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制度保障、课程设置、锻炼标准、活动开展、考核机制、教师配备、场地配置、风险防控以及督导监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第24条、第29条和第33条涉及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第28条和第38条涉及各级政府支持学校体育发展;第25条、第30条、第33条以及第35条至第38条涉及教育和体育等行政部门的督导监管职责;第26条至第28条、第30条至第34条、第36条和第38条涉及学校等教育机构执行具体措施。此外,第28条和第36条还规定家庭和其他社会主体应全力支持和配合。
  将“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第24条)”“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第33条)”等新增内容直接写入新《体育法》,提升体育在青少年素质培养中的地位,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彰显了国家积极推进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的态度,加强青少年体育权利保障的决心。“教育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家庭应当予以配合(第36条)”等内容,充分说明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发展,需要各地方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教育机构以及家庭通力合作,转变传统观念,不断强化青少年体育锻炼意识,积极引导广大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强健体魄、砥砺意志,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保障二:国家强化顶层设计,对标体育强国战略目标
  体育治理法治化是我国从“体育大国”走向“体育强国”的根本保障。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对标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目标,我国体育强国建设分2020年、2035年、2050年三个阶段提出了相应的奋斗目标。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体育发展新机制;2035年,形成政府主导有力、社会规范有序、市场充满活力、人民积极参与、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公共服务完善、与基本实现现代化相适应的体育发展新格局,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现代化;2050年,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体育强国。少年强则国强,《纲要》在2035年的目标中明确提出,青少年体育服务体系更加健全,身体素养显著提升,健康状况明显改善。明确将促进青少年提高身体素养和养成健康生活方式作为学校体育教育的重要内容,把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考核体系,全面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此外,在《纲要》推出的九大重大工程中,排在第三位的是青少年体育发展促进工程,对构建青少年体育社会组织管理和支持体系,完善相关政策和保障体系作了明确规定。
  新《体育法》增加第24条,直接对标《纲要》2035年奋斗目标和青少年体育发展促进工程,将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其中,“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和“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是实现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优先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培育、增强青少年体育健身意识”是激发全社会关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发展的内生动力;“推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和普及”是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具体要求;最终实现“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和体魄强健”这一终极目标。从“促进计划”到“制度保障”,从“强化主观认知”到“落实体育活动”,新《体育法》从国家层面为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做出顶层设计,为体育强国战略的全面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
  科学合理地设定体育科目考核机制,对推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原《体育法》第18条规定:“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新《体育法》第29条修订为:“国家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建立符合学科特点的考核机制。”行为主体由“学校”上升为“国家”,考核机制由“校内成绩考核”升级为“统一水平考试”,明显提升了体育科目在各学科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在本次修法过程中,曾有专家提出,是否应当一步到位,将体育科目直接与升学考试挂钩,甚至纳入高考考试范围。这类建议对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不过,升学考试尤其是高考,涉及人才评价标准,关乎国家教育资源分配,牵一发而动全身,可能不完全满足我国当前教育发展状况,但未来值得认真考虑。
  体育风险客观存在,因体育伤害引发的归责和赔偿纠纷严重影响学校体育教学和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全面开展。此次修改新增第33条:“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由国家统一牵头,以建立健全保险机制的方式为体育意外伤害风险兜底,既能消除学校等教育机构开展体育活动的后顾之忧,也能进一步缩小各地在体育风险防控中的实际差距。当然,在实践中,该机制的内容设计和有效运行,如参与主体、险种设计、保费承担、保险监管以及保障措施等具体问题,还需要各级政府、教育行政机构、保险公司、学校和家庭等各方主体协同配合,共同发力。
  
  保障三:政府支持学校体育,深化体教融合新发展理念
  2020年8月,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从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完善青少年体育赛事体系、深化体校改革等方面,对体教融合工作的发展提出规划和实施意见。新时代赋予学校体育新的内涵,“体教融合”需要站在百年树人的高度去认识,转变理念、深化改革、补齐短板。新《体育法》在总则中强调,“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为“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起到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深化“体教融合”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统一认识、政府大力支持、部门通力合作、学校高度重视、家庭积极配合以及各界鼎力相助,形成政府、部门、学校、家庭以及全社会关心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在这个过程中,每个环节都不可或缺,而政府支持是重中之重。
  原《体育法》第3条规定:“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新《体育法》第3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责任主体具体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为协调体育、教育等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深化“体教融合”新发展理念,实现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为地方发展的第一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对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发展的态度和支持力度,直接决定当地“体教融合”深化的程度。
  虽然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各自分管体育工作和教育工作,但“体教融合”是体育和教育两大体系的深度结合,不能局限于表面合作。要真正提升对青少年体育重要性的认识,“培养学生体育锻炼习惯,提升学生体育素养”,不能只依靠体育行政部门的倡导,必须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将学生达到国家体质健康标准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这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具体落实。同时,在“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也需要体育行政部门提供指导和帮助,尤其在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方面,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更需要深度合作,共同推进。因此,在具体实践中,要真正实现体教深度融合,既需要各部门间的职能协调和通力合作,更需要地方政府这个重要抓手,在地方政策、财政拨款、人员配备、场地设施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
  此外,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篇章,新《体育法》虽然只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本地区学生(青年)运动会(第28条)”和“在场地、设施、资金、人员等方面对体育运动学校予以支持(第38条)”,但政府对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支持绝不限于定期组织运动会,也不只是对体校予以各方面支持。
  
  保障四:部门落实行政职责,确保优先发展有效落地
  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优先发展的有效落地,需要强化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新《体育法》第4条作了具体职责划分,即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教育等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关体育工作。各行政部门各司其职,发挥各部门的专业和资源优势,并进行跨领域、多层次的协同配合。
  原《体育法》第17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这里只强调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学校体育发展中的核心地位,忽视了体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体育应当发挥的作用。没有体育行政部门参与指导和帮助,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空间明显受到限制,新《体育法》有效弥补了这一缺失。体育行政部门除协助或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传授体育知识技能、组织体育训练、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体育场地设施”和“推进学校运动队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第25条),以及“组织、引导青少年参加体育活动(第36条)”以外,还可以积极搭建平台,加强沟通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体育专业人员等为青少年提供体育培训等服务(第37条)”。
  各行政部门除在其主管范围内承担相关职责以外,还应当对学校体育工作加强监管。新《体育法》第30条在原《体育法》第23条的基础上,修订为“教育、体育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和评估”。改变以前只关注客观数据监测,新增对数据的主观“评估”,以便相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做出动态调整,从而确保学校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检查制度真正落实到位。区别于普通学校容易忽视体育教育,体育运动学校的文化教育落实情况也备受各界关注,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同等重要,应当协调发展。新《体育法》新增第38条有效回应了这一问题,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运动学校的文化教育纳入管理范围”。同时新增第33条,将“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的责任赋予给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这对行政部门的监管活动提出了更高要求。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根据该意见精神,新《体育法》第35条首次规定教育督导制度,明确“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学校体育实施督导,并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按照两办文件要求,应由各级政府牵头成立专门教育督导机构,机构成员涵盖教育、体育、发改、卫健等相关行政部门,对学校体育实施督导,确保严格落实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各项工作措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这一规定在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之外,将学校体育的督导主体扩大到更广泛的范围,其目的是为了加强部门协同,以更好地落实各方责任,促进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保障五:学校执行具体措施,推动校园体育高质量发展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提出,到2035年,多样化、现代化、高质量的学校体育体系基本形成。学校是推进青少年和学校体育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一环,是落实各项具体措施的直接责任主体。此次体育法“大修”,第三章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共计15条,其中10条直接规定学校的相关职责。
  新《体育法》明确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第26条第1款)”“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第27条第1款)”“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第28条第2款)”,确保学生有充足的校内体育活动时间,这是确保学校体育有效开展的最基本要求。新增“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俱乐部……有条件的可组建高水平运动队(第27条第2款)”“鼓励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体育交流活动(第28条第4款)”,这是对高质量发展学校体育提出的较高要求。
  “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第31条)”“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第32条)”。这些修订后的条款,分别对学校体育高质量发展所需要的软件和硬件条件,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明确规定。
  除了关注普通学生的体育权利以外,新《体育法》对病残等特殊体质学生的体育活动开展(第26条第2款)和体育考核(第29条第2款)作了特别规定。同时,对体育运动学校如何协调适龄学生获得义务教育和业余体育训练之间的关系也作了规定(第38条第1款)。此外,第34条就幼儿园对学前儿童体育活动的保障责任作了规定,也是本次修订的一个亮点。这些新增规定,充分体现了新《体育法》对各类学生群体的人文关怀。
  关于“青少年体育”和“学校体育”的关系,以及第三章名称是保留原来的“学校体育”,还是替换成“青少年体育”,一直是本次《体育法》修订争议的焦点。直到二次审议稿才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并最终获得通过,这说明了两者密不可分的重要联系。如果说学校体育主要依靠学校具体落实的话,青少年体育则更需要家庭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推动,对此,新《体育法》在相关法条中也有所体现。
  综上所述,新《体育法》从国家、政府、行政部门、学校以及家庭等不同主体层面,为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实现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构建了全方位法治保障体系。良法还需善治,要真正实现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的高质量发展,需要全社会统一认识、共同关注、积极履责、大力推进,切实将法律规定落实到位。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