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碳中和碳达峰目标的法治保障

  气候变化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气候变化应对行动失败将使得各国都被迫深陷于愈演愈烈的气候危机阴霾之下。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中国将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向世界传递出中国将坚定致力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强信号。2021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强调,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要将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碳中和碳达峰(以下简称“双碳”)目标是基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双碳”目标为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提供了具体的量化指标,是推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为实现“双碳”目标筑法治之基、积法治之势,能够为国家治理注入良法的基本价值,提供善治的创新机制。法理基础是厘清“双碳”法治保障逻辑并有序进行回应的核心与前提,法理的形成过程亦是法治的必经之路。实现“双碳”法治保障的法理基础由时间累积、空间互动、价值赋予和规范呈现四个方面构成。在时间维度,“双碳”法治为共时性考察与历时性判断的统一;在空间维度,“双碳”法治将普遍适用与特殊规定有机结合;在价值维度,“双碳”法治实现专业主义和权力主义的衡平;在规范维度,“双碳”法治体现公私法的融汇,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从对抗博弈转换为合作共赢。在完善的法理基础之上,“双碳”法治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方面进行构造和运行。
  立法层面立新循旧,促进法律依据体系化。当前,我国“双碳”立法存在综合性立法缺失以及各气候变化应对部门法之间衔接不畅的问题。建议加快专门立法进程,设立“应对气候变化法”,明确“双碳”目标和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法律地位,确定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制定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配套制度,规定各部门的法定职责,通过提供坚实的上位法支撑,切实提升“双碳”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对于现有的法律法规,一方面,结合“双碳”目标的具体要求,对其进行修订、更新和补充以实现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内部的协同;另一方面,通过配合利用其他法律的制度原理或吸收借鉴其他法律的体系化经验,促进气候变化法律体系与外部法律的配合与借鉴。
  执法层面管制性机制和促进性机制齐头并进,促进法律执行机制协同化。管制性机制以命令—控制为运作逻辑,促进性机制以积极主动为公众提供集体福利,给付、服务、指导、激励为运作逻辑。传统环境管制模式是公权力机关对公民的单向管制,而环境合作治理模式则体现了公法与私法融汇。建议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与标准的制定或修订,以减污降碳协同为依托,进一步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协调衔接。同时,通过行政机关宣传教化等行政指导机制、气候投融资和碳交易等经济激励机制,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促进性机制,推动市场化与法治化。
  司法层面发挥司法的保障功能,提升审判质效。司法作为法治的关键一环,不仅能够弥补气候变化立法空白,倒逼气候变化执法,也能够构筑公众对气候变化问题的价值判断与内在认同,在实现“双碳”目标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司法的预防价值不足,建议积极采用预防性司法措施保障汇碳、固碳,推进碳减排与自然碳汇方案并举,发挥司法的预防性功能。对于气候变化应对类案件,法院应在遵循基本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充分运用法官司法审判经验,发挥自由裁量权的主动性作用,在法律规范容许的解释空间内运用司法策略化解难题,彰显司法的救济性功能。
  守法层面上下联动,形成多元共治的气候变化治理网络。首先,要坚持党在“双碳”社会治理机制中处于领导地位,坚持政府在社会治理机制中扮演“承上启下”的主导角色,构建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为核心内容的多层级气候变化应对治理体系。其次,公众参与和公众包容性是制定和执行气候变化政策时不可忽视的问题,企业、个人、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也要参与到自下而上式的社会治理机制中,提升“双碳”法治分配效率,共同形成公平惠益、多元共治的气候变化治理网络。
  ● 责任编辑: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