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献的滑梯致人摔伤该谁赔偿

  位于江苏省江阴市青山路的哈莉大厦是一座商住两用楼,楼内既有住宅用户,亦有商业用户。平时,做生意的做生意,住家的住家,倒也相安无事。让住户李和荷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她好心捐献给大厦的一套儿童滑梯设施,却给自己惹来了大麻烦。

  捐献的滑梯闯祸了
  李和荷是哈莉大厦的业主,自己的孩子年纪小,还是一名学龄前的小宝宝。由于哈莉大厦不同于一般住宅小区,没有公共绿地或者运动场所,出大厦就是马路,孩子游玩既不安全也不方便,只能在大厦里面活动。而大厦内娱乐设施较少,孩子们玩无可玩。李和荷就想到买一套儿童滑梯设施给孩子玩,但独乐乐不如众乐乐,如果孩子一个人在家玩也是很孤单的,还不如捐献给小区,可以让居住在大厦内的孩子一起免费玩。于是,2020年10月14日,她通过微信与小区的江阴德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馨公司)工作人员联系,提出由其自费为小区添置一套儿童滑梯,供小区儿童免费玩耍。物业人员感觉这是便利于全大厦孩子们的一桩大好事,当即表示同意李和荷的提议,并积极为儿童滑梯在大厦一楼大厅腾出一块合适的地方。
  2020年10月下旬,李和荷从网上购置了一套儿童滑梯设施(含脚垫),放置在哈莉大厦一楼大厅公共区域,该区域离物业公司服务前台不远。滑梯放置后,李和荷的小孩儿和小区其他儿童经常会去玩耍。有了这处小天地,孩子们每天欢声笑语不断。知情的邻居们都纷纷称赞李和荷做了一件好事,李和荷心里默默地思谋着以后有机会再添置一些公共游乐设施。
  滑梯放置后,滑梯区域的卫生以及滑梯被儿童游玩后的归整等工作由德馨公司负责。该一楼大厅内,德馨公司并未设置有关地滑等安全警示或提醒的标识。
  余云系江阴市余云食品商行的经营者,该商行成立于2012年7月,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日用杂货(不含烟花、爆竹)、五金产品的销售。作为一位小有成就的女强人,她很注重自己的身体健康,生意之余,经常会前往位于哈莉大厦的一户商户做身体保养。2020年11月22日10时1分许,余云如往常一样,来到哈莉大厦做身体保养。途经一楼大厅时,余云一不小心踩到滑梯旁的脚垫,因脚垫下面有水,余云踩到后脚下打滑,一个后仰摔倒在地严重受伤。
  事发后,余云至江阴市中医院等地治疗,花费医疗费3101.6元。

  捐献者被要求赔偿
  余云家人了解到滑梯是李和荷购买并由德馨公司负责管理,便前往交涉要求赔偿。在未得到满意结果后,向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物业公司没有设置地滑的警示标识、没有清理积水导致余云摔倒,李和荷购买并放置滑梯也存在过错,请求法院判决李和荷、德馨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92964.83元,其中医疗费8240.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护理费20000元、误工费40000元、残疾赔偿金11172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3400元。
  李和荷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因小区没有小朋友的游玩设施,经过物业同意后,她自己花钱购买了一个小朋友玩的滑梯放置在一楼大厅,供他人免费游玩。垫子和滑梯是配套的,她放置滑梯没有任何营业性目的,是好心为整个大厦小朋友买的。如果这样都有责任,那岂不是好心办坏事了?!
  德馨公司认为,公司虽然应当承担责任,但责任不大,不应该超过10%,对余云主张的各项损失及金额有异议。余云因为脚垫湿滑倒地受伤是事实,但余云作为成年人,理应根据周围环境谨慎行走,其未尽到审视义务,存在重大过错。李和荷在公司管理区域设置儿童滑梯以及脚垫,虽然向物业公司进行了报备并征得同意,但其未设置或竖立警示标牌或隔离带,也存在一定过错。德馨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人,也仅是未能妥善进行管理,依据民法典有关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的规定,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经余云申请并由江阴法院委托后,2021年11月15日,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余云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认为:1.余云T12椎体粉碎性骨折,残疾等级评定为十级;2.余云的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余云为此预交鉴定费3060元。

  法院判决捐献者无责
  江阴法院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余云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各项损失费用应否支持,二是案涉的赔偿责任如何确定。江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一,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对余云主张各项赔偿费用:
  1.医疗费,应当以其提交的相应医疗费发票上载明的医疗费金额3101.6元为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因余云并未提供有关出入院证据以证明其确曾住院,对此不予支持。
  3.误工费,综合全案证据,可参考江苏省批发和零售业城镇私营单位平均工资(59595元/年)计算,结合余云的误工天数,据此得出余云的误工费应为24491.10元(59595元/年÷365天/年×150天)。
  4.护理费,根据余云具体伤情需要和鉴定意见载明的护理天数,酌情支持其护理费6000元。
  5.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余云主张的残疾赔偿金11172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并未超出法律限定的标准,依法予以支持。
  6.交通费,结合余云的伤情和就医需要等,酌情支持其交通费500元。
  因此,余云因本案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费用应为150817.5元。
  关于争议焦点二,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因余云摔倒产生的各方侵权责任应当综合根据各方在本案事故发生过程中的过错大小来确定,具体分述如下:
  德馨公司一方。本案中,李和荷在征得德馨公司同意后,将购置的滑梯游乐设施放置在德馨公司同意放置的区域供全体小区业主免费使用,相应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依法应当由德馨公司负担。而德馨公司对于哈莉大厦一楼大厅地面可能湿滑危险、案涉地垫踩后存在滑行风险等均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和提醒,其未能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过失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对余云在本案事故中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余云一方。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余云作为成年公民,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尽量预判和避免,但其未能及时查明路况发现通行地点存在地垫,该疏忽亦是导致其摔倒的一定原因,其自身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故依法可以适当减轻德馨公司的赔偿责任。
  李和荷一方。李和荷在本案中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为:(1)李和荷作为小区业主自费为所在小区购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不存在过错。李和荷在购置有关设施时是出于改善小区人居环境、便利小区儿童快乐游玩等善良目的,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2)李和荷购置并放置案涉游乐设施的行为与本案事故发生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作为儿童游玩设施的案涉滑梯和脚垫客观上并未增加哈莉大厦一楼大厅的人身危险性,购置和放置的行为也不会必然导致案涉类似事故的发生。脚垫被余云踩后滑行的主要原因在于德馨公司未能有效履行安全防范义务、消除地面湿滑的安全隐患。(3)要求李和荷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于法无据,亦于理不合。与人为善、与邻为善是我国优良的传统文化,友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在城市小区邻居之间日益陌生的时代,李和荷出于便利所在小区儿童游玩而自费购买游乐设施并提前征得物业同意以便管理的善心、善行,正是值得弘扬、表扬并予以保护的社会正能量所在。“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李和荷的案涉行为不应该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综上,综合各方过错大小等,江阴法院认定余云因本案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费用150817.5元应当由德馨公司赔偿80%即120654元,对余云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江阴法院于2022年3月25日判决如下:德馨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余云支付赔偿款120654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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