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检察之力 护‘少年的你’”系列报道之二

“双向保护”,让法律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双向保护,既是未成年人司法应有的理念,也是未成年人检察办案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律——既要注重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要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维护好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检察官们一面将走错路的孩子“拉回正轨”,一面为受伤害的孩子“全面疗伤”,让“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理念落地生根。


  “教育、感化、挽救”,助TA重回正轨
  17岁的小森(化名)是一名高二的学生,一天,他趁人不备,将他人放在某广场篮球架下的手机“收入囊中”。后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220元。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的检察官们产生了一些疑虑。
  他们敏锐地发现,针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并不能充分反映小森犯罪原因的问题,小森还有一年就要参加高考,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检察机关随即补充开展更加深入的社会调查。
  果不其然,经调查走访发现,小森母亲当年突发白血病,父亲低价转让经营多年的大棚蔬菜基地,多方筹款为母亲做骨髓移植。但是,两次骨髓移植均失败,小森的家庭变得一贫如洗。家庭变故、氛围变化等原因,导致小森情绪低落,成绩也一落千丈。其间,老师观察到小森的变化,与其多次谈心,希望他能振作起来。案发前,小森心情压抑,压力无处释放,对比之前的生活,心理落差很大,为了寻求刺激、发泄情绪,一时贪念实施了盗窃。
  案发后,小森父母泪流满面,抱怨自己没能及时关注到孩子的心理变化,让即将升入高三、学业繁重的小森一个人承担了很多。针对小森的心理问题,检察机关委托心理咨询师对其多次开展心理疏导。小森羁押在看守所时,检察官们让他正常接受传统文化课的学习,用“大爱”浸润、安抚着小森迷途的心灵。后经检察机关审查,小森系初犯,此次犯罪主要是由于家庭变故、青春期叛逆,加之法治意识淡薄,冲动犯罪。其主动投案自首、退赃且获取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好,具备帮教条件,遂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走访了解取保候审后小森的行为表现,征求校方、社区以及被害人方的意见,详细、透彻审查后认为,小森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后测算小森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征询被害人以及公安机关意见,均同意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据检察官介绍,小森面临的家庭压力短期内无法缓解,参考社会调查、心理疏导的情况,判断其心态调整需要一个过程,为保障其学业、教育管束和预防再犯,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对他附条件不起诉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随后,检察机关对小森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为一年。
  记者从武进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了解到,在监督考察期间,检察官与武进区弘道罪错青少年帮教中心大学生志愿者、学校老师共同制订了督促小森执行所附条件的具体帮教计划:初期注重心理疏导工作,心理咨询师针对家庭变故环境下的家庭成员的挫折应对等向小森及家人团体辅导;中期通过法治教育、行为偏差矫正、传统文化教育等多措并举,筑牢小森的法律意识,促使其真正转变;后期注重帮助小森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遵纪守法。
  为了缓解小森家庭生活压力,检察官与学校沟通,为其减免高三学费,提供生活补助,让小森能心无旁骛,专心迎接高考。小森真切感受到了检察官们期望他回归正轨的良苦用心,在考察期表现良好,重拾了对生活的信心。最终,在多方关爱与帮助下顺利完成高三学业,并以高出本科线几十分的成绩考入大学。
  检察机关在一个个鲜活的案件中,坚持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相结合,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了涉罪未成年人,改变了他们的人生轨迹。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坚持少捕慎诉慎押,为其回归社会预留通道。
  在7月18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举行的第16场“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关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介绍,2022年上半年,未成年人犯罪不捕率已达到63%、不诉率54%,附条件不起诉率36%,深刻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把帮教贯穿始终,根据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特点和教育矫治规律,结合涉案未成年人具体情况,主动争取、整合相关社会力量参与精准帮教,通过加强对罪错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打造综合性观护基地、引入专业司法社工和志愿者进行教育矫治等方式,共同建立“政府支持、司法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帮教考察运行模式。
  此外,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沟通协作,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业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及时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49704人次,同比上升39.09%。进一步提高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覆盖率。通过组建合适成年人队伍,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合适成年人在司法办案中沟通、抚慰、教育、见证、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为了能让罪错少年彻底摆脱曾经犯错的印记,重新开始自己的人生,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是,仍有一些漏洞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导致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
  2021年4月28日,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印发《关于统一制发未成年人涉罪记录封存印章的通知》,制作未成年人涉罪记录封存印章样式,规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监督,保护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不被泄露。据了解,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落实犯罪记录封存31510人,同比上升11.88%。
  为切实解决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检察监督权。
  检察机关正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每一个罪错少年,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重启”人生。
  
  被害人救助,呵护雨打的小花
  对待罪错少年要有教育的深度、惩罚的力度。而对于未成年被害人,更要有救助的温度和关爱的广度。
  由于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如果不能及时、专业地给予保护和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很可能存在“恶逆变”,在心中埋下“恨”的种子,日后采取一些极端的手法报复加害人、国家或社会,进而转化为新的犯罪人。因此,建立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制度对预防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迫切地感觉到这个工作的重要性,虽然国家很重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在立法上都已经规定到位了,但是对未成年被害人救助这方面,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7年前,一位长期在一线办案的检察官对记者发出的感慨。当时,国家对未成年被害人救助在立法上有所欠缺,检察官们在办理案件时所做的“救助”,都是基于国家亲权理念和双向保护原则的要求,他们出于一种责任感,主动延伸工作职能,尽最大努力来帮助未成年被害人和困境儿童。
  而今,随着少年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助开始进入司法机关的视野。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司法保护一章中明确提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李思瑶的记忆中,心心(化名)的故事,让她一直难忘。李思瑶第一次见到心心,是在社工救助站。当她看到李思瑶后立刻警觉起来,像一只受伤的小动物将自己蜷缩在妈妈的身后,惊恐的眼神让李思瑶感到无比揪心。
  在心心很小的时候,父母协议离婚,她一直由母亲张某抚养。张某在北京工作,心心在老家一所寄宿制学校上小学,张某委托熟悉的朋友、亲戚代为照顾,只能在心心寒暑假期间和她团聚。张某在北京结识了刘某,两人互生好感,2020年前后,开始共同生活。2021年1月,张某生下了一个儿子。但是,从张某怀孕开始,刘某变得暴躁易怒,除了对张某实施殴打、辱骂,还经常虐待年仅八岁的心心。2021年6月,放暑假的心心又到北京与母亲生活,在此期间,刘某经常没有理由地殴打、威胁她,甚至夜里心心开灯上厕所都会招来刘某的一顿打骂。孩子身上的多处淤青和伤痕,清楚地记录着刘某的恶行。心心在和司法人员讲述遭遇时,展现出来与年龄不相符的冷静和坚强,让在场的人感到非常心痛。2021年8月,刘某因虐待心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案件被移送海淀检察院审查逮捕。
  受理本案后,李思瑶第一时间联合司法社工等相关机构和组织,对心心一家开展救助工作,申请法律援助、邀请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咨询机构为心心开展心理疏导、经济救助等。李思瑶说,孩子当时的状态让人感到担忧。心理老师告诉她,通过评估发现,心心可能存在创伤后应激反应。李思瑶立即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由他们带心心去儿童心理门诊进行了专业的诊断。“这个诊断一是可以让我更加准确地了解心心的心理状态来进行下一步的心理干预,二来也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虐待行为的严重性。”李思瑶解释。
  在救助中,检察院为心心申请了小额的爱心救助,定期与心心的母亲联系,了解心心的现状,缓解其心理压力。经过心理老师10次的疏导,心心的状态明显有了好转。一天,李思瑶收到了司法社工发来的微信:“思瑶姐,心心妈妈让我们转达感谢。”心心的妈妈在微信里对社工说:“检察官又给我打电话了,跟我聊了有好长时间……那个检察官,我老记不住她名字。我跟你说一下,特别感激他们,真的特别特别感激你们和检察院……”朴实的言语,让李思瑶感受到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使命感,也更加坚定了做好“护苗人”的决心。
  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只要关乎孩子的事,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慎之又慎。像心心这样身心受到伤害的孩子,更需要科学的方式、专业的人员、专门的机构来帮助他们走出阴霾。
  为避免在司法过程中,未成年被害人因接受来自不同司法人员的询问、辨认、证据提取、人身检查等,将他们一次次带入不堪回首的犯罪发生场景之中,使其经历“二次伤害”,经过不断探索实践,2021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一次询问”原则纳入法律。
  为了确保一次询问原则的落地,检察机关大力推进“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建设。检察院适当提前介入,各有关部门提供专业救助支持的机制,以保护被侵害的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显示,检察机关持续推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站式”办案机制建设。全国共建成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办案区1622个,累计完成询问15671人。重庆、云南、江苏、上海、浙江等地均形成较为成熟的“一站式”办案机制和工作模式。加强未成年被害人综合多元救助,全年共开展司法救助1.1万件,发放救助金1.6亿元,协助提供生活安置7471人次,开展心理疏导17638人次。
  
  落实强制报告制度,传递司法温度
  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题中之义,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显示,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45827人,起诉60553人,同比分别上升18%、5.7%。随着打击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重大恶性暴力伤童犯罪明显减少。
  此外,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发现难、发现晚等问题,检察机关推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性侵违法犯罪入职查询制度落地见效。检察机关运用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强制报告制度社会知晓度,形成社会认同,督促相关部门及人员依法落实强制报告义务。
  在办理心心案件的过程中,李思瑶发现心心被虐待后去医院就医时,明确告知医生系被殴打致伤,但医生并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公安机关无法及时介入,导致本案案发时,无法对心心进行伤情鉴定。因此,海淀检察院向该医院制发了检察建议,针对本案中暴露出来的强制报告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要求整改落实。
  “针对检察建议指出的强制报告制度在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已经制定强制报告工作流程,启动追责问责机制,并决定将该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强制报告主体年底绩效考核。”这是一份湖北省钟祥市检察院收到的来自强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的反馈信息。
  据了解,钟祥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检察官在办理一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发现,被害人有就诊记录,但医疗部门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随后,该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学习并传达强制报告制度的具体内容,建立内部报告流程,制定长效监管机制。
  据悉,最高检、国家监察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健委、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9部门,共同建立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发布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此项制度自2020年5月7日起实施。
  强制报告制度施行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线索源于强制报告的2854件,通过办案倒查发现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应当报告不报告案件1604件,追责299件。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一个全面的、系统性的工程。在对侵害未成年人行为严厉打击的同时,也对隐藏在“黑暗”中的隐患全力排查。检察机关深入落实入职查询制度,联合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建立覆盖性侵、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信息库,将查询范围扩大到包括教育在内的所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未成年人司法大格局中具有特殊重要的责任、地位。对未成年人实行双向保护,既体现了法律的力度,又体现了法律的温度,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