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民法典编纂实施的 原创性贡献

  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调研中国人民大学时指出,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就是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法治中国建设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典范,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境界,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历史性飞跃、创造性升华,包含着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既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怎么看的问题,又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怎么办的问题,为走出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路,探索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民法典编纂实施的论述内涵丰富、思考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其源于经验的升华、理性的凝结、历史的淬炼,具有鲜明的实践逻辑、科学的理论逻辑和深厚的历史逻辑,集中体现在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发表的重要讲话中,生动实践于民法典编纂实施的法治进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有关民法典地位深刻精辟的论述,是关于民法典编纂实施的原创性贡献。
  在漫长的法律思想发展史上,虽然不断受到质疑和挑战,人们还是逐渐接受了将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的观念,进而认为在私法上占据主导地位的通常是那些自由的、不需要说明理由的决定,而在公法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则是那些受约束的决定。尽管到今天为止,有关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标准仍然争论不休,莫衷一是,但通常认为民法是私法的核心,民法典是民法的一般法,这其实就是以往人们关于民法典地位的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民法典地位作出的论断则明显与此不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这一论断是民法典地位论的核心,包含着两项值得重视的关键内容:其一,民法典是一部基础性法律;其二,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
  在以往的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中,人们除了将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还会根据法律的产生及其表达方式的不同将法律区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律具体内容性质的不同将法律区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将法律区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律内容的重要性以及效力、制定程序等方面的差异将法律区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律发挥作用领域的不同将法律区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等,林林总总,不一而足,但法律类型区分的清单上并没有“基础性法律”这一概念。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民法典是一部基础性法律,这既丰富了法律类型区分的理论,更推进了有关民法典地位的认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在以往人们的观念中,民法典只是民法商法这个部分的基本法,但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这就意味着不仅仅是对民法商法这个部分而言,民法典属于基础性的法律,对于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来讲,民法典都是属于基础性的法律,这既发展了法律体系理论,更深化了有关民法典地位的认识。


  一、怎么看?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意味着民法典包含着一个民族的精神密码,我们要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借助民法典表达对人类所面对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的看法,这些基本问题包括如何看待人、如何看待家、如何看待社会、如何看待国家、如何看待人类、如何看待自然。我国民法典对这些基本问题逐一作出回应,明确表明态度,并落实为民法典的法律原则和具体规则。
  例如,就如何看待人的问题。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制定于近代的那些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典以及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颁布的一系列民事基本法和单行的民事法律,由于特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和国家、民族在特定时期的发展目标所限,当时对人的定位,主要是期待人能够成为推动民族国家经济发展的主体。而我国民法典对人的看法已经发生了根本的、重大的改变,认为人首先要被定位为推动和实现自身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主体,其次才是实现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所追求的其他发展目标的主体。因而,以人民为中心被确立为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根本宗旨。民法典编纂自始至终坚持为了人民,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充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民法典成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一部好法典。例如,民法典适应保护人民人格权益的需要,致力于以人文关怀构建民法的价值理念,重视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充分保障、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不仅在民法典总则编第2条将民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而且在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将人身权益的确认和保障置于各类财产权益的确认和保障之前,并在第109条确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既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各项具体类型的人格权益奠定价值基础,还为法律未设明文的人格利益的确认和保障提供法律依据。更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单设人格权编,集中调整因人格权益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对民事主体尤其是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个人信息和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进行周到的确认和保障。将人格权在民法典中单独成编是我国民法典体系顺应时代需求而进行的重大创新,在世界民事立法史上开创了民法典编排体例的新篇章。
  再如,就如何看待社会的问题。社会是人与人交往关系的总和,迄今为止的人类历史经验表明,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刻改变人类社会。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孕育兴起,特别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制造技术、新材料技术、新能源技术等广泛渗透到几乎所有领域,带动了以绿色、智能、泛在为特征的群体性重大技术变革,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同机器人和智能制造技术相互融合步伐加快。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5月16日在致第三届世界智能大会的贺信中指出:“当前,由人工智能引领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超级计算、传感网、脑科学等新理论新技术驱动下,人工智能呈现深度学习、跨界融合、人机协同、群智开放、自主操控等新特征,正在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全球治理等方面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人类历经农业社会、工业社会,正在步入信息社会,并将迈向智能社会。为回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挑战,引领信息文明时代的民法发展,民法典总则编确认,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明确肯定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客体地位和财产属性。数据是信息的表现形式和载体,被誉为信息文明时代的能源,足可比肩甚至远远超越工业文明阶段的煤炭和石油。但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背景下的财产不同,对于数据这类新兴财产,那种以有体物为原型、确定地归属于某方当事人的所有权制度和“权利束”学说面临解释力上的不足。因为一方面数据财产的总量不断增加,而且没有上限,易复制,可共享;另一方面在平台经济背景下,数据价值的创造是各方共同参与、持续互动与合作的产物。中共中央、国务院2020年4月9日发布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研究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为推动未来在数据领域形成更多、更高程度的法律共识提供了依据。民法典合同编对当事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合同以及这些合同的履行设置了专门的法律规则。就信息文明时代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民法典总则编强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典人格权编将这一规则进一步具体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则对网络侵权作出了更为周全的规定。
  还如,就如何看待自然的问题。人类对自然的认识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无论是近代产生世界性影响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还是我国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的民法通则,总体而言,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被看作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也就是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的关系,由此带来的弊端日渐显现。第一次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能力大大增强,也对环境造成了前所未有的污染和破坏,环境问题大量出现。人们逐渐认识到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只有遵循自然规律,人类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这是无法抗拒的规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出:“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决定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为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进绿色发展,民法典总则编第9条规定了绿色原则,确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意味着绿色原则将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融入民法内部价值体系,并通过指导民法典分编及特别法规范的立法,影响外部规范体系的解释和适用,在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全过程发挥重要作用。作为绿色原则的具体化,民法典物权编确认,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民法典合同编确认,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设专章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相关规定,不仅明确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强调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还确认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并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损失和费用。
  正是因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所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实施好民法典,必须首先加强民法典重大意义的宣传教育。要讲清楚,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实施好民法典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实施好民法典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二、怎么办?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所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民法典编纂的必由之路。回顾党的历史,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高度重视民事法律制定实施。革命战争年代,在中央苏区、陕甘宁边区等局部地区就制定实施了涉及土地、婚姻、劳动、财经等方面的法律。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相继制定实施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等重要法律和有关户籍、工商业、合作社、城市房屋、合同等方面的一批法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商事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企业破产法、外资企业法、技术合同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著作权法、收养法、公司法、担保法、保险法、票据法、拍卖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大批民事商事法律,为编纂民法典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回顾中国历史,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得失成败,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回顾世界历史,“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搬照抄。”民法典编纂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五千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所以实施好民法典,必须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就要求:
  第一,加强民事立法相关工作。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国家有关规定,要抓紧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要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保持民法典稳定性和适应性相统一。
  “法与时转则治。”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民法典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实践表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人们新的工作方式、交往方式、生活方式不断涌现,也给民事立法提出了新课题。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第二,加强民法典执法司法活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活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依法严肃处理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和人员。
  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要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要加强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工作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民法典专业性较强,实施中要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等法律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作用,帮助群众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要发挥人民调解、商事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加强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通过社会力量和基层组织务实解决民事纠纷,多方面推进民法典实施工作。
  第三,加强民法典普法工作。民法典共7编1260条、10万多字,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
  民法典专业术语很多,要加强解读。要聚焦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阐释好民法典关于民事活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阐释好民法典关于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阐释好民法典一系列新规定新概念新精神。
  第四,致力建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和话语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日新月异的民法实践相比还不完全适应。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