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法治之光照亮强国兴军之路”专题报道之三

以法治方式保障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强军兴军,关键在人。军人是国防的中坚力量、军队建设的主体,是战争制胜的决定性因素。尊崇军人、依法保障军人权益,是我党我军的优良传统。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党和国家都一直重视对军人地位和权益的保障,逐步建立起以国防法为统领、以专门立法为主体、以配套规章制度为补充的军人权益保障法规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强军目标引领下,一大批关于军人的立法相继出台,军队人力资源政策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有了坚实法治保障。
  
  一、依法保障军人权益是我军宝贵的历史经验
  建军95年来,人民军队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一条宝贵经验就是始终坚持官兵的主体地位,依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运用法治手段解决军人身份地位和职业发展问题。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形成为战保战的抚恤优待法规制度
  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红军战士“无论他的家庭现在苏维埃区域或在尚为反动统治的区域,均应分得土地,由苏维埃政府设法替他耕种”,这是我党我军确立优抚制度的第一个法律条文。此后,《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红军抚恤条例》等法规文件相继颁布,对红军的土地财产权益、退役安置、家属教育、家属优待等问题进行了规范。1934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这一规范所蕴含的“保护军婚”理念延续至今。1939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和1941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要求,“加强优待抗日军人家属的工作”,各边区政府和抗日根据地结合抗战形势和需要,出台了《陕甘宁边区抗日军人优待条例》《陕甘宁边区抚恤暂行办法》《陕甘宁边区抗日军人退伍及安置暂行办法》《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等法规制度,军人军属优抚工作开始走向法制化。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军事问题的决议》要求,“加强优待抗属、抚恤伤亡、安置残废军人及退伍军人的工作”,之后各解放区政府陆续颁布了《优待革命军人家属条例》《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条例》等政策法规,加强对革命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工作。
  这一时期的军人权益保障突出了抚恤优待,有效发挥了提高部队凝聚力和战斗力的作用,确保了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的胜利。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的那样:“所有一切关于优待红军战士及其家属的法令与办法实际与彻底的执行,是保证红军踊跃的上前线去,及巩固其在前线上的战斗决心的必要与重要的步骤。”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从国家层面建立军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革命军人及其家属的权益保障,先后出台一系列法规文件,从国家立法上建立起军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颁布《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牲牺、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等五个优抚条例,详细规定了优抚对象应该享有的实物、劳务、现金待遇;1952年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对各级军功的立功标准分为战时和平时,1963年总政治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草案)》,详细规定了各类人员战时立功的具体标准、等级、批准权限及庆功形式等;1954年国务院颁布《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津贴暂行办法》等法规;1955年国家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1959年总政治部颁布《关于高级干部在军队离职休养的待遇和管理问题的规定》,197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等,确立了我军的干部及其待遇制度。
  这一时期的军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有以下特点:一是将优待保障军人上升为国家意志,1955年颁布的《兵役法》规定了国家优待现役军人及其家属、抚恤牺牲烈士家属。1978年《宪法》第50条明确要求“国家关怀和保障革命残废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生活”;二是对军人权益保障逐步统一化、规范化和制度化,随着“三大条令”和义务兵役制、薪金制、军衔制和颁发勋章奖章等制度的施行,国家用法律制度的形式在短时间内将有关军人的各项制度正规起来,军人权益涵盖人身、优抚、安置、社会以及政治、经济、文化、人事等权益;三是保障目的主要是解决战争年代革命烈士、残废革命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抚恤问题,尚未形成科学合理的军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体系。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形成军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军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快速发展。在立法层级和法律效力上,修订和制定《宪法》《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军人保险法》等法律,如《国防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兵役法》专章规定,“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在优待范围和内容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历次修改都将提高抚恤标准作为重要内容,并将退休士官纳入保障范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拓展了军人退役安置途径,较好解决了退役军人的后顾之忧。
  这一时期军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国家层面立法增多,基本确认了成体系化的军人权益类型,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对军人的待遇保障。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军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体系逐渐形成并不断优化。
  
  二、构建完善中国特色的军人权益保障法制体系
  新时代,实现强军目标、履行使命任务、推进军官职业化改革等,都对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立法提出了新要求。在此背景下,以《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的颁布为标志,中国特色军人权益保障法制体系逐步建立健全、走向成熟。
  (一)确立“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立法指导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中央军委和习近平主席对加强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高度重视。《中央军委关于新形势下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决定》明确提出,制定完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方面法规制度的立法任务。《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意见》确立了构建体现军事职业特点、增强军人荣誉感自豪感的政策制度体系的改革蓝图。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习近平主席先后在多个场合强调,要抓紧制定完善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方面的法规制度,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军人使命感、荣誉感。2020年12月26日通过新修订的《国防法》,确立了“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基本原则,并专设“军人的义务与权益”一章,明确优待军人军属和烈士家属、退役军人保障、抚恤优待残疾军人等制度。在此基础上,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这是党和国家以法治方式保障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重大立法成果,形成了以《宪法》《国防法》为上位法依据,以《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为基本法,以《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保险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专门法为骨干法,以《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军士暂行条例》《义务兵暂行条例》《文职人员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规为基础,以及各类军事规章、行政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为补充,涵盖军人地位、权益体系、职业发展、退役安置、权益救济等各方面的较为完善的军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体系。
  (二)确立了中国特色的军人法律地位
  规范军人的法律地位是依法保障军人权益的逻辑起点。《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军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武装力量基本成员,是人民子弟兵,是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的坚强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这是首次在国家法律中科学界定军人特殊的法律地位,较好反映出军人与党、国家、人民和武装力量的紧密关系,精准设计出军人基于特殊身份所应承担的职责使命,构建出了基于军人地位所享有的荣誉权益体系、待遇保障体系和抚恤优待体系,体现了立法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三)构建较为完善的军人权益体系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构建了军人的荣誉权益体系、待遇保障体系和抚恤优待体系。
  军人荣誉既是军人地位的集中体现,也是军人重要的精神性权益。为了保护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国家建立健全军人荣誉体系,系统规定军人荣誉的获得渠道,构建多位一体的军人荣誉培育模式,建立荣耀厚重的礼遇待遇和仪式制度,依法保护军人荣誉和名誉。这些规定与《刑法修正案(十一)》《英雄烈士保护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公祭办法》《烈士安葬办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构成了较为完善的军人荣誉权益法制体系。
  在待遇保障方面,《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着眼保障军人家庭权益就是保障部队战斗力,构建军人待遇保障制度,保证军人履行职责使命,保障军人及其家庭生活水平。具体包括:建立军人工资待遇正常增长机制;军人享受军队保障、政府保障市场化配置相结合、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住房待遇保障;军人、军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享受免费医疗,军官、军士父母和岳父母享受优惠医疗的医疗保障;建立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和鼓励性商业保险的保险制度;规定军人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并保障军人配偶、子女到部队探亲;建立健全军人教育培训体系,保障军人的受教育权利,提高军人履行职责能力和退出现役后的就业创业能力;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对军婚给予特别保护,《民法典》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刑法》设立破坏军婚罪;创新随军落户方式,取消军官家属随军条件限制,并对双军人子女随军落户和军人服现役所在地发生变动后随军家属户籍迁移问题作出规定,解除军人后顾之忧。不仅如此,还对执行作战任务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工作的军人,给予待遇保障从优的权利。与法律相配套,《军队看望慰问和救济工作暂行规定》《军队疗养工作暂行规定》《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保障暂行规定》等一大批涉及军人军属权益保障的规范性军事法律文件相继制定修订,使军人军属各项正当权益进一步得到制度保障。
  在抚恤优待方面,一是规范军人配偶就业安置权益保障,鼓励用工单位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鼓励和扶持军人配偶自主就业创业。二是规范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权益,保障军人子女享受优质教育资源,明确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相应享受优先录取、加分优待和学费减免资助等政策。三是规范军人家庭援助服务体系,对军人家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由地方政府和军队单位给予救助和慰问,固化涉军维权工作实践经验,对司法优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公益诉讼等作出规范,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提供了多样化救济渠道。
  (四)初步建构起军人职业发展的法律框架
  在军人入役方面,国家修订了《兵役法》,着眼吸引入役、激励在役、保障退役,对兵役政策制度进行了创新设计和调整完善,进一步优化兵役基本制度,调整预备役制度,健全兵役登记制度,加大高素质兵员征集力度,优化服役待遇保障制度,创新兵役工作方式方法,从而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
  在军人服役方面,中央军委印发《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调整重塑了军官等级制度,创新完善军官分类管理、服役、职业发展管理、待遇保障等制度;印发《军士暂行条例》《义务兵暂行条例》,聚力强化军士队伍专业化、稳定性,提升义务兵队伍在军事人才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完善军士、义务兵的遴选补充、培养使用、教育管理、选拔晋升、待遇保障和退役安置等制度。《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军士暂行条例》《义务兵暂行条例》《文职人员条例》等法规明确了军人的职业发展路径,为军人权益保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制度支撑。
  在军人退役方面,国家制定出台《退役军人保障法》,对退役军人的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服务管理进行了规范,相关配套法规政策包括《现役军官退役暂行规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等。通过完善退役军人安置途径、进行教育培训提升退役军人能力素质、给予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等实际举措,全方位解决军人退役安置问题。
  
  三、以法治伟力保障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当今国际形势正处在新的转折点上,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叠加,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我国安全和发展的国际环境更加复杂,军队承担的使命任务更加繁重。建设世界一流军队,激励军人敢打必胜,必须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依法治军战略,进一步加强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力度,构建起中国特色军人权益法治保障体系,为强国强军提供坚实支撑。
  (一)推进军人法律制度法典化
  军事法规法典化是贯彻依法治军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中国特色军人权益法治保障体系的时代命题。目前,我国虽已构建起军人权益保障法律制度体系,但还存在一些矛盾问题,如有的单项权益立法位阶过高,冲突了整个法律体系的协调性;有的政策法规颁布时间久远,急需修改或废止;有的政策制度尚不稳定,还未从立法根本上解决历史问题。这些问题都需在法典化的过程中解决。未来军人法律制度法典化有两条进路:一是按照一定的逻辑和统一的结构,将现有军人法律规范在清理整合的基础上进行汇编,形成“汇编型”的法典;二是在结构上将军人法律制度划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总则部分以《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内容为主,提纯军人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军人地位、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监督保障等内容,分则部分按照军人的类别区分军官和士兵,分别对军人的入役、服役和退役进行全流程规范。现阶段应以第一种方法为主,待立法技术成熟之后,再选用第二种方法。
  (二)推进军人职业化发展法治保障
  推进军事人员现代化,是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军人现代化的核心是专业化,专业化的前提是科学分类与法律保障。在厘清军人职业特殊性和内部分类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完善的法律制度设计军人的职业发展路径、资格条件、分类管理、教育培训、职级晋升、福利待遇、退役保障等,为军人职业化和军事人员现代化提供制度平台。从世界范围看,提升军人权益保障的法治化水平,一方面可以使军人这一职业产生足够吸引力,发挥“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功能;另一方面又能在军人回归社会后,最大程度发挥退役军人作用,为国家输送更多有用的人力资源。这种军人职业“入口”和“出口”的完整对接,能够指引军人明确规划自身的职业路径,最大限度地实现军人职业生涯的“可预期”管理。因此,在构建军人权益法治保障体系时,要有服务军人职业化的战略意识,确立入役光荣、服役优待、退役无忧的权益法治保障原则,形成一套涉及军人职业全链路的权益保障法治体系。
  (三)推进军人权益保障措施和救济途径多元化发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打通军人权益保障“最后一公里”,关键还是要抓好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一是要强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执法力度,确保职能部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好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职责,对侵犯军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格执法问责,认真做好拥军优属、抚恤优待、权益保障等各项工作,真正将军人及其家庭应有的合法权益“运送到军人的家门口”。二是要畅通军地协作机制。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不是军队或地方一家的事情,需要军地双方紧密配合、共同协作,要在军地双方之间建立稳定的沟通协作机制,发挥好省军区、军分区和人民武装部的联系协调功能,通过常态化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形成合力,推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行稳致远。三是要拓宽权利救济渠道。逐步将军事行政机关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行为纳入军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认侵犯军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开通军人军属多途径解决纠纷的机制,让军人维权更加顺畅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