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重在操作细则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强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材料“应封尽封”,并对一系列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范。
  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不仅关乎这一特殊群体的隐私和信息保护,也是帮助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融入社会的重要举措。在我国,建立这一制度已达十年之久,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即对此作出了规定。然而,由于相关规定过于宽泛和笼统,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具体实践并不尽如人意,出现了封存管理失范、部门监管失序、责任追究与救济措施缺失等问题。一些曾经犯罪失足的未成年人,因此常常遭遇困扰和尴尬,对他们而言,虽然看得见的刑罚早已结束,看不见的“刑罚”却如影随形,难以真正摆脱。
  比如,一些未成年时曾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员参加工作、办理入职时,常常会遭遇“身份信息异常”的波折,一些用人单位因此以“有案底”为由,直接拒绝录用。再比如,一些地区并未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单独封存,电子数据信息平台也未设置专门的封存模块。甚至仅凭用人单位介绍信,便可随意查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此外,现实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泄露现象也时有发生,比如在互联网上公布的一些共同犯罪案件,对涉及未成年人的部分没有隐匿……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影响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施效果,难以真正实现该制度的良好初衷。
  也正因此,此次最高法等四部门公布相关“实施办法”,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量身打造操作细则,以进一步统一认识、规范程序,促进部门衔接配合,形成制度落实合力,进而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感化、挽救效果,其进步意义和积极效应显而易见。
  就具体规则设计而言,总计26条的“实施办法”,以明确、细化、精准的视角,涵盖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各个环节,进而为现实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供了极具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比如,“实施办法”统一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范围,即“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及刑事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全部案卷材料与电子档案信息”,“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如此全面、细致的规定,不仅解决了实践中封存范围认识不一的问题,也确保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真正做到“应封尽封”,避免因某一环节的遗漏而导致封存制度破防。
  再比如,“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查询主体作出了严格限制,明确了查询人的保密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同时明确赋予检察机关以相应的监督权,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行检察监督。诸如此类的规定,既扎紧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保密篱笆,也满足了相关部门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特殊查询需要。尤其是,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明晰,对违法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行为必将形成有力的制约,而检察监督的介入,则有助于倒逼相关部门积极作为、依法行事。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程度较为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上始终存在着一种担忧,一旦封存其犯罪记录,是否可能导致放纵犯罪、进而危害公共安全?事实上,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只有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未成年人,才能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这一原则规定如何真正适用于司法实践中的各种复杂情形,却需要更为细化的规则。对此,“实施办法”也提供了明确的答案,比如,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或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新罪或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均可以解除封存。“实施办法”同时规定,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诸如此类的规定,秉持的正是宽严相济的刑罚原则,既体现了教育挽救的初心,也回应了社会大众的关切,进而在惩治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之间,实现了最好的平衡。
  从封存内容力求全面,到封存措施力求有效,再到查询程序力求严格,“实施办法”的全方位、针对性、精细化规则设计,当能有效破解现实困境,助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真正落地。对于提升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水平、推动国家法治进步而言,这样的操作细则,可谓正当其时、意义深远。
  ●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