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异,女方可以不经男方同意为孩子改名吗?

  向伟(化名)与郑丹(化名)原是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向星(化名)。2011年,二人因感情不合离婚,向星由郑丹抚养。
  离婚后,向伟因工作繁忙,看望孩子的次数不多。某天,他带孩子出门庆祝生日,不料,却意外得知了一件事:早在2015年,郑丹擅自作主将“向星”姓名变更为“郑丹某”。
  “姓名可不能随便乱改,虽然爸爸和妈妈离婚了,但你是爸爸的儿子,永远得跟爸爸姓。”向伟告诉向星。“可我一年级的时候就改名字了。都已经7年了,我不想再改了!”向伟的提议遭到了儿子的反对。
  据了解,向星在读小学期间就使用“郑丹某”这一姓名,以该姓名获得校内、校外多个比赛奖项,并以该姓名从小学毕业考入市某知名中学。不过,向伟依然固执地认为,儿子应该跟他姓。为此,他打算起诉到法院要求恢复儿子原名。
  那么,在孩子改姓成为既成事实的情况下,向伟起诉要求恢复,法院是否支持呢?
  
  律师点评:
  未成年人改名的事情通常需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当然,现实中确实会出现离婚以后,父母一方通过隐瞒离婚事实、编造理由等办法,擅自给孩子改名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判断和合理认知能力,尊重其真实意愿也是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体现。
  本案中,向星自上学时起,就一直使用“郑丹某”为名,保留目前的姓名,既有利于其学习、生活,又可以避免孩子被歧视,这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同时,向星已经年满八周岁,也应当尊重他的真实意愿。所以,法院大概率会驳回父亲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