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储员“代办”存款,银行担责二成

  银行员工侵吞存款,经三级法院审理,最终银行担责二成。近期,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的一个案子道出了事件始末。
  
  好心帮忙惹麻烦
  任盈盈在哈尔滨市经商多年,事业有成。她与吴雯是老街坊和好闺蜜。2019年1月3日,吴雯找到任盈盈,长吁短叹道:吸储任务又增加了很多,自己的劳动合同还有一年就到期,能否续签合同,就得看指标的完成情况。吴雯说:“江湖救急,这次还得靠姐姐帮忙。”
  三年前,吴雯被原先的工作单位裁员,独自抚养读高中的儿子,急需再就业,遂提出到任盈盈的外贸公司工作,“哪怕打打杂也行”。对此请求,任盈盈十分为难,自己的公司只有5名员工,也就在商务区租了一处写字间。保洁等工作都由商务区的物业负责,公司没有别的事务需要打杂。吴雯除了中文,不会其他任何语种,学着做外贸业务也不具备基础。于是,任盈盈递上1万元现金,让吴雯先用着:“工作的事,实在无能为力。”吴雯抹着眼泪说:“我不能接受你的施舍,你的路子多,找其他工作也行。”
  任盈盈四处托关系,帮吴雯谋取了某银行香坊支行(以下简称“香坊支行”)的合同制工作。经过短期培训,吴雯在支行下属营业所从事吸储业务。为了支持闺蜜开展工作,任盈盈在营业所储蓄过大额存单。2018年上半年,因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她提取了全部的款项。
  这次,吴雯又寻求帮助。任盈盈心想,闺蜜正在供儿子读大学,如果失去了工作,母子俩必将陷入困境。而公司有应收资金即将到账,遂表示可以存在营业所。
  2019年1月17日,任盈盈在营业所进行本外币定期一本通开户,存入两年定期存款100万元,存折约定年利率为2.25%。两个多月后,吴雯再次找上门说:“二季度的吸储额度还没有着落,还要请姐姐帮忙。”4月1日上午,任盈盈带着其他银行的借记卡,又到营业所在一本通上存入100万元。
  当天中午,吴雯到任盈盈的公司,说省行推出了200万元的大额存单项目,比2.25%的利息要高得多,“我帮你办转存吧”,将任盈盈的身份证及存折取走。当晚,吴雯将身份证交还,任盈盈问:“存单呢?”吴雯称放在营业所忘记拿了,答应次日送上门。
  第二天,任盈盈怎么也联系不上吴雯,她找到营业所,营业所告知吴雯没有上班。任盈盈顿时警觉,经过查询,4月1日临下班前,吴雯持任盈盈的身份证和一本通将200万元存款悉数支取。此后,吴雯雯下落不明。不久,香坊支行对吴雯作出开除决定。
  任盈盈要求营业所返还存款本息,营业所以吴雯已代理取款为由予以拒绝。
  
  二审判决有反转
  2020年3月,任盈盈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香坊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营业所的主管单位香坊支行偿还其存款本金200万元,支付利息9万元。
  一审开庭时,任盈盈诉称,香坊支行提供的个人账户申请书中列有代理人栏目,任盈盈如需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应在该栏目中注明。任盈盈在开户申请中并未填写代理人,香坊支行也未证明任盈盈有委托吴雯代为取款的明确授权,且营业所工作人员在办理取款业务时,也没有与任盈盈进行电话核实,吴雯是被香坊支行除名的原工作人员,其提前支取储户存入不足两个月和当日存入的两年期大额定期存款,且吴雯的签名与储户的姓名不符,营业所工作人员对此予以警觉,更应尽到审查注意的义务。
  香坊支行辩称吴雯持有任盈盈的身份证、存折和密码,足以证明吴雯系任盈盈的代理人,营业所据此支付款项没有违规。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任盈盈将钱款存入香坊支行,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香坊支行负有保障存款安全,确保任盈盈能够支取的义务。吴雯仅凭任盈盈的存折和身份证取走全部存款,该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任盈盈主张香坊支行给付其存款本金2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有理,予以支持。因香坊支行违约造成任盈盈的利息损失,应按照约定的年利率2.25%给付其存款利息。任盈盈存款时间未满两年,其要求香坊支行给付其两年的存款利息缺乏依据。
  香坊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香坊支行给付任盈盈存款本金20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25%给付任盈盈本金自存款之日到给付之日的相应利息。
  香坊支行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任盈盈与香坊支行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后,负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和《储蓄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订立储蓄合同应遵循的“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基本原则及支付本金、利息及保障储户安全交易的义务。任盈盈则负有妥善保管身份证件、存折及密码的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
  《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储户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需要持存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明以及代支取人居民身份证明,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储蓄机构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证件姓名一致后,即可支付未到期定期存款。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为个人存款人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支取业务的,银行应核对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对于他人代理办理的,银行应严格审核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结合本案,营业所为吴雯办理取款业务时,核对了吴雯和任盈盈有效的身份证件,并留存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取款人持任盈盈存折并输入正确密码,应认定为代理取款关系成立。至于取款未电话通知的问题,因任盈盈并未办理短信通知业务,故银行并无此通知义务。
  综上,上述代理取款行为不被金融机构业务管理规则所禁止,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并无过错。任盈盈自愿将存折和身份证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任盈盈要求香坊支行承担偿还存款本息的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香坊支行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2020年12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香坊区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任盈盈的全部诉讼请求。
  
  高院提审获改判
  任盈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她在申诉书上写道,自己基于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将200万元存入香坊支行下辖营业所,双方建立储蓄合同关系。因营业所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全部存款被吴雯冒领,不排除营业所的工作人员与吴雯相互串通的可能性,香坊支行应当赔偿本金及利息损失。
  2021年5月27日,黑龙江高院下达民事裁定,决定提审该案。
  黑龙江高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香坊支行对任盈盈的存款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任盈盈在香坊支行下设的营业所开立个人两年期定期储蓄账户存款200万元,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任盈盈依储蓄合同享有取得存款本金及利息的权利,香坊支行负有按约定支付到期本息并保障交易安全的义务。吴雯系持任盈盈的身份证原件、存折及密码,通过开、销户的方式代理任盈盈支取存款。香坊支行在庭审中认可如账户由本人开户,代理人不能代办销户,代理人代办销户仅限代理人代办的账号。
  黑龙江高院指出,案涉存款系大额定期存款且尚未到期,吴雯作为营业所前工作人员,能够违规办理相关业务,以开户、销户的方式将案涉存款取出并据为己有,香坊支行在管理上存在漏洞。正是存在该漏洞,导致吴雯通过该种方式提前支取任盈盈的大额定期存款,对于任盈盈的损失负有一定责任。
  但是,任盈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将自己的身份证、存折交由他人可能带来的后果,对吴雯获取自己的存折密码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故任盈盈对案涉存款被吴雯盗取负有主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及事实,对任盈盈起诉请求赔偿的209万元存款本息损失,香坊支行应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022年4月,黑龙江高院公开的再审判决书载明,撤销香坊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和哈尔滨市中院二审判决,香坊支行赔偿任盈盈存款损失41.8万元,驳回任盈盈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