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自燃引发奇异索赔案

   深夜,一家个体摩托车维修店突然发生火灾,当场将店内居住的母子俩烧成一死一伤。究其事故原因,竟是一辆正待维修的摩托车自燃所造成。为此,受害人家属将摩托车车主、摩托车专卖店及摩托车生产厂家一并告上了法庭。


摩托车自燃惹祸端

   经过一段时间的拜师学艺,河南省邓州市郊区农民王小宝终于掌握了摩托车一系列修理技术。2000年3月28日,经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册,他在邓州市区租赁了孙新建的两室一厅门市房作为维修店,开始经营摩托车配件及维修业务。
   当时,为方便全家人在一起共同生活,王小宝特意将妻子张秀云和年幼的儿子王云海,从乡下老家接到自己创办的这家摩托车维修店内居住。虽然创业初期生意不太景气,但维持一家三口生计,倒不成什么问题。更让王小宝欣喜的是,2003年秋季,儿子如愿进入市区一所公办小学读书,完成了从乡下娃到城里娃的华丽转身。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严重事件,却让王小宝始料不及,抑或抱恨终身。
   时间转眼来到2008年2月19日。这天上午,市民何高成因自己的摩托车出现了故障,难以正常骑行,于是便将车推到王小宝的维修店门前,嘱咐他抽空给摩托车修理一下,之后便离开了。
   由于当天修理摩托车的人较多,加之何高成又没有在场督促修理,所以直到傍晚时分,王小宝才想起检查一下何高成这辆摩托车的故障所在。因修理有一定难度,王小宝便将这辆摩托车推进店内,以便明天上班后再继续修理。
   吃过晚饭后,王小宝因事需要外出办理,便留下妻子张秀云和儿子王云海在店内居住。不想深夜时分,摩托车维修店突然起火,瞬间浓烟滚滚、火光冲天。热心邻居见势不妙,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
   当地消防大队接到报案后,迅速出动消防车赶赴火灾现场。但遗憾的是,虽经消防战士奋力施救,被困店内的张秀云却不幸死亡,王云海则被重度烧伤,房屋亦被严重毁坏。
   事故发生后,王小宝一方面请求邓州市公安消防大队处理此事,另一方面将其子王云海送往南阳市一家著名医院治疗。50天后,王云海的病情虽然得以好转,但仍有伤残,后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四级残疾。王小宝当时则为儿子支付了医疗费48555.54元,同时花去交通费2392元。
   2008年3月17日,邓州市公安消防大队将送检样品提交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该起火灾发生的原因系何高成的摩托车自身电气故障所致。
   在此值得说明的是,何高成购置的这辆摩托车,系2001年4月24日在邓州市某摩托车专卖店购买,到案发时已运行了近七年,虽然已过产品“三包”期,但未过报废期。该车由广州某摩托车公司生产。依据国家机械工业局国机管(2000)206号文件,广州某摩托车公司具有生产此种型号摩托车的资格,其生产的这种类型摩托车分别于1998年7月29日、2002年7月7日经天津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南昌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摩托车的主要性能、装配调整质量及耐久性均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要求,为合格产品。
   而王小宝在经历了妻亡儿伤的痛苦遭遇后,还遭遇了另一件“雪上加霜”的郁闷事情。就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不久,被烧毁房屋的主人孙新建将王小宝告上法庭,索赔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2008年8月4日,经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王小宝自愿赔偿被烧毁房屋的房主孙新建房屋损失费11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800元。


接连诉讼索赔损失

   失去了妻子,支付了巨额的医疗费,儿子的病情不仅没有痊愈,还要赔偿房主11万余元经济损失。接踵而来的一系列打击,让王小宝几乎丧失了活下去的勇气。每每想起妻子的音容笑貌,看到儿子那痛苦的表情,王小宝真的不知道该何去何从。
   痛定思痛,王小宝决定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律师的指导下,2009年7月15日,王小宝带领儿子王云海以原告身份,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广州某摩托车公司、邓州市某摩托车专卖店以及摩托车车主何高成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273629元。
   邓州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过认真研究,2009年12月3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小宝经营的摩托车维修店发生火灾,致房屋烧毁,其妻张秀云死亡,其子王云海烧伤属实,又经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起火灾是由摩托车自身电气故障所致,而该车是被告何高成在邓州市某摩托车专卖店购买,由被告广州某摩托车公司生产。
   由于被告广州某摩托车公司在本案审理中,对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火灾鉴定报告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也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书,且无证据证明该起火灾不是其生产的摩托车所致,故本院认定该起火灾是摩托车所致,应由摩托车的生产商即被告广州某摩托车公司对该起火灾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王小宝、王云海要求被告广州某摩托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王小宝、王云海撤回对邓州市某摩托车专卖店诉讼请求这一问题,其处于自愿又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原告王小宝、王云海要求被告何高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虽然该摩托车是被告何高成所有,该摩托车引发火灾,应由车主何高成先予以赔偿后再向生产商追偿。但是,原告王小宝、王云海现在已选择起诉该摩托车生产商被告广州某摩托车公司予以赔偿,所以,何高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其这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广州某摩托车公司虽辩称火灾鉴定报告只是对火灾起火点的认定,不能认定该摩托车质量不合格,但本案就是一火灾事故,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既已鉴定该起火灾是摩托车自身电气故障所致,就应由摩托车生产商对此火灾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而广州某摩托车公司对此鉴定报告不持异议,又无其他证据可以推翻该鉴定报告,且该摩托车又未超过报废期,故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某摩托车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小宝、王云海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房屋损失费等费用共计1005938.50元。二、驳回原告王小宝、王云海对被告何高成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广州某摩托车公司承担。
   接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后,广州某摩托车公司不服,及时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邓州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1年11月24日第二次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决结果依然与第一次判决结果相同。广州某摩托车公司仍然不服,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2年12月18日再次作出民事裁定书,仍然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法院判决责任分担

   一起意外火灾,引发数年诉讼,王小宝父子的索赔愿望,似乎又回到了原来的起点上。面对这一扑朔迷离的案情,接下来法院又会如何判断呢?
   邓州市人民法院第二次接到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本案的“指令”后,经过认真核查,依法向原告王小宝的岳父、岳母张海涛与赵秀芝释明,其二人可以作为原告申请参加本案诉讼。在此基础上,王小宝、王云海、张海涛、赵秀芝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广州某摩托车公司、何高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05938.50元。
   经过漫长的重新开庭审理,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第三次对此案作出判决。
   邓州市人民法院认为,王小宝经营的摩托车维修店发生火灾,造成房屋损坏,其妻张秀云死亡,其子王云海伤残,对此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但王小宝、王云海、张海涛、赵秀芝的损失如何归责,系本案争执焦点。
   何高成所购置的摩托车已运行近七年,其间电路可能进行过维修,王小宝作为一个专业的摩托车维修人,应对故障摩托车的存放负有注意义务,即不应该将该故障摩托车置于工作与生活的混杂区,在发生自燃时导致了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故王小宝对此次火灾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何高成将其所有的摩托车放置在王小宝维修店修理,其间,因摩托车自身电气故障发生火灾,对于火灾给王小宝、王云海、张海涛、赵秀芝造成的损失,何高成无过错。
   虽然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仅系火灾原因的鉴定,摩托车自身电气故障亦不能等同于产品质量缺陷,但广州某摩托车公司生产的这辆摩托车在未过产品报废期引起火灾,在广州某摩托车公司无法排除自身责任的情况下,基于公平公正原则,广州某摩托车公司应当对王小宝、王云海、张海涛、赵秀芝产生的损失进行一定数额的补偿。补偿数额应为王小宝、王云海、张海涛、赵秀芝受到全部损失的20%为宜。
   王小宝、王云海、张海涛、赵秀芝诉请的损失,经本院依法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包括:房屋损失,张秀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王云海生活费,被抚养人张海涛、赵秀芝生活费,王云海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因张秀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王云海伤残的精神抚慰金等等。以上合计731806.54元,由广州某摩托车公司补偿王小宝、王云海、张海涛、赵秀芝146361.3(731806.54元×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判决:
一、被告广州某摩托车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四原告王小宝、王云海、张海涛、赵秀芝各项损失146361.3元;二、驳回四原告王小宝、王云海、张海涛、赵秀芝对被告何高成的诉讼请求。
   由赔偿百万余元减少到赔偿14万余元,广州某摩托车公司对此结果还是不服,及时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在当地备受关注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情况,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判决结果是否适当?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申请表及批准表能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经过认真合议,2015年“五一”前夕,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王小宝经营的摩托车维修店发生火灾,造成房屋损坏,其妻张秀云死亡,其子王云海伤残,对该事实双方均无异议。王小宝经营的摩托车维修点发生火灾的原因经公安部消防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起火灾发生的原因系摩托车自身电气故障所致,引起火灾的摩托车系广州某摩托车公司生产,该摩托车未过报废期,对此双方也无异议。但是,现已无法查明该电气故障系因摩托车质量还是其他后期人为因素造成。鉴于以上情况,基于对受害人损失的补偿,一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决广州某摩托车公司承担20%责任适当。
关于王云海的伤残等级问题,在一审中,王云海已提交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证明,证明王云海伤残等级为四级,广州某摩托车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亦没有对王云海伤残等级要求进行司法鉴定,且在二审中也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故一审法院判决依据该证据认定王云海伤残等级为四级适当。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这起因摩托车自燃引发奇异索赔案,终于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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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爱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