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域外影响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而《唐律疏议》是其代表性的法典。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传统法治文化源远流长,自公元前3000余年黄帝时代萌芽,至前2000余年夏王朝建立时诞生,到公元前5世纪《法经》编纂时定型,至今已经有5000年的历史了。这一源远流长的中华传统法治文化,发展至公元六世纪末七世纪初的隋唐时代,进入了一个巅峰时期。不仅推出了系统完备的综合性法典,如隋的《开皇律》和唐的《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涌现了长孙无忌、房玄龄、杜如晦、孙伏伽、于志宁、狄仁杰等一批著名的律学家,编撰了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学经典作品,还吸引周边国家如越南、朝鲜、日本等纷纷前来学习取经,并在此基础上诞生了伟大的中华法系,形成了古代世界法律文明的重要一极。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在域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对越南的影响
  古代越南,在中国传世文献中称“安南”(黎朝),因其自秦至唐曾是中国版图的一部分,故从很早起就受到中原汉族法律文化的影响。日本学者牧野巽认为:“安南于秦、汉时即接受中国文化,迨后汉马援之远征,遂完全成为中国之领土,直至唐末犹然,故此时代安南所行之法律,恐即以唐之律令为主也。”杨鸿烈也指出:“唐末之后直至明末清初,有黎一朝之法典仍以唐律令为主也。”具体而言,当时越南在四个方面受到了中国律和律学的影响:
  首先是在法典结构方面,以《国朝刑律》(1483年,又称《洪德法典》《黎朝刑律》)为核心的黎朝的法典,其结构分为:名例、禁卫、军政、户婚、田产、盗贼、奸淫、殴讼、诈伪、违制、杂犯、捕亡、断狱、勘讼事例,共十四篇。比唐律略有增损,如增加了“军政”“奸淫”等,但基本上仿自唐律。
  其次是刑罚体系上,黎朝的刑罚也采用“五刑制”的体例,即笞刑五: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杖刑五: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徒刑三:役丁、役妇、植田兵和舂室妇;流刑三:近州、外州、远州;死刑三:绞、斩枭、凌迟。这里,除了徒刑大不同于唐律、死刑中增加了“枭”和“凌迟”之外,基本上是仿自唐律的刑罚体系。
  再次,是在刑法原则方面,《唐律疏议》的“十恶”加重原则、宗法伦理原则、“八议”之优惠官僚贵族原则、老幼疾等减免原则、比附类推原则、化外人犯罪处罚特殊标准原则、共犯以造意为首以随从减一等原则、数罪并罚原则和自首减免原则等,在黎朝的法律中也完全得到体现。
  最后,中国古代法医学在影响朝鲜、日本的同时,也传入了越南。这方面的详细史料虽然不多,但从法国学者李道尔夫(Litolff)的法医学著作《纠正错误的书》(le livre de la reparation des torts)译自越南本《无冤录》一事中可以看出。
  
  二、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对朝鲜的影响
  东汉史学家班固的《汉书·地理志下》称:“殷道衰,箕子去之朝鲜,教其民以礼义,田蚕织作。乐浪朝鲜民犯禁八条:相杀以当时偿杀;相伤以谷偿;相盗者男没入为其家奴,女子为婢,欲自赎者,人五十万。虽免为民,俗犹羞之。嫁娶无所雠,是以其民终不相盗,无门欲之闭,妇人贞信不淫辟。”
  到了隋唐,朝鲜受中国的影响进一步加深。《三国史记·新罗本纪》记载:“景德王十七年置律令博士二员。”从王建建立高丽王朝(918年)所留传下来的法制文献来看,在其法典、法院编制、诉讼程序、刑法、民法等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当时朝鲜法制发展受到中国的影响。如《增补文献备考》引洪汝河所撰《刑法志》曰:“高丽刑法所遵用者,李唐焉。”郑麟趾等撰《高丽史·刑法志》也称:“……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
  具体而言,隋唐时期中国律和律学对朝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法学世界观方面,朝鲜高丽律受《唐律疏议》的影响是很明显的。如朝鲜引入了中国朱熹的理学以后,其法的意识形态受到了中国的强烈影响;又如高丽律也很强调对恶逆的加重处罚,对“亲属”“老弱”“赎罪”“官品”等也作出了特殊规定,并严格禁止良贱之间的婚姻,禁止在尊长被囚期间结婚等。第二,高丽法律在法典结构体系和刑罚体系等方面,也受到了《唐律疏议》的影响。如在法典结构体系上,虽然条文数量高丽律远少于《唐律疏议》,只有71条,但除多了一个《狱官令》外,其后的篇目结构几乎完全一样。在刑罚体系上,高丽律的刑罚体系为——徒刑五: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身体刑有笞刑和杖刑,笞刑五: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杖刑五: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流刑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死刑二:绞、斩。除了在五刑中规定了折杖刑(可能是受了宋代法律的影响)之外,其他与唐律都是一样的。第三,在法律教育和法律研究方面,朝鲜也受到了唐王朝的影响。据《高丽史·百官志》记载:“成宗十四年(995年)……又别置律学博士一人,从八品,助教二人,从九品。”律学博士和律学助教这两项职务,都是为当时的法律教育和法律研究服务的。
  至明代以后,中国的律、律学和法医学,对朝鲜仍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第一,朝鲜于世祖七年(1461年)完成颁行、成宗十六年(1485年)修改颁布正式施行的《经国大典》,英宗二十二年(1746年)刊行的《续大典》,正宗九年(1785年)刊行的《大典通编》等,都是在中国大明律例的模式下制定的。
  第二,李朝编纂的法典,已经吸收了明清律注释学的技术和经验。比如,《续大典》卷二“户典·收税条”的解释,就模仿了当时中国流行的雷梦麟的《读律琐言》、胡琼的《律解附例》等律解释书。
  第三,将中国明律注释书改头换面一下,在朝鲜正式出版,作为官吏和民众学习、执行的依据。这方面的作品,有朝鲜人金祗等撰《大明律直解》和在此书基础上编写的《大明律讲解》。
  第四,受明清律学的影响,朝鲜于18世纪80年代前后还推出了自己编的律学著作《百宪撮要》。该书是一部法典提要注释书性质的作品,其内容主要是法典和“受教”。
  第五,强调臣民必须讲读律例,并将中国明清律学著作作为国家律官考试的正式科目。一方面,《经国大典》“刑典”中明文规定朝鲜适用《大明律》,因此,明律中讲读律令条也适用于朝鲜臣民。另一方面,李朝定宗即位后,也下谕告要求各部官员讲求律令。此外,《经国大典》中明确规定律官考试六门科目:明律、唐律疏议、无冤录、律学解颐、律学辨疑、经国大典,其中绝大多数为中国的律和律学。《续大典》为减轻应试者负担,将考试科目削减为三科:明律背讲、无冤录和经国大典。
  第六,受中国古代法医学影响,朝鲜在李朝太祖李成桂灭高丽建国号为朝鲜(1392年)之初,便引入了王与的《无冤录》。世宗正统三年(1438年)完成并于1440年刊印的《新注无冤录》,也是以《无冤录》为底本加以音注,然后博考他书,事穷源流,字究窠冗,详加注释,并附“音训”而成。由于《新注无冤录》和《增修无冤录》都是以汉字刊行的,朝鲜司法部门在应用时仍感不便,故于正祖十四年(1790年),用朝鲜文对《增修无冤录》草案进行翻译,于正祖十六年(1792年)先于汉文版《增修无冤录》出版,取名《增修无冤录谚解》。该书的出版比前两种书出版的意义更为重大,因为它使法医检验在朝鲜全国获得了更加广泛的应用。
  
  三、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对日本的影响
  与越南和朝鲜相比,日本受到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影响更深一些。
  (一)中国古代法学世界观对日本的影响
  从公元600年起,日本向中国派遣了25批遣隋使和遣唐使,通过他们,中国的法律文化直接地、源源不断地流入日本,对日本统治阶级的政治、法律和文化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主要表现是公元603年公布的《冠位十二阶法》和公元604年颁布的《宪法十七条》。“大化革新”爆发后(645年),日本任命留学中国回来的高向玄理和僧旻为国博士(相当于顾问),开始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如废止原来属于奴隶主贵族私有的田庄和部民,改为直属于国家的公地、公民;由国家对奴隶主发给封地、封户,以代替原来的私地、私民;改革行政体制,在中央设立京师等,在地方设立国、郡(坪)、里等组织,由中央统一任命调动;实施班田收授法,以保证公民的负担能力等。
  这些改革措施和成果,最终为公元701年(大宝元年)制定的《大宝律令》等认可而得以巩固,从而在日本形成了律令制国家。它以天皇为中心,以中央集权为形式,以中国的唐律为法制基础,以全国居民的等级制、班田收授法为统治基础,而其背后体现的统治思想,则是儒家的学说。儒家法学世界观对日本古代法的影响,其表现是多方面的。
  一方面,表现在儒家的宗法、伦理和等级思想等对日本古代法观念的影响。日本《政事要略》中“纠弹杂事、议请减赎”条引《养老律·八虐·谋大逆》称:“古答云,问:八虐何色得赎、何色不得赎?答:……其谋大逆、谋叛及伪造内印、若杀本主及见受业师本国守本部五位以上官长,式(此)等从坐。……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奸父母祖妾,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此等合赎;其殴祖父母父母夫,及谋杀曾祖父母伯叔父姑始(妈)兄娣(姊)者,为重于过失伤应徒,故不合赎。”这些内容,基本上是唐律《名例律》卷二相关内容的照搬。虽然,日本在制定《大宝律》和《养老律》时,将中国的“十恶”和“八议”改为“八虐”和“六议”,但基本内容和原则未变,其中包含的儒家的宗族、伦理法观念也没有变。
  另一方面,儒家法学世界观在日本古代立法中,也表现得非常充分。第一,日本立法的体系完全仿照儒家化了的《唐律疏议》。以《养老律》为例,其篇目为:一、名例上;二、名例下;三、卫禁、职责;四、户婚;五、厩库、擅兴;六、贼盗;七、斗讼;八、诈伪;九、杂;十、捕亡、断狱,共十卷十三篇。这里,除将唐律十二篇改为十卷外,其内容编排并无差别。第二,关于法律的分类,日本也深受中国儒学思想的影响。比如,在中国,至唐代,法律形式固定为律令格式四种,对此日本也完全模仿。他们既有《大宝律》,又有《大宝令》,还有《弘仁格》和《弘仁式》等。《弘仁格式》序在解释律令格式的含义时说:“盖闻,律以惩肃为宗,令以劝诫为本,格则量时立制,式则补阙拾遗。四者相须,足以垂范。”这段话,基本上采自中国晋代著名律学家杜预的《律序》中的解释。第三,从日本古代立法的内容来看,也深受儒学的影响。如日本在编纂《大宝律令》时,虽然在形式上作了适当调整,如将中国的律和疏都视为法律,均纳入法典正文之中,另外加注;在篇目顺序上也有变化等。同时,适应日本的具体国情,对一些规定做了增删。但在众多注疏中表现出来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没有多大改变。
  此外,儒家法学世界观对日本古代的司法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一点,不仅在日本律令制时代表现得比较突出,就是到了德川幕府时期,也表现得非常明显。比如,德川幕府在享保年间(1716-1735年)采用的罚金刑、入墨和敲刑以及对肉刑的限制、旧恶的免除、幼年犯罪者的减刑、犯罪预防的改善、特别预防措施的采取等,都与接受中国法文化有关。
  (二)隋唐时期律学成果对日本的影响
  隋唐时期律学成果对日本古代律学研究的影响,首先表现为它系统地采用了中国的法注释学方法。比如,日本古代最系统的私人法律注释书《令集解》,在注释《大宝令·户令·国遣行条》中“悖礼”和“乱常”两个词时,是这么阐述的:“古答云,孝经,所谓不爱其亲,而爱他人,及不敬其亲,而敬他人,谓之悖礼也;违五常教,谓之乱常也。”该条集解在解释“悖礼”时还说:“注曰,尽爱敬之道,以事其亲,然后施之于人,孝之本也。”
  隋唐时期律学对日本的影响,其次表现在注释作品和注释学者的大量出现。据日本学者利光三津夫考证,仅奈良和平安时代(710-1086年)的日本律注释书,就有《律集解》(三十卷,惟宗直本撰)、《律疏》(三十卷,作者不详)、《律附释》(十卷,作者不详)等十五部。这些注释作品,虽然内容、体例、解释的立场不尽一致,但基本的方法、原则和精神是一样的,都受到中国律学的巨大影响。在注释著作大量出版的同时,接受中国古代律学影响、专心致力于日本古代律令研究并以此为业的律学博士(也称“明法博士”“明法家”)也成批涌现。
  不仅在研究律令方面吸收了中国律学的成果及其指导思想(儒学),而且在阐述、贯彻实施日本自己的法典《御成败式目》时,日本律学家也充分运用了中国的经验。比如,在《御成败式目》制定后不长的时间内,日本学者编撰的式目注释书就达34种之多,其中,《御成败式目荣意注》《御成败式目唯净里书》《芦雪本御成败式目抄》等,无论在体系、注释,还是在语言等方面,都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从整体上看,在日本的律令以及式目注释书中,体现的主要精神是儒家的法学世界观。这一方面,是因为当时唐律本身的精神,“就是礼的精神,而其根本,则是儒学”。另一方面,日本历代注释学家在解明律令格式和式目的内容时,用的也都是儒家的经典,如《论语》《孟子》《周礼》《孝经》《仪礼》《礼记》等。因此,通过日本古代律学家的活动,中国古代的法学世界观以及内容和方法论,经由立法、司法、法律解释和法学研究等,全方位地渗透进了古代日本的法学之中。
  (三)明代以后中国律、律学和法医学对日本的影响
  明代以后,中国的律、律学和法医学,对日本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法学世界观的影响。明中叶以后,统治阶级法学世界观的变化,以及关于恤民、治吏、法因时而变、德治教化应当加强以及用法必须公正持平的思想,也为日本法学界所接受。这方面的典型事例,就是丘濬的《大学衍义补》一书在日本的广泛流行。据学术界考证,江户时代(1603-1868年)舶载传入日本的中国图书,大概占当时中国图书品种的十之七八。在日本《舶载书目》中,记录了《大学衍义补》随商船进入日本的情况。如正德元年(1711年)辛卯51番南京船所载书籍中,有“《大学衍义补》二百三卷四十册”的记录。这表明了日本学术界对《大学衍义补》一书的重视。
  日本受到《大学衍义补》的影响,不仅表现在一再刊印该书,还体现在学术界接受《大学衍义补》的学术影响上。18世纪中叶,日本学者芦野德林(1695-1775年)继承其老师、日本朱子学派的著名代表室鸠巢的遗志,撰写了《无刑录》一书。该书不仅在内容上,在体裁篇目上也都基本脱胎于《慎刑宪》。日本接受以《大学衍义补》为代表的明代儒家法律思想,表明中国封建正统法学世界观对治理封建社会所具有的实用价值。明治时期学者清浦奎吾在其所著《明治法制史》一书中说:“德川氏自二千二百六十年(1600年)起至三十年前止(即明治初年),幕府之法制惟适应实际,并参酌中国之法制。盖中国之成文法在斯时虽未尽行,而日本之法律思想则至近世尚受其支配。”
  2.法律形式的影响。明清时期的法律形式如大明律、大明令、问刑条例、明会典、大清律例以及明清律例的注释书,如金祗的《大明律直解》、雷梦麟的《读律琐言》等传入日本,被当时的统治阶级以及士大夫作为立法、司法和法律注释时的范本。根据幕府将军德川吉宗于宝永六年(1709年)开具的一张让手下去中国购书的书目得知,该年德川吉宗曾从中国购进了孙存的《大明律读法书》(三十卷)、雷梦麟的《读律琐言》、王樵的《读律私笺》、杨简的《律解辨疑》、陆柬的《大明律管见》等八种律例注释书。
  3.法律体系的影响。在中国明清律例的影响下,日本发展并巩固了幕藩法律体系。比如,日本近世幕府法的核心《公事方御定书》,就是在中国大明律的示范之下制定的。《公事方御定书》分为上下两卷,上卷系各种法令的汇编,共81条;下卷则仿照大明律的体例,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作了规定。当时全国的藩法体系,也是在中国律例的影响下形成的。
  4.法律解释学的影响。明代以后,日本学者自己翻译或编纂了一批大明律例注释书。这种注释书不仅影响了日本的律学研究,也成为当时日本立法、司法时的重要参考资料。其中,以下几部是最为重要的:(1)《明律国字解》。系日本近世著名学者荻生徂徕(1666-1728年)所著,是用日语对大明律进行诠释的一部律学著作,共注解律文460条,条例382条,按照大明律的次序编排。(2)《明律译》。系荻生徂徕之弟、日本近世著名律学家荻生北溪(1669-1754年)所著,共三十卷,五册,其孤本现存日本国立公文书馆内阁文库。内容是对大明律的日文翻译。(3)《大明律例谚解》。系榊原篁洲(1656-1706年)遵照纪伊藩主德川光贞之命于元禄七年(1694年)完成,有目录一卷,正文三十卷,是德川幕府时期最早的律例注释书。(4)《大明律例译义》。系和歌山藩的高濑喜朴(1668-1749年)受幕府八代将军德川吉宗之命翻译的明律注释书,于享保五年(1720年)出版,由首卷、末卷和正文十二卷共十四卷十四册组成。
  除上述律学作品之外,德川幕府时期日本训读翻译的明清律例注释书,还有天保年间熊本藩主细川齐护命手下儒臣训译的《清律例汇纂》,荻生北溪的《官准刊行·明律》,冈白驹(1692-1767年)的《明律译注》(共九卷)等。据日本著名法制史学家内田智雄的考证,在德川幕府时期,仅日本学者所著的明律研究、编译作品就有十多种。
  5.中国古代法医学对日本的影响。明和五年(1768年),日本出版了日文版的《无冤录述》(二卷),译者是河合尚久,出版者是东都崇文堂。从其序言中得知,该译本的底本是朝鲜版王与的《无冤录》,但已加有朝鲜人的注释。翻译成日文时,译者将《无冤录》中对日本国情无用的部分做了删除,而保留下适合于日本司法检验实务的内容。从该译本保留有羊角山叟、柳义孙的序以及崔万里的跋等情况来看,该书事实上是朝鲜版《新注无冤录》的日译本。除了《无冤录》之外,明清时期中国版的《宋元检验三录》中的《平冤录》《福惠全书》等法医学著作,也被日本司法界翻译成日文,成为司法检验官吏的重要参考书目。
  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论述,为我们梳理和认识中华传统优秀法治文化在域外的影响提供了基本准则,也为我们弘扬、传承中华法系及其中华法律文明之精华指明了方向。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