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不起的师生恋(下)

   初一新生、未满14周岁的帅小伙儿郭凯对36岁的女班主任、离婚单身的张茗产生爱慕,郭凯主动示爱,老师不避忌讳,以补课为由双休日郭凯耗在张茗家深夜才归,一场不伦之恋发酵了……


半推半就第一次

   一个周六上午,郭凯在张茗家卧室做作业,张茗女儿在客厅玩耍,张茗烧好午饭进卧室叫郭凯吃午饭,郭凯顺手将房门关上,一把将张茗按倒在床上,张茗推搡郭凯,郭凯将她紧紧抱住,张茗半推半就后不再推搡……
   这时,张茗哥哥张伟敲门,张茗及郭凯迅速穿好衣服开了门,张伟见俩人一脸慌张尴尬即叱问:大白天关着门干什么?他扇了妹妹一记耳光,郭凯上前阻拦,张伟也顺势扇了他一记耳光:你谁?学生吗?多大啦?郭凯道:17岁。张伟道:17岁才上初一?郭凯随口撒谎:留级的。之前,张伟已听传闻妹妹与男学生走得太近,今天当场逮住他确信无疑,对郭凯大声吼道:不许你再来,听见没有,否则我打断你的腿!
   张茗在郭凯继父向她发出警告的情况下,还将郭凯单独留在家中“补课”,客观上给予郭凯的性需求可发展空间,虽然她并不愿意发生性行为,但她并没有坚决明确阻止事态的发展,或许她内心下意识地已经把郭凯当作一个异性而不是一名未成年的学生来相处。 
   第一次性行为后张茗与郭凯严肃地谈了一次:不要盯着我,把注意力放到学习上,你长大以后会有许多美好的事情……郭凯完全不听,把手机里“张茗”设置为“老婆”,频繁联系:老婆,我爱你!宝贝,我没房没车没钱,但是我爱你!要彻彻底底爱你!我们结婚生孩子……张茗回道:结婚可以,不生孩子。每至深夜郭凯无法入睡,不停发短信或QQ张茗,午夜,他出现在张茗家门口,怕惊动四邻,张茗只能开门让他进屋…… 
   张茗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构成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性刺激或性满足为目的,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对象不论男女,也不论儿童是否同意或反抗。依据法律规定,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的对象,所以,本着“举轻以明重”原则,将其行为纳入猥亵儿童犯罪范畴。刑法第237条的规定,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
   郭凯未满14周岁,心智懵懂,对于性行为的把握尚未成熟,纵使他主动追求,作为成年人及为人师表的张茗也不得触犯法律而为之。可悲的是,她并没意识到自己在犯罪,而是像热恋少女般享受着不伦之恋,偶尔一次的放纵,使她陷入了困局……
   渐渐地,郭凯向张茗提出经济上的要求:给我手机充个话费、给我支付宝打钱,我是男人,要玩要花钱……张茗满足了他,还主动给他买衣买鞋,至案发半年多,在郭凯身上花费近万元。


法定监护人主张权利 

   因为父母干预了自己的“私事”,郭凯与父母的沟通越来越困难,陷入对立僵持,无奈之下父母向校方反映此事。校领导当即找张茗谈话,张茗承认与郭凯有暧昧关系,并保证不再与其来往。
   郭凯本来与父母就有隔阂,这一来情绪更加抵触,又因与其他任课老师发生争执而被处罚,导致厌学情绪严重,加上情感纠葛及家庭矛盾,学习成绩迅速滑坡,生活中他唯一感到愉悦的就是与张茗的交往。
   一次,郭凯在课堂上突然发病,失忆、嘴角歪斜、耳不聪目不明,傻了一般。张茗慌忙组织男生送他去医院,诊断为:抑郁症。与张茗单独相处时郭凯也频繁发病,张茗将情况转告其父母,父母说郭凯是装病。
   郭凯父母发现儿子并没与张茗断绝来往,似乎更加密切了,遂向所属区教育局举报张茗。区教育局经调查后果断决定,将张茗调离该重点中学,到另一学校任教。 
   张茗调离后对郭凯避而不见,郭凯与父母的冲突升级至白热化,离家出走、逃学。其间他与张茗保持联系,并以犯病、自杀逼迫张茗见面,无奈之下张茗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快捷酒店开了房间让郭凯住下,并派原来的学生给郭凯送饭,生怕他出啥意外,她小心翼翼,左右为难。
   下班后,张茗去酒店看郭凯,规劝郭凯回校复课,郭凯不听,两人数次发生性行为,张茗虽拒绝过,但郭凯以患严重抑郁症要自杀为由,迫使张茗就范。一次深夜,郭凯再次敲开张茗家门,提出要求遭到拒绝后,直奔厨房操起菜刀跳上阳台扬言自杀,张茗手足无措,只得屈从。
   暑假,张茗搬到某小区新居,郭凯跟踪而来,在他们QQ聊天里有关于这套新房的内容:
   郭凯:房子不是说过户给我嘛? 
   张茗:不过户,只加你名字……当你三十几岁正当年轻力壮,那个时候的我呢?我越来越怕老了……
   郭凯:我养你,房子过不过户?
   张茗:有你的名字就可以了,不知道我们能不能走下去,你有那么多的要求,而我又做不到……
   郭凯:我会给你幸福的。
   ……
   2014年8月28日凌晨3点,郭凯再次敲开张茗新居的门。下午,郭凯父母带领派出所民警敲开张茗家门,躲在衣柜的郭凯与张茗一起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询问。张茗因涉嫌猥亵儿童罪,当天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明知”包括“应知”

   2014年10月30日,常州市某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此案,助理检察员叶飞到庭支持公诉指控犯罪:被告人在明知或应当知道被害人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7次,依据刑法第237条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法庭上张茗竭力辩解:不知道郭凯未满14周岁属未成年人,他谈吐老成,生理发育完全成熟……
   公诉人叶飞认为:张茗与郭凯交往中双方确实都没明示过郭凯年龄问题,而且第一次在张茗家发生性行为后被张茗哥哥发现,郭凯还谎称17岁,是留级的。但是,按照教育部规定,6至7周岁上小学,升至初一时应该是12至13周岁,就是说看上去二十出头的郭凯还未满14周岁,这一点对于当了十多年初中教师的张茗而言是常识问题,而法律上的“明知”包括“应当知道”。被告人身为初一年级班主任,有每个学生的学籍卡、学生信息表,详细记录学生的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对被害人未满14周岁是明知的。
   法庭辩论阶段张茗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 1.被害人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具有主动性,且被告人犯罪情节一般,对被害人伤害较小,因此量刑时应与普通猥亵儿童犯罪区别,应当从轻处罚;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建议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2015年1月28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本院认为,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儿童,缺乏对性的理解能力和防卫能力,属于特殊保护对象,不受儿童对性行为所持态度的限制。而被告人身为被害人的班主任老师,理应知道与其发生性行为会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伤害,仍与其多次发生性行为,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且被告人系对未成年人富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不宜判处缓刑。被告人经公安机关教育盘问后,主动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张茗当庭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2015年4月8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处处长蔡勃、助理检察员花莎出庭支持公诉,法院当庭宣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审理期间,郭凯请律师传话给高墙下的张茗:我等你出来!二审判决后笔者在市看守所见到憔悴不堪的张茗,她说:我这辈子再也不要见到他……我的教师资格被取消了,出去后不知道怎么生存,还有我的女儿怎么办?她痛哭流涕……
   (涉案人物为化名)
    (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叶飞给予帮助。未经作者同意,其他媒体及网络不得转载)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