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为什么常被人说起?

   这个案子已经过去八年了,却似乎注定无法从一代人的记忆中消除。它的社会影响已经深深地留在了我们每个人身边,每一个倒地的老人,无论是什么原因,都会让我们想起这个案子,都会想起它所带来的整个社会道德水准的沦丧。几年前,南京的官方终于忍不住了,悄悄地透露了二审调解的内容:彭宇承认撞了徐老太。这似乎部分解除了南京法院在司法认定中的责任。但我们不禁要想一想了:为什么一个事实认定正确的案件却如此令人诟病呢?它的社会效果为什么这么不好呢?
   表达!它的判决书写得不好!如果今后还有谁轻视裁判文书的说理,就请他来看一看彭宇案。看一看一个事实认定正确的案件怎样因为文字表达的灾难而变成了司法的滑铁卢。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说真的,第一次读到这行字的时候,我忍不住笑出了声!这是要干什么?太可笑了。一个僵化的司法机器跃然纸上。
   “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这样的推断太主观了!每个人被撞倒之后会因主客观的差异产生不同的反应。有的的确如判决书中所说,立即辨认并请人帮助拦阻肇事者,但也有人因事发突然而陷入茫然,根本想不到要去抓住肇事者。怎么能够一概而论呢?彭宇说自己看到徐老太被撞倒在地而主动上前扶起,这是完全可能出现的情况。大概是法官先有了结论再逆推理由的结果,难免使人陷入片面。
    “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同样的主观臆断,做好事怎么就一定要先抓住肇事者?看到受害者倒在地上先去搀扶就不符合常理了?做好事的人继续帮助家属去医院,虽然看起来有些多事,但世上不乏古道热肠之人,怎么能说就一定就是心虚?承办法官在文书中口口声声地说根据情理、根据社会情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但他的结论恰恰是与生活经验完全相反的。难怪舆论一致谴责这种认定,太嘲弄情理了!
   这个判决书为什么会写成这样呢?
   首先,这是个棘手的案子。原告徐老太伤情严重,被告彭宇看起来又无辜。而且案件的最基本的事实——“撞”无法确定。何况彭宇提出的还是见义勇为这样的抗辩理由,故而这种案子的说理特别重要。判决书怎样才能说好理呢?就是要表达法官自己内心的真意。法官将自己心中认为正确的道理说出来:有哪些证据打动了你、哪些情节让你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哪些环节让你支持了被告的主张。这样法官说的道理才能够打动判决书的读者。然而,彭宇案的法官没有在判决书中表达他的真意,他所说的上述理由不是真正让他认定事实的理由,他在事后编了一套他自己觉得看起来更加“合理”的理由,正是这样刻意矫情的安排让他的判决书成了笑话。
   我相信,真正让承办法官确信彭宇撞了徐老太的是判决书后面陈述的那几项:派出所的笔录、彭宇第二次开庭才提出见义勇为的抗辩、医院的垫款。其中派出所的笔录是最有力的直接证据,证明了相撞的事实。虽然原件已经丢失,但民警已经作证,而且还有照片,可信度很高。彭宇如果真是见义勇为,为什么到第二次开庭才说呢?这非常不合情理。这样有力的证据让法官确信了彭宇在撒谎。
   “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正是因为人心中的理是相通的,才有说服的可能性。能够说服法官的东西也一定能说服判决书的读者,包括当事人。说理最可靠的方法就是法官将自己心中的理表达出来。彭宇案承办法官的东西应该重点把这些能够说服自己的东西写到判决书中去,表达效果就会好得多。
   但承办法官可能有些担心:派出所的笔录消失得莫名其妙,有些不牢靠。于是他另起炉灶,想象了一套自己的“情理”,希望用这套情理来说服大家。结果是极度失败的。
   法官要公正。这不仅仅是一个道德品质,更是一个技术问题,强凑的理由很难完美。应该肯定的是,承办法官非常想说好理,给案件一个满意的交代。不幸的是,这种多少有些紧张的心态帮了倒忙。请看这一段:
    “4、被告在事发当天给付原告二百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原告返还。原、被告一致认可上述给付钱款的事实,但关于给付原因陈述不一:原告认为是先行垫付的赔偿款,被告认为是借款。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但是被告在本案中并未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原告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原告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被告证人证明原、被告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本次事故,从该事实也可以推定出原告当时即以为是被被告撞倒而非被他人撞倒,在此情况下被告予以借款更不可能。综合以上事实及分析,可以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
   应该说,这一段所讲的道理是成立的。彭宇借钱给原告并且也未主动讨还,证明了他当时是以肇事者的心态出的钱。但表达太有问题了,拙劣的表达令有理变成了无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原、被告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这句话完全是画蛇添足。这个道理大家都知道,不说也罢,说了反而让人觉得法官过于冷漠。这么没有热心的法官怎么能理解助人为乐的人?“即便如被告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原告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这也太脱离生活实际了吧?在那种情况下,哪有还找个证人或写个借条的?这明显违背情理的说法却被法官拿来当成情理的论据,都是闭门造车的结果。
   说完了判决书,再来说说案件本身。说谎的彭宇应该被谴责吗?我不这样认为。这个案件的关键点除了“撞”的事实之外,还有“错”的法律。彭宇所说的是徐老太撞了他的事实应该被认真考虑。彭宇正常从公共汽车下车,徐老太却是匆忙赶车,后者犯错的可能性更大。当然,这样的事实已经很难落实了。
   “撞”不一定要负责,“错”却一定要负责,这就是过错责任。相比于客观归责的法律,判断有无过错是法律史上的巨大进步。它沟通了法律与道德,更加公平,更加符合人们的公平感受。徐老太作为原告,不仅要证明撞,而且要证明错。彭宇有错吗?只要挤过公共汽车的人都会知道,在这种地点发生碰撞是太正常的事情了。如果你想体验一下,只需要在上下班的时间去你所在城市的地铁站即可。即使原告能证明撞,证明错则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是成立的。
这样的结果只存在于理论上,法院不可能让彭宇全身而退。彭宇为什么说谎?因为他觉得自己没错,却要赔这么多钱,太不公平了。于是他也采取了自己的对策……
   承办法官的法律功底还是很好的。不仅他列的三个争议焦点非常准确,最后的定性也比较准确:双方均无过错。他适用了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严格说,这种责任已经不是法律责任,而只是法官裁量平衡而已。这种平衡更需要法官综合案件的情况作出裁决,也就更需要法官来进行说理。但,判决书却给出了这样的一种说理……
   我曾不止一次地问自己:如果我是办案的法官,最后会怎么样?最后的结论是:还真不能保证办得更好。在当时的司法理念下,这样的判决似乎无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