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报告“长牙齿”体现制度刚性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涉及住宿经营者、学校、医务人员、社区居委会等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情形。在这些典型案例中,有的学校管理人员发现教师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线索压案不报,有的私营医疗机构接诊怀孕幼女不报告……依据这些案例的具体情形,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处分、批评教育,而主动报告人员则获得了表彰奖励。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这些典型案例,既体现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重要性,也反映了真正落实这一制度的紧迫性。多年来,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时有发生,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这就需要引入特殊的外部介入方式,强化对这一群体的权益保护。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试行意见,首次提出要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2021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该制度正式载入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情形时都应当立即上报,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应当说,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落地两年来,已取得了很大成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2020年5月至2022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未成年人相关案件中,涉案线索来源于强制报告的达2854件。但也应当看到,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强制报告制度被搁置或架空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同期统计数据就显示,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案件超过1600件。江苏省检察机关的统计则表明,该省通过强制报告制度发现的案件占比尚不足7%。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为何难以全面落地?其中的一大原因,是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缺乏足够的刚性。一些个人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线索时,出于“掩盖内部丑闻”“不愿介入家务事”等原因,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却未能受到应有的责任追究。这不仅使相关个人和单位产生了侥幸心理,也难以唤醒其应尽的法律义务,进而无法全面激活多方力量,也难以织密预防和惩处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网络。
  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无疑对“应报不报”现象敲响了警钟。强制报告制度只有真正“长牙齿”,才能倒逼相关个人和单位的责任意识,压缩“私了”和隐瞒的空间,使得相关个人和单位发现案件线索时,不敢有任何麻木和怠慢。也只有自觉履行及时、准确的报告义务,才能补上未成年人保护链条中的薄弱环节,为未成年人提供更有力的权益保护。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能否真正“长牙齿”,不仅应当体现于定期公布追责典型案例,更应当对每一起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实行个案倒查,查明是否存在未严格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情形。应当看到,现实中的“应报不报”现象,往往存在着极大的隐蔽性,甚至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推卸责任,这就需要有关部门以严谨、负责的态度,深入查清可能存在的失职、渎职事实,进而追究漠视未成年人权益甚至纵容犯罪者的法律责任。
  在强化追责的同时,也应认识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之所以难以全面落地,与执行中的痛点和难点也有很大关系。比如,一些社区工作人员缺乏保护未成年人的敏感意识,很可能忽视一些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线索。再比如,一些个人和单位存在着“怕报错”“怕报复”等种种担心和疑虑,因此消极对待、不愿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更为完善、细化的制度机制予以化解,进而提升相关义务主体的专业素养,并打消其后顾之忧。
  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彰显了我国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领域的重大法治进步。也正因此,如何进一步提升这一制度的执行水平,应成为未来法治建设的一大课题。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正是推进这一进程的重要行动。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强制报告制度的最本质内涵,就在于“强制”二字,唯有将“强制”二字落在实处,让完善的制度规则、明晰的法律后果与之相匹配,强制报告制度才能实至名归,也才能进一步改善全社会的环境和氛围,更好地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