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文身引发的公益讼争

  2022年3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由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宿迁中院)审结的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宿迁检察院)对章某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名列其中,这起公益诉讼因不当文身引发。
  
  未成年人文身引关注
  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的章某是名90后,在当地经营一家叫“锦绣堂”的文身馆。锦绣堂于2017年6月1日开始正式营业,先后为数百名顾客提供过文身服务。章某称,来锦绣堂文身的顾客主要为未成年人,占了所有顾客的七成多。
  2018以来,曾有未成年人家长因反对章某为其子女文身而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进行了处理。但此后,章某仍然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再次进入办案人员视线,缘于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沭阳检察院)办理何涛(化名)等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系列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020年5月,未满17周岁的何涛因涉嫌聚众斗殴,被沭阳检察院批准逮捕。提审过程中,何涛手臂和胸前大面积的文身引起承办检察官的注意。承办检察官发现,该案其他十几名涉案未成年人身上,均有不同程度的文身。
  经对该院近3年办理的未成年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刑事案件调查,承办检察官发现,共有100多名涉案未成年人身上都刺有“黑白无常”“一生戮战”等文身图案,且大多是满臂、满背的大面积文身,这让承办检察官感到非常震惊。
  沭阳检察院经调查发现,章某存在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其多年来先后为该案所涉及的何涛等40余名失足未成年人文身,文身图案为“一生苏北”“一生戮战”、二郎神、关羽、唐狮等。章某还应其中7名未成年人要求,为他们清除文身。经沭阳检察院委托检测,章某文身时使用的颜料每1kg中含有11mg游离甲醛,超出每1kg中5mg的报告检出限。
  在上述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涉案未成年人陈述,章某在提供文身服务时不核实其年龄及身份。部分未成年人及其父母陈述,文身影响到了未成年人的学习,一些涉案未成年人因文身导致就学受阻。
  沭阳检察院认为,沭阳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清洗文身、文身经营主体的主管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该县文身馆长期无证无照经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0年10月31日,沭阳检察院向该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两家行政单位高度重视,联合该县商务局对全县文身行业开展专项整治,排查文身馆20家,责令停业2家,对6家无证开展洗文身业务店铺进行调查。其间,锦绣堂也进行了整改,补办了营业执照。
  
  检方提起公益诉讼
  鉴于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已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沭阳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调查,同日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沭阳检察院遂将该案移送其上级检察机关宿迁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宿迁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如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章某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判令章某在国家级媒体公开对为未成年人文身的行为及造成的影响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21年5月8日,宿迁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5月18日书面告知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后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辩论。
  宿迁检察院指出,被告章某在从事文身经营活动时,未进行工商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且在明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告知未成年人父母。章某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部分未成年人清除文身,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侵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章某辩解称其不存在侵权行为,要求请求驳回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章某认为,法律并未禁止任何个人和单位为未成年人文身,文身行为本身并不存在对错,错误在于人们对文身的认知。章某指出,其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且接受其文身服务的未成年人有的已有十六七岁,有的已参加工作,对文身可以作出独立判断,无需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即属有效。章某同时指出,其为未成年人文身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属于侵权行为。即使认定构成侵权,其文身行为涉及的未成年人也未达到社会全体或多数人的程度,并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该行为已经停止,故不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定文身侵害未成年人权益
  宿迁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章某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关于章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是否侵害未成年人权益问题。法院认为,章某提供文身服务,存在不具备营业执照、卫生许可及不持有健康证等执业主体瑕疵,且其文身所使用的颜料中游离甲醛超标1.2倍,含有毒有害成分,服务内容亦存在缺陷,构成服务缺陷,应认定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加之本案所涉文身服务的消费者为未成年人,其合法权益同时受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保护。由于文身本身属于有创行为,未成年人文身易遭受社会公众负面评价,并在入学、参军、就业等过程中受阻,影响其成长和发展,故其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关于章某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法院认为,章某从事的文身经营活动具有开放性特征,其在经营过程中面对不特定文身消费者时不进行筛选,对未成年人文身行为予以放任,所有可能接触到其经营场所的未成年人都是其潜在顾客,其文身行为可能在任意未成年人中随时、随机出现,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且本案章某为40余名未成年人文身的图案、符号、文字传递着封建迷信、江湖义气、帮派文化等有害思想,有悖于健康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因此,章某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该行为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关于章某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法院认为,首先,虽然章某对涉案特定未成年人的文身服务已经结束,但章某仍在从事文身经营。章某文身经营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利益的方式,是对文身对象不进行审核筛选,经营行为中损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的因素始终持续存在,应当予以制止,故章某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其次,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经营者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具有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双重性。经营者不仅侵害了特定消费者的实际利益,也破坏了正常、有序、安全的消费环境,损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一社会公众共同享有的公共利益,给社会公众造成精神伤害,故章某应当承担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2021年6月1日,宿迁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章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二、被告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文身本身属于有创行为,通过用针刺破皮肤后将颜料渗入的方式形成永久性色素沉着,产生长期留存的图案,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皮肤发炎,并伴随感染风险。文身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逆的特征,未成年人一旦后悔,悔恨感将长期伴随,造成持久的精神伤害。因此,文身不仅危害未成年人的肉体健康,还损害未成年人的精神权益。
  虽然,此前我国相关立法并未明确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但相关的立法精神体现在我国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文中,加之我国相关法律已确立了“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立法原则,因此,本案法院认定为未成年人文身违法,并判令侵权人承担公益诉讼民事责任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其传递的价值导向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
  值得一提的是,在沭阳检察院的推动下,2021年7月,《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决议》经沭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讨论通过,率先迈出了推动地方立法禁止为未成年人文身的“破冰”步伐。而这一案例,亦被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工作报告提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对这一做法予以肯定。可见,该案得到了公众的认可和肯定,也引起社会对这一问题的广泛关注。
  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举措。
  可见,不管是基层实践还是顶层制度设计,都在为切实防止未成年人因文身而导致权益受到侵害而努力,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治理更加完善。
  ● 责任编辑: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