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文章标题:
退伍军人在单位旧伤复发,算工伤吗?
肖先生是一位光荣的退伍军人,转业后,他入职了B公司。最近,肖先生遇到一件烦心事。一周前,他在工作时搬运机器导致左腿受伤,去医院就诊后,医生诊断肖先生属于旧伤复发。
原来,肖先生在服役期间,曾因执行任务导致左腿受伤,还因此领取了革命伤残军人证。可就在肖先生向公司主张享受相应工伤待遇时,却遭到了B公司的拒绝。B公司认为肖先生的腿是在其服役期间受伤,并非是在公司任职时受的伤,因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请问,因公负伤的军人转业以后旧伤复发,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
律师点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按照政策规定,肖先生原在军队服役,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应视为工伤。所以,用人单位的做法是不合理的。肖先生可以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这是目前最为完整的一部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同时也意味着我们国家对于军人权益的重视和保护达到了一个历史高度。在这种背景下,各行各业应该确保落实好各项军人相关待遇的政策,确保军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