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迟交房租遭房东封门是否违约?

  王东(化名)与房东张强(化名)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租赁期间,王东应于每年9月1日前支付下一年的租金,若逾期15天,则张强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
  2020年9月,王东因为个人原因,迟延4天未支付张强下年度的租金,张强给王东发送催缴租赁费的短信也未回复。张强一气之下,于2021年9月5日带人将王东强行驱离,阻止其入内,且在房屋上张贴了招租信息。
  王东非常气愤,认为张强严重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违约金。而房东张强却认为是王东迟交房租在先,自己没有违约。
  那么,张强的行为是否违约?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7条的规定,受害人采取的措施应当存在紧迫性及必要性。本案中,张强强行收回房屋的行为不构成“自助行为”,不属于自力救济。租赁合同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应依法或依约行使权利救济手段,即通过起诉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从现行关于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来看,在承租人不存在根本违约情形下,法律并未规定出租人有强行收回租赁物的权利。
  本案中,依据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王东逾期4天未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但原告的违约行为尚未达到逾期支付租金15天以上时,张强并不享有合同所约定的合同解除权。此时,该年度的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张强不存在强行收回房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因此张强通过强制手段将王东驱离并收回房屋,违反了合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