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之名,呵护“少年的你”》系列报道之三

法律纠偏家庭教育,照亮孩子成长路

  李炯欣检察官清楚地记得,那是在2021年的元旦假期期间。在某看守所的会见室内,自己正陪着王莉(化名),等待她十六岁的儿子小星(化名)出现在眼前。
  冰冷的铁栏,将会见室分隔开来,一旁坐着的王莉神情淡漠,面容冷静,沉默的氛围,一时间让李炯欣检察官的内心,不由得涌出丝丝不安。
  大约十分钟左右,“刺啦”一声响,小星出现在铁栏的另一旁。
  见到儿子,一直静坐在凳子上的王莉,突然小跑到铁窗前:“里面的饭吃得惯吗?”“为什么不穿袜子?这样容易着凉。”“需要哪些衣服?我回家给你拿。”“需要用钱吗?我给你。”隔着铁窗,面对近在咫尺的儿子,王莉一句句地抛出自己最关心的问题,得到的是儿子淡然的附和。
  此时,站在王莉身旁、默默观察的李炯欣检察官,听着这娘儿俩不咸不淡的交谈,不由得眉头紧锁,心中五味杂陈。
  那么,花季少年为何身陷囹圄?母子二人又因何如此牵动着检察官?
  
  每一个“问题孩子”背后,都有一个“问题家庭”
  接受记者采访时,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主任李炯欣,回忆起那日看守所会见室的场景,依然忧心忡忡。
  记者了解到,小星是一起聚众斗殴案的主犯,而李炯欣正是此案的主办检察官。“案发当天正值元旦,在凌晨4点钟左右。”李炯欣检察官对这起案件记忆犹新。当时,小星和同事在其兼职场所附近与他人约架斗殴,导致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值得一提的是,这起案件中牵扯到的未成年人,竟多达19名。
  多年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李炯欣面对的都是情况比较特殊的孩子,他们当中有的触犯了法律,有的是被害人。在李炯欣检察官看来,事情的关键症结是:每一个“问题孩子”背后,都有一个“问题家庭”。
  本案中,小星的母亲对孩子的犯罪,从未进行过一点思考和反省。“等待会见孩子时,王莉并未与我有任何沟通,也不过问孩子将会面临怎样的处罚,是否会影响他的成长与未来前程。她所关心的,仅限于孩子能否吃好穿暖。”李炯欣检察官不无担忧地说,“对孩子的教育问题她根本没有放在心上,更不用提如何配合司法机关帮助孩子‘迷途知返’。”
  谈及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李炯欣检察官直言不讳地说:“毫不夸张地讲,孩子走上犯罪道路,跟家庭教育有直接关系。”李炯欣检察官介绍,在汉台区检察院办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近一半的涉案未成年人未与父母共同生活、脱离家庭监护,近80%的案件存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放任、打骂体罚等家庭教育方式不当问题。
  李炯欣检察官谈到,监护缺失、监护不当、监护侵害等一系列情形日益突出,已成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从这起聚众斗殴案中,我们就能窥见一二。
  以小星为例,其家庭条件比较好,当他提出去兼职体验生活时,父母并未反对。在他们看来,只要吃饱穿暖,其他事情随孩子开心就好。“小星的父母不仅对他溺爱纵容,还因为只关注年幼的弟弟而忽视了他。”李炯欣检察官说,“父母对其给予金钱却缺少关爱,从而导致小星性格跋扈,但内心极度渴望被爱,在犯罪中寻找被重视、受崇拜的感觉。”
  “这19名涉罪未成年人中,还有的是单亲家庭和留守儿童,父母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导致亲子关系疏离,使得孩子产生某种偏差行为。”此案中,让李炯欣检察官印象深刻的,还有另一位单亲家长王娟(化名)。
  为履行检察机关告知职责,李炯欣检察官拨通了王娟的电话:“您的孩子正在看守所,检察机关要告知其权利义务。作为监护人您需要来陪同孩子。”
  得知孩子在看守所,王娟并没有多问一句,直接回绝:“去不了。”就在李炯欣检察官以为她身处外地或者存在特殊情况时,电话那头给出的原因,竟然是:“我早上要去卖早点。”
  “不然您停一早上,这么久没见到孩子了,也过来和他聊聊。”李炯欣检察官试图劝说。没承想,李炯欣检察官的委婉却遭到了李娟愤怒的质问:“不卖早点,一家老小吃啥喝啥!”这一问,让李炯欣检察官百感交集。“孩子出事以后,最着急的是司法机关,反而不是家长。”她对记者感叹道,“这就有点本末倒置了!”
  作为未检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这些年,李炯欣检察官几乎每天都与孩子和家长们打交道。她发现,绝大多数家长没有掌握正确方法,而方法得当与否直接决定了家庭教育的效果。《2021年中国家庭教育白皮书》中也显示:近六成受访家长表示缺乏完善、系统的家庭教育方法。
  “办案中,经常遇到‘大家长式’的父母,他们坚持把自己放在教育者位置,居高临下对犯了错的孩子不断说教。”为了在办案中更好地辅导家长、帮助孩子,李炯欣检察官还考取了家庭教育指导师。她发现,大部分家长仍固守传统观念:或极为专制,“大家长主义”一味实施打骂教育;或对孩子过分溺爱,无条件满足孩子的一切要求。“陷入教育方式的两个极端,难以寻求平衡。”李炯欣检察官说。
  此外,让李炯欣检察官更为痛心的是,有些家长和老师眼中的“问题孩子”,甚至被定义为“坏”孩子,他们辍学、通宵上网、早恋,不断对主流价值观进行挑战和反叛,不惜自毁自伤,选择“被伤害”的方式,用微弱的力量挑战家长权威,逃脱家长的控制抑或是博取家长的关注。
  “我认为很多孩子是在通过叛逆的表现,释放‘求救’的信号,但却很少赢得父母真正重视,进而了解到孩子的真实处境和实际问题。”李炯欣检察官观察到,鲜有父母主动正视孩子的问题与自己的关联,不会反思自己不恰当的“爱”和失当的管教,给孩子的内心带来的巨大伤痛。
  “如果孩子们的‘小打小闹’没有得到及时的制止与疏导,诉求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就会在某个时刻‘爆发’,最后可能会演变成失足,走上犯罪的道路。”李炯欣检察官说。
  
  延伸法治触角,用法律力量为家庭教育及时纠偏
  司法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保障,是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的最后一道防线。目前,已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提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本质要求,首要强调的,就是父母及其家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父母在行使监护权的过程中,要将维护未成年人生存权和实现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办案中,司法机关延伸法治触角,用法律力量为家庭教育及时纠偏。为了落实家庭保护,检察机关会同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出台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推广“督促监护令”。据悉,2021年制发《督促监护令》19328份,有效监督“甩手家长”履职管教、依法带娃。
  “面对家庭监护不力的难点问题,我们督促落实家庭监护责任。”李炯欣检察官介绍,例如,在这起聚众斗殴案中,汉台区检察院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心理干预笔录及亲职教育情况,制发了《督促监护令》,在分析案情、讲解法律等基础上,强化、督促王莉、王娟及其他家长们切实行使监护权。
  当然,《督促监护令》并非千篇一律,更不是一发了之。汉台区检察院根据19名未成年人背后监管缺失问题的具体类型,点对点开展定制式帮教回归计划。此外,在精准实施帮教的同时,该院还进行动态跟踪式测评和考察。
  “我们要求19名监护人定期通过电话,向检察机关报告履行监护的相关情况,以便适时调整考察措施和教育方案。”李炯欣检察官说。
  从检察机关的“督促监护令”机制,我们不难发现,如今,家庭教育已经不再是传统观念中不容外人插手的“自家私事”。其实,这一信号的释放,可以追溯到2014年。当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监护干预机制自此进入司法实践层面。
  如今,历时7年多,家庭教育完成了从司法实践到专门立法的大跨越。“近年来,随着我们国家对家庭教育作为家事与国事二元属性的认识,国家对家庭教育逐步开启了从政策层面的弱介入,到逐步纳入法律视野刚性保障的立法进程。”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全国妇联家庭教育立法建议稿项目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林建军对记者介绍说。
  2021年10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也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专门立法,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正式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开启了历史性的“依法带娃”新纪元。
  “我国高度关切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指导、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包括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在内的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体系。”林建军教授表示,这些法律的目标同一,只是调整对象和内容侧重点等方面有所不同。
  她介绍,家庭教育促进法把家庭置于国家发展的战略框架,将关乎未成年人成长、关乎家庭和国家能否良性有序运行的家庭教育纳入“国法”的视野,专门立法全面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保障未成年人身心才智全面和谐发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主要立法目标,是‘助力’教而无方的父母和‘制约’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父母。”林建军教授介绍,“一方面,家庭教育促进法旨在为家庭赋能,提供支持。没有人天生就是合格的父母,所有父母在育儿过程中,都会或多或少地面临教而无方、教而无力的问题。特别是进入‘数智’时代,未成年子女自主学习成长的渠道越来越多,父母的育儿需求常常超出其自身的能力范围。为此,家庭教育促进法助力父母,为家庭提供专业、科学的家庭教育指导,供给规范、多元的家庭教育公共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家庭教育促进法也回应了现实问题,对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父母依法加以制约。”
  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而一系列案例及相关数据,也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关键,指向了“家庭教育”。
  “子女良好品质的培养,离不开温暖、安全、激励的亲子关系和良好的家庭教育,反之亦然。”林建军教授说,“对于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父母,家庭教育促进法从儿童最大利益出发,明确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可视具体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当然,只有在家庭自治违法、失灵的情况下,国家才得以依法干预,通过‘他治’制约失灵的‘自治’。”林建军教授进一步解释,“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国家介入的主体及其职责,以及违反了法定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汇集多方力量,让缺位的爱和监管归位
  “子不教,父之过。”《三字经》里的这句格言,自古就道出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实施者,是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主要责任主体。
  “家庭教育促进法在民法典的基础上,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家庭教育责任的内容及其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倡导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指引和规范家庭教育行为。”林建军教授说。
  不过,也有人提到家庭教育促进法多是原则性、倡导性的条款,对于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父母是否能够真的做到有效约束?
  对此,林建军教授强调:“家庭教育促进法全面规定了违反家庭教育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了法律责任主体及法律责任类型,目的就是保护未成年人,惩戒违法行为,恢复和维护家庭教育的法律秩序。”
  诚然,家庭教育并不能仅靠法律的督促和约束。“这部法发挥作用还有赖于立法宗旨与父母的内在需求是否高度一致、高度契合,只有‘双向奔赴’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林建军教授说。
  对此,李炯欣检察官也感同身受。“检察机关认真积极贯彻家庭教育促进法,以案件为基础,努力把家庭教育全覆盖、全渗透。但办案中,我也有无奈、无力之感。”李炯欣检察官说,在办案过程中,不排除有些父母存在根深蒂固的不当教育观,他们为了尽快结案,短时间内营造出和睦家庭、母慈子孝的“假象”,以“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家庭教育。
  “检察机关不可能对其进行终身回访。未成年人保护这件事,仅仅靠司法部门是不够的。家庭教育真正落到实处,引导家长把法律规定转化为行动自觉,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协作、共同促进。”李炯欣检察官说。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制定和实施,从法律的高度为父母教育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确立了行为规范,同时也为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指导、支持和服务制定了措施、确立了目标。“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促进法的法律属性,决定了该法以‘国家支持’一章为核心内容展开,凸显国家对家庭赋能。”林建军教授说。
  总的来说,立法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而抓好落实仍需各方协同发力。在林建军教授看来,“这部法有效发挥作用,需要激活所有环节所有要素,需要家庭、社会、国家等各个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责任。这是个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久久为功。”
  家庭是所有人漫长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庭教育是人生健康成长至关重要的课堂。家庭教育促进法是一部充满温度与“关照感”的法律,它的颁布全盘设计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让各方共建一个成熟的“家庭教育”社会有法可依,是教育之路上的中国探索。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我们期待通过汇集家庭、政府、学校和社会多方力量,推动这部法律家喻户晓、落地见效,让家庭教育责任落实,让缺位的爱和监管归位,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 责任编辑: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