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旅游图文之争

  自媒体博主自驾游途中发现海上公路,之后编辑了图文并茂的文章。某公益媒体将其转载后,却惹来一场维权官司。2022年3月18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终结了这场信息网络传播权之争。
  
  打卡海上公路
  “游遍山河,仍觉人间值得。附赠年入百万,自己就是老板。”随着自媒体平台的蓬勃发展,旅游博主也成为不少年轻人的职业选择之一。家住重庆市的杜先生,就是旅行自媒体创业者。他在某旅游网上享有至尊级旅游体验师的美誉。数年间,杜先生在网上分享了为数众多的旅游攻略。
  2021年5月下旬,杜先生与来自河北、贵州的两位驴友相约到广西自驾游。5月26日晚,三人在南宁市相聚,决定于次日前往钦州。为了做好旅游攻略,杜先生在网上发了信息,向网友询问钦州哪里有好玩的、好吃的、值得去打卡的。很快就收到了十多条回复,其中推荐最多的,就是三娘湾边上的三墩岛海上公路。5月27日早晨,他们驾车从钦州港往三娘湾的方向出发,行驶十多公里后,从鹿耳环江大桥的尽头往右转,便进入三墩公路,也就是网友推荐的三墩岛海上公路。
  当自驾车开到公路中段时,杜先生看见左侧和右侧都是一望无际的大海,而两边的色彩竟然完全不同,邻近陆地左侧的海水是淡青色,而紧靠外海的右侧却呈现深蓝色。他禁不住连连惊呼道:海上公路,泾渭分明,壮哉奇观!
  杜先生每次出行,都使用无人机进行航拍。他立即将航拍的照片,配上了文字,编辑了《广西钦州自驾途中发现一条海上公路,两边色彩不同,或成网红景点》的博文,发布于个人微博,并向今日头条推送。他在博文中感叹:驱车在海上公路,打开车窗,吹着海风,两边皆是茫茫大海,360度无边海景。吸着新鲜的海上空气,听着车里舒缓的音乐,真的非常惬意!让人感觉这才是有趣的海滨之旅,可以说是我们钦州之行的重大收获。
  博文还叙述称,我们在海上公路的中段泊车航拍,公路两旁已经种上不少马尾松树。这条公路在空中俯瞰尤为漂亮,蓝天白云、碧波万顷、海天一色,满视野的蓝色,无瑕透明,纯洁安静,那是蓝天大海赋予的颜色。虽然它不是景区,但带给我们的感受却胜似景区,甚至不亚于边上的三娘湾。个人觉得未来必然会成为一条网红公路,希望能在公路的沿途设置几个临时停车点,方便大家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观景。在文末,杜先生还用了设问句:大家觉得怎么样?有没有网红景点的潜质?将来会火吗?
  
  认定侵犯著作权 
  当天9时27分,山东省寿光市某电台编辑从腾讯新闻网旅游版块看到了这篇文章,顿时产生浓厚兴趣,10时27分,该电台的新闻App即将此文予以转载,转载时标注了来源,即杜先生的微博。
  没想到,此举却引发了一场纠纷。2021年10月29日,杜先生向寿光市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其著作权利。他要求电台立即停止在线传播其作品《广西钦州自驾途中发现一条海上公路,两边色彩不同,或成网红景点》(含10张图片及1265字),电台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及相关平台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中连续30天刊登致歉信,另赔偿其经济损失9000元及合理支出1000元,共计10000元。
  法庭上,杜先生拿出其自用手机,通过手机验证码登录头条账号,点击账号信息,进入账号设置,显示该账号运营人为杜先生。2021年5月27日9时24分,该头条账号发表题为《广西钦州自驾途中发现一条海上公路,两边色彩不同,或成网红景点》的头条号文章,内含10张图片及1265字。杜先生当庭展示了10张照片的摄影原图,并展示了照片的快门速度、焦距、光圈值等信息。另外,杜先生还提交了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并当庭播放了证书附件视频,显示新闻网址的主办单位为某电台,其网站发布的文章标题、内容(含文字与图片)与杜先生的头条号文章一致。但是,杜先生当庭登录网站时,这篇文章已删除。 
  针对杜先生的起诉,电台辩称,其新闻App的注册用户非常少,且系非营利性传播平台,发布的信息既不赚取流量又不营利,没有给原告杜先生造成任何损失,相反还提高了对方的知名度。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之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杜先生的头条号,系图文并配的文章,展现了其在选景、构图、角度、光线等方面的独创性,应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某电台未经作者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发布杜先生的头条号文章,侵害了作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未举证证明某电台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不良影响,其要求判令某电台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及涉案平台网站首页显著位置中连续30天刊登致歉信,不予支持。
  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某电台的违法所得数额,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知名度、商业价值、被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定电台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0元。
  2022年1月20日,寿光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52条、第5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电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改判支付稿酬
  某电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开庭时,电台诉称,转载杜先生的照片出发点在于探寻当地美食特色、展现祖国美好风貌、提振全国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信心,系公益性行为,属非营利性质,电台在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转载内容是对当时特定条件下自然现象的记录,独创性非常低,且被上诉人也不具有知名度。另外,转载注明了转载的账号,并标注了作者,即使本案涉及稿酬,转载作品与原创作品也应区别对待。根据《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规定,电台不应承担作者的经济损失。 
  二审开庭审理查明,某电台的新闻App在vivo平台应用市场总的下载量为1085次、在小米平台应用市场下载量为486次。涉案作品由新闻App转载自腾讯新闻网旅游版块,转载后评论区0条评论。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1条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第52条第1款第7项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其中包括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本案中,电台主办的新闻网站使用的涉案作品转载自腾讯新闻网,转载时已标明来源,杜先生作为原创作者,在发表涉案作品时未声明不得转载,根据法律规定,电台作为新闻网站的主办方,在转载涉案作品时除表明来源外还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其并未支付报酬,该行为构成对涉案《广西钦州自驾途中发现一条海上公路,两边色彩不同,或成网红景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一审认定其侵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但是,电台转载涉案作品应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而未支付,其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为稿酬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0条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本案中,双方并未对稿酬进行约定,参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作品稿酬支付的相关规定,同时考虑如涉案作品系对相关自然景观的客观记载,其形成更多依赖于自然景观本身的特点,作者的创作空间及对作品形成的贡献有限,且电台主办的新闻网站并非系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网站,其使用涉案作品的主要目的应在于推荐和介绍相关景点,以便于更多公众了解和认识该景点,其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此外,涉案作品在新闻网站的点击量极低,影响极小,作者在发表品时并未注明其联系方式,电台在转载涉案作品时已标明来源,且在知晓权利人主张权利时已即时删除侵权作品。一审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并未考虑上述因素,亦未参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关于作品稿酬支付的相关规定,判令电台赔偿作者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元不当,依法予以纠正。 
  2022年3月18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1条、第52条规定,作出二审判决,电台赔偿杜先生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元。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