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布两周年》系列报道之三

法治柔情,推动家庭关系平等和谐

  从民法典(草案)面向大众征求意见开始,虽然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并非民法典中分量最重部分,但因涉及结婚、离婚、家庭关系、遗嘱、继承、遗产等内容,与每个家庭息息相关,而备受关注。民法典实施以来,一些条款的设计,除了为解决问题提供法律依据,背后的立法初衷和人性化的法治柔情,也随着应用,逐步彰显出来。
  
  离婚冷静期挽救冲动离婚
  民法典第1076条、第1077条以及第1078条,全面规定了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崭新内容,屡次引起热议。
  协议离婚也称自愿离婚、登记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是现实生活中婚姻当事人首选的离婚方式。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三十日,即“离婚冷静期”。
  相较于原婚姻法中协议离婚的“一次亲自,当日可办”,民法典实施后协议离婚的婚姻双方,需要亲自到登记机关两次。且前后间隔时间为30天以上60天以内。在“冷静期”制度下,若不能做到两次亲自且在规定时间内前往,都不能最终完成离婚登记。
  此规定一出,不少网友疾呼:这简直是“提高离婚门槛,增加离婚难度”。
  据了解,在以往的离婚案例中,有不少“闪离”型的冲动离婚,部分夫妻为了鸡毛蒜皮的小事,一言不合冲动离婚。而“离婚冷静期”,恰是给这类群体一个缓冲期,让他们有时间理智思考、平复心情,客观、冷静地对待离婚。
  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以来,民政部门也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了调整,在程序中增加了“离婚冷静期”。从民政部门公开数据来看,实施“离婚冷静期”制度,确实在减少轻率离婚、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高女士和陈先生结婚已经有八年,前不久,两人来到了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婚姻登记处,想要申请离婚。据了解,两人经常就“吃东西”问题争执不下。高女士注重养生,对家人食物质量和数量进行严格控制,陈先生嘴馋,爱吃油炸食品,不重视体重问题,因此经常遭到高女士的“批评”。
  “她控制欲太强了,经常不让我吃这不让我吃那,对我大吼大叫。”陈先生控诉。高女士反驳道:“你都超重了,还有痛风的毛病,我劝你少吃是为你好。结果,你在外人面前冲我大呼小叫的,让我下不来台。”正值气头上的两个人吵着要离婚。
  听完两人的说辞,工作人员也意识到夫妻俩是典型的冲动离婚,再三劝阻,也没让冲动的两人冷静下来。两人提交了离婚申请之后,不欢而散。
  按照民法典规定,两人在30天后还需要再次亲自前往婚姻登记处申请发给离婚证,才算完成离婚。但好消息是,高女士和陈先生,60天内都没有再去过,意味着他们的离婚登记自动撤销。不难想象,如果没有“离婚冷静期”,这对夫妻已经手持离婚证了。
  “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以来,确实有不少夫妻“反悔”。就全国各地离婚登记情况来看,撤回离婚申请的情况不在少数。
  据报道,温州市2021年共受理离婚申请19762对,离婚登记9988对,近万对夫妻“反悔”了。其中,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在“冷静期”内提出撤回申请的有116对,发证944对,其余8830对均为“自动撤回”。
  江苏省2021年共受理离婚登记申请240435对,除去17857对因时间未到跨年办理外,87635对离婚申请者在“冷静期”内主动撤回或逾期未办理视为撤回,占比近四成。
  海南省民政厅数据显示,2021年全省共受理离婚登记申请21339对,其中完成离婚登记14352对、257对在“离婚冷静期”内主动撤回、6730对逾期未办理视为撤回。
  2021年重庆共有125485对夫妻申请离婚登记,这个数字与2020年申请离婚数量相差并不大。但随着“冷静期”的实施,2021年共有5万余对夫妻“冷静”了下来,打消了离婚念头。
  山东省滨州市民政局公布的信息显示,“冷静期”实行后,离婚申请人数不降反增。2021年全市共受理离婚登记申请9000余件,比“冷静期”实施前离婚登记总量还多。但经过“冷静期”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的介入,最终离婚登记办结量为4690件,远低于上年同期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龙翼飞解释说,“离婚冷静期”制度并未对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增设限制,因为最终离婚与否的选择权仍然掌握在婚姻当事人手中,而不会受到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高度关注离婚时婚姻家庭成员中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是“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重要内容。草率离婚不仅意味着轻率作出解除婚姻关系的决定,也包括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配问题的草率处理。
  对“离婚冷静期”持质疑态度的人,也大多集中在“对一方有家暴、赌博、吸毒、虐待等行为,甚至严重威胁到另一方生命安全”的情况下,“离婚冷静期”的存在增加了离婚的成本,给在婚姻中处于弱势的人带来巨大隐患,还可能会给财产转移留出窗口期。
  事实上,“离婚冷静期”仅限于协议离婚,即通常说的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协议到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的离婚方式,而不适用于在法院诉讼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形的离婚案件,当事人一般都选择向法院起诉离婚,情节严重的,当事人还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财产转移问题更是“有法可依”。根据民法典规定,即便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等行为的,也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可见,民法典具有全面的保障措施,维护当事人在离婚冷静期间的合法权益。
  “离婚冷静期”的设置,的确在减少轻率离婚、维护家庭稳定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对于那些真正感情破裂、希望快速离婚的夫妻来说,恐怕还需一条“立等可取”的快速离婚通道。
  
  家务劳动补偿不再纸上谈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另一备受关注的亮点,是增加了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这一规定算是给了全职太太、家庭“煮”夫们一颗定心丸。
  实际生活中,家庭成员为家庭所作的贡献很少被认可,创造的价值更被忽视。家务劳动长期处于隐形状态,很难被“公平对待”。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条有温度的规定,从法律上给予那些为家庭默默奉献、但是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提供未来生活保障。
  尤其是夫妻中的一方,通常是女性,往往更多地关心和操持家务,在工作中不能高效投入,自己的职业发展和经济收入难免受到影响。所以,此条款被公认为对女性具有普遍的救济意义。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首次审结了一起离婚家庭补偿案件,结果却引发很多人的不满。
  陈某与王某结婚5年,婚后都是由妻子王某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某除上班之外,其他家务事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最终,法院判决除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外,判决陈某付给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5年获5万元家务补偿,平均每天27元,按照这个薪资水平,远不如全职保姆。
  其实,对于“家务劳动补偿”,在民法典实施前,已经废止的婚姻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但在法律实践中,这类维权意识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民法典的这一规定,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保障了为家庭付出、默默牺牲一方的合法权利。
  现在更多主要承担家务劳动的女性意识觉醒,会在离婚时主动提出索要家务劳动补偿。
  从现有的案例来看,法院判决的补偿金普遍未超过5万元。
  浙江一对结婚三年的夫妇离婚时,主要承担照料孩子、老人义务的女方要求男方按每月5000元标准进行家务劳动补偿,共19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补偿1.5万。
  北京市密云区一对夫妇结婚4年,离婚时主要照顾孩子的男方也只获得1万元的家务劳动补偿。可见,判决补偿金额往往和当事人主张相去甚远。
  福建的阿红可能是获得家务劳动补偿最多的个例。老陈与阿红再婚时带着6个未成年的子女,婚后两人又生育了两个孩子。后老陈长期在外经商,双方聚少离多,阿红结婚30多年来承担了照顾8个子女、老陈母亲、操持家务的重任,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平分共同财产,老陈另给付阿红20万元作为家务劳动补偿。
  民法典中虽然提出家务劳动补偿,但并没有就补偿额度、标准作出规定。
  在引起热议的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判决的那起案件中,主审法官冯淼在解读赔偿标准时也坦言,每个家庭都不一样,很难有统一的标准。作出5万元的家务劳动补偿判决,主要是考虑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4个因素。
  抽象的家务劳动如何转化为可以量化的补偿金额?在实际操作中,付出较多的一方,举证是难点。家务劳动毕竟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劳动,很多是“关起门来”的事情,做或者没做,当事方往往较难举证。
  通过对比发现,赔偿金额较多的案例中,实际都存在一方长期在家或双方长期分居的情况,由此来推断照顾子女的一方为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大部分生活在一起的夫妻,都本着对家庭、感情的付出而进行家务劳动,并没有刻意去收集相关的证据,这一类的夫妻,离婚时补偿金额仅在1万至5万元之间,和实际付出并不匹配。
  虽然家务劳动补偿已经脱离了纸上谈兵,但对于补偿金额,可能还需要一把尺子来衡量。
  
  侄甥代位继承有法可依
  退休教师老李前不久突发心脏病去世,他去世前,已独自生活很多年。老李的父母、妻子和唯一的姐姐已经先于他去世,因为老李和妻子生前未生育和收养子女,老李的晚年生活主要靠外甥小张照料。由于老李突发疾病去世,他生前未立遗嘱,也未立遗赠扶养协议。老李名下的房产,外甥小张有权继承吗?
  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1123条规定,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发生继承。继承开始后,要看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遗嘱、遗赠或者是否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有遗嘱、遗赠或者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且上述文书合法有效的,按照遗嘱、遗赠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处理遗产。未订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由于未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老李的遗产应该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
  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由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先发生继承,这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排在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上述案例中老李的这种情况,在民法典生效以前,按照原继承法第32条规定,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无子女,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那么兄弟姐妹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兄弟姐妹也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那就没有人可以继承遗产,被继承人的遗产要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
  而民法典对于这种情况有了新的规定:第1128条第2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说,民法典这一规定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代位继承人不再仅仅局限于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依法代位继承。
  侄甥辈人数多的话,都可以有继承权。也就出现了“上海孤寡老人过世,13位侄甥辈出现继承遗产”的场面。
  代位继承也称间接继承,代位继承的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像老李和小张这样的情况很多,还有部分案例中,晚辈常年照顾姑姑、舅舅的生活起居,如同自己的父母一样对待,姑姑、舅舅去世后,晚辈只能按法律规定分得适当的遗产,无法继承遗产。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失独老人、孤寡老人越来越多,加上丁克家庭、不婚主义等,这类人一旦去世,就面临遗产无人继承的困境。民法典新设的侄甥代位继承制度,既破解了这样的困境,又符合我国的民间传统,有利于保障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流转,也可以促进亲属关系的发展,引导人们重视亲情,积极妥善赡养老人。
  其实除了扩大代位继承的范围,继承编中还新增了两种合法有效的立遗嘱的方式: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不再需要年迈的立遗嘱老人必须前往公证处进行公证。
  这些新规,无不体现着民法典平等、包容地关注着每一个人的权利,回应着每一类群体的法治需求。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