斩断伸向社保基金的“黑手”

  贵州省六盘水市原水城县社保局社保基金征缴管理股股长、原六盘水市水城区社保局四级主任科员卢某波,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采取截留、侵吞、伪造专用收据等手段贪污养老保险费315万余元。为了掩人耳目,他还编造虚假材料,自己给受害者发放退休金。2022年1月28日,犯贪污罪的卢某波,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近年来,贪污养老、医保基金的案件频发。2017年8月,最高检在批复中明确,养老、医疗等社保基金可以认定为“两高”办理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特定款物”,从重处罚。
  
  花样百出侵吞养老钱
  2021年4月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四级主任科员卢某波被水城区监委立案调查的消息,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轰动。1994年7月至案发,卢某波先后任原水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中心业务股股长、原水城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社保基金征缴管理股股长等职,负责全县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六盘水市水城区,位于贵州省西部,与云南省接壤,地处乌江和北盘江的分水岭地带,是中国重点产煤县之一,素有贵州“高原明珠”、祖国“西南煤海”之称。2020年7月,国务院批复同意撤销水城县,设立六盘水市水城区。
  2007年年初至2008年3月,卢某波利用担任原水城县人社局养老中心业务股股长的职务便利,以补缴养老保险为由,通过接收银行转账和收取现金的方式,侵吞黄某等人用于补缴养老保险的款项共计166.48万元。其中,他通过黄某收取补缴养老金保险款项145万余元,其中朱某1.6万元、林某18.05万元,而黄某自己补缴31万元。
  卢某波将上述赃款用来购买车辆及名牌钱包等。后来,被原水城县纪委调查期间,他制作虚假资料,并通过自己发放退休金的方式掩盖事实,用来迷惑受害者。
  2007年年初至2015年6月,卢某波以为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为由,通过接收银行转账和收取现金的方式,侵吞余某等27人用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款项66.72万元。其中,余某交给卢某波现金6.26万元用于补缴养老保险,卢某波给其收据、退休证等材料;刘某给卢某波3.5万元用于自己补缴养老保险,5万元用于帮助自己妹妹和妹夫补缴养老保险;唐某也给卢某波4.08万元用于补缴养老保险。
  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贵州某公司工作人员杨某分13次转款61.6万元至卢某波个人账户,用于补缴30名员工养老保险。卢某波并未将该款项交给单位,而是自己使用,直到后来被纪委调查,才将款项退还。
  原水城县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成立于1989年12月14日,2005年12月28日和2006年4月19日,卢某波到该公司收取职工养老保险费用,他用已作废的《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核定通知单》向该公司收取养老保险费10.48万余元,收缴后未上缴单位,而是用来偿还个人债务。后经水城县社保局核查,发现原水城县废旧物资回收公司2005年12月28日所缴纳养老保险6.08万元和2006年4月19日所缴纳的4.4万元款项,已缴纳给经办人员卢某波,但他未交给单位财务入账。直到2018年10月22日,卢某波才将该款项交至水城县廉政账户。

  2020年3月13日,当地法院受理原水城县玉舍大坪煤矿破产清算一案。水城区社保局却查询不到大坪煤矿2014年9月份的工伤保险缴费信息,显示大坪煤矿欠缴10万元。原来,是卢某波使用伪造的《贵州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收取该矿10万元养老保险款项,这笔资金没有进入人社局社保基金库,而是被卢某波挥霍一空。


  贪污315万判刑10年半
  2021年4月9日,卢某波因涉嫌贪污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被采取留置措施。其间,经六盘水市监委批准,他被延长留置措施3个月。2021年9月29日,经水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卢某波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执行逮捕。
  2021年10月29日,水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波犯贪污罪一案,向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月18日,水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检方指控:2005年12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卢某波利用担任原水城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中心业务股股长、原水城县社保局社保基金征缴管理股股长的职务便利,以收取工伤、养老保险金款项不上缴单位的方式,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315.2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
  检方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理。建议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人卢某波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卢某波收取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71.76万余元已全部退还,不应认定为犯罪金额;本案大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中的罚金过高;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赃款,应从轻处罚等。
  水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波利用职务便利,以收取工伤、养老保险金款项不上缴单位的方式,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315.2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法院查明:2007年至2015年,被告人卢某波以补缴养老保险为由,收取余某等数十名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并将该款项用于个人生活开支。2016年,被告人因害怕被查处,先后将钱退给周某等部分人员。被告人多年后才退还补缴养老保险款项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及时退还,已构成贪污罪。后由于担心被组织调查而退还部分钱款,不影响对其贪污数额的认定;被告人自2004年4月至2018年3月,以收取工伤、养老保险为由,收取黄某等人和水城县玉舍大坪煤矿等企业的款项,并将款项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其间,其犯罪行为是连续、继续状态,该犯罪行为适用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并无不当。故此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卢某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的部分事实,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2022年1月28日,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卢某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涉案赃款共计315.28万元,扣押在案的14.68万元,由扣押机关发还水城区社保局,被告人已退还193.19万元,剩余赃款107.42万元继续追缴。
  
  贪污“特定款物”从重处罚
  社会保险基金是一项特殊的公共资金,牵涉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康运行。近年来,贪污养老、医保基金的案件频发,引起了法律界人士的关注。
  2005年至2015年4月,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劳动保障局劳动保险事业分处副主任陈某全利用职务之便,在收取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金过程中,采取收款不入账,利用私自加盖钢印、审核章的空白养老保险手册,虚假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缴费记录等方式,侵吞、骗取937人养老保险金共计3654万余元。
  2015年9月30日,陈某全到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并配合检察机关退还贪污赃款766万余元。
  2017年1月,市中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陈某全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另一起案件发生在湖南省。2016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胡某利用担任湖南省石门县人社局社保处征缴管理股副股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市属企业197名下岗职工养老保险费147万余元。2019年12月5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胡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此外,2019年7月至8月,陕西省镇坪县人社局劳保协理员胡某明,在经办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和养老保险征缴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私拿相关印鉴,伪造文书、票据,从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账户转账420.5万元至本人账户,其中324.5万元用于个人博彩,余下的96万元在案发后被冻结;此外,其擅自截留职业年金和养老保险金4.2万余元用于“乐享竞猜”平台博彩。
  2020年6月,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胡某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383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016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贿赂罪的量刑金额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第1条规定:贪污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该司法解释,一直以来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2017年8月,最高检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公布。该批复明确,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两高”办理贪污贿赂案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特定款物”。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