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的民法典实施实践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大事。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十一个坚持”的第二个“坚持”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民法典》颁布后,2020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要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我国民事法治正式进入有“典”时代。为了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了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事审判实践的风向也出现了一些转变。本文从五个方面观察和研讨人民法院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在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且实施一年多的时间里审理典型案件的司法实践经验。


  一、重新界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在民事主体违反限购政策借名购买商品房以及民事主体进行比特币交易的情形,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损害公共利益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紧密相关。对于当事人违反限购政策订立的合同,民法典颁布前,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倾向于认为此类合同属于有效合同。例如,有观点认为,在当事人为规避限购政策而借名购买商品房的情形,从调控总量上来看限购政策的目的并未落空,只是其效果在调控对象之间发生了转移。因此,当事人为规避限购政策而订立的合同只涉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影响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有效。民法典颁布后,法院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发生了明显转变。在“辽宁中集哈深冷气体液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徐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徐某某在当时已有两套住房的情况下仍借曾某某之名另行买房,目的在于规避国务院和北京市的限购政策,通过投机性购房获取额外不当利益。司法对于此种行为如不加限制而任其泛滥,则无异于纵容不合理住房需求和投机性购房快速增长,鼓励不诚信的当事人通过规避国家政策红线获取不当利益。不但与司法维护社会诚信和公平正义的职责不符,而且势必导致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落空,阻碍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落实,影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因此,徐某某与曾某某为规避国家限购政策签订的合同应认定无效。此外,2021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8号)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该司法解释正式将司法拍卖房产纳入各地房产限购政策范围,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房产司法拍卖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比特币交易合同,民法典施行前,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比特币交易属于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应当将比特币交易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民法典施行后,已经有部分法院在涉及比特币交易合同的案件中明确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认定此类合同无效。理由在于,其一,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存在威胁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潜在风险;其二,比特币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与《民法典》第9条规定的绿色原则的精神相悖。故此,比特币交易合同损害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因而属于无效合同。
  
  二、拒绝“和稀泥”判决,彰显公平正义
  关于“公平责任”,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原《民法通则》第132条和原《侵权责任法》第24条被过分宽泛适用的问题较为突出。法院为了抚慰原告情绪,实现“案结事了”,经常适用“公平责任”判决原告和被告分担损失。这种“和稀泥”的做法模糊了人们对行为自由的合理预期,与人们不断增强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和权利意识相冲突,不利于发挥法律的行为规范功能。针对此等现象,《民法典》第1186条对原《侵权责任法》第24条作出实质性修改,极大地限缩了“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引导法院以刚性判决实现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目的。
  依照《民法典》第1186条的规定,“公平责任”只有在民法典其他条文或者其他法律对受害人和行为人分担损失另有规定,且满足因果关系要件要求的情况下才可适用。民法典施行后,多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严格适用《民法典》第1186条的规定,将“公平责任”的适用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例如,在“管某某、沈某某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应予以必要的限制,否则会导致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无法发挥应有的预防损害之规范功能,软化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体系构成。”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谷某某等人诉辉田超市生命权纠纷案”中,谷某在辉田超市购物时,口袋里放了两只鸡蛋未结账便欲离开,超市店员发现后将其拦下询问。在双方交流的过程中,谷某突然倒地,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法院认为,辉田超市员工的劝阻行为较为克制,未超过合理限度范围,不具有违法性,其与谷某倒地之间也不具有因果关系。由于辉田超市对谷某因争执倒地不构成侵权,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本案旗帜鲜明地宣示,公平责任不应成为‘和稀泥’的法律依据,任何人都不能将自身应承担的风险转嫁他人,不是所有损害都应由他人来赔偿填补,损害发生如果不具有法定原因,不能要求他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江某某、张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法院明确指出:“适用公平责任虽不需考量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但仍应考虑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该案中,张某某系根据江某某的指示前往工地挪车,但中途因自身疾病发作而死亡。法院认为,江某某的指示行为与张某某因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该案不具备适用“公平责任”的事实和法律要件。
  
  三、保护行为自由,鼓励创新与人格自由发展
  《民法典》第1176条首次在民事立法层面确立自甘风险规则,为文体活动的参与者提供了更大的行为自由,使参与者在文体活动中能够更好地发挥,鼓励其不断突破极限、挑战自我,有利于促进文体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民法典施行后,该条文在审判实践中得到广泛适用。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北京市民法典“第一案”中,原告、被告等人在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比赛,其间被告击打的羽毛球击伤原告右眼。法院认为:“羽毛球运动系典型的对抗性体育竞赛,除扭伤、拉伤等常规风险外,更为突出的风险即在于羽毛球自身体积小、密度大、移动速度快,运动员未及时作出判断即会被击中。原告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而原告仍自愿参加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故此,法院适用《民法典》第1176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人防公司与粤和兴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在第十届中国杯帆船比赛竞赛期间,人防公司拥有的“白鲨号”游艇和粤和兴公司拥有的“中国杯24号”游艇发生碰撞事故,双方均不同程度受损。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系在明确知道帆船竞赛的风险性的前提下自愿报名参加该项活动,在竞赛中因对方参赛者的行为而遭受损害,符合《民法典》第1176条适用的前提条件。“中国杯24号”游艇虽然违反了竞赛规则,但其当时采取该行动系判断失误,双方游艇对涉案碰撞事故的发生均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各自承担涉案事故造成的损失。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刘某与范某某身体权纠纷案”中,刘某与范某某在公司组织的文艺晚会集训间隙相约进行扳手腕比赛。在第三次扳手腕过程中,刘某不慎肱骨干骨折。法院认为,扳手腕属于具有激烈性、对抗性和风险性的娱乐活动。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扳手腕活动的潜在风险,其自愿参加此等活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而范某某在扳手腕活动中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刘某不得请求范某某承担侵权责任。
  
  四、平衡担保关系各方利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关于保证方式的推定规则,原《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三角债问题突出、交易诚信较为缺失的时代背景下,原《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体现出加大对债权人保护力度的倾向。但是,由于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原《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不仅不当地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有违缓解自然人保证责任的比较法趋势,实践中也容易导致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人情关系破裂,引发大量个人和企业因相互担保或者连环担保资不抵债或者破产的情形,对正常的生活和经营秩序尤其是金融秩序产生不利的影响。基于此,《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对原《担保法》第19条作出修改,明确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方式推定为一般保证”的推定规则,有利于防止债务风险的扩散、防控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确立的新规则对审判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民法典施行前,在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法院通常会依照原《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将保证方式推定为连带保证。例如,在“江苏金烁置业有限公司诉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在案涉借款合同中,当事人的约定不符合原《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的规定,属于对保证责任形式约定不明的情形,故依照原《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判决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施行后,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情形下保证方式的认定,法院主要区分两种不同情况:保证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以下简称《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1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原《担保法》第19条将保证方式推定为连带保证,从而保障债权人的预期利益。例如,在“江某某、胡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案涉《借条》形成于2018年9月15日。法院认为,涂某某在案涉《借条》上保证人一栏上签名,且《借条》中未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依照原《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其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的,依照《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1条第1款的规定,适用《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将保证方式推定为一般保证。例如,在“余某某、邓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保证事实发生于2021年1月10日。法院认为,案涉《借条》上只载明了保证人,未对保证方式进行明确书面约定,因此应当依照《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为了精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避免法院在实践中混淆保证方式的推定规则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 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25条对保证方式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也得到了广泛适用。例如,在“张某、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当事人2021年2月24日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第6条明确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按期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该约定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和有承担责任顺序的意思表示,应当依照《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李某某、林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当事人2021年8月15日签订的《承诺书》载明“如承诺人无力还款,担保人支付”,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应当依照《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25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五、准确适用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妥善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往来受到严重影响,合同的履行出现大量障碍。如何依法适用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规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合理协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关于不可抗力规则,2020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发〔2020〕12号)第3条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关于情势变更规则,2020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法发〔2020〕17号)第1条规定,在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及线下培训合同等案件中,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的精神,依法审理涉疫情合同案件,积极引导合同当事人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克时艰。在“李某诉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根据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涉案房屋交付义务,实际上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6日才履行了交付义务,逾期时间为66天。法院认为,一方面,在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新冠肺炎疫情以及政府相关防控政策及措施均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故应当依法免除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部分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双方约定按照已付房价款每日万分之一标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该标准并不低,尤其是在经历了新冠疫情的情况下,按照该标准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原告的部分损失。因此,法院依照《民法典》第180条和第590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免除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44天违约责任,判决其承担22天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在“湖南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阳华美影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华美影城公司承租向华房地产公司的商铺用于电影放映。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华美影城公司被迫于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7月26日关门停业。此后因人员流动受到限制,疫情防控措施亦导致电影经营活动受到直接影响。法院认为:“疫情对于具体的民事主体而言,带有突发性,就疫情防控而言,带有一定的政策强制性,非当事人可以抗拒,亦非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且疫情的暴发流行足以造成华美影城公司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故疫情成为当事人合同预期实现的客观障碍,合同订立时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对华美影城公司显失公平,构成情势变更,华美影城公司请求减免租金、变更合同,符合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故此,法院依照《民法典》第533条等条文的规定酌情调低了案涉租赁合同的租金。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通过对民法典颁布两周年且实施一年多来人民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进行观察,总结其中经验并研判未来趋势,可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供有益经验。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将在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