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防性侵,关口须前移

  4月18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极为引人注目的是,相比于去年年底提交审议的一审稿,二审稿增加了一条新的规定:“学校聘用教职员工或者引入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校外人员时,应当查询上述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上述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引入。”
  自妇女权益保护法的修订提上议事日程后,便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审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委员们就提出了不少改进意见。一审过后,修订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期间,公众提出的修法建议更是多达32万余条。其中的一大焦点,正是呼吁建立入职查询制度。眼下,二审稿吸纳了这一建议,正是对社会期待的积极回应,堪称二审稿最大的亮点之一。
  近年来,国家层面极为重视师风师德建设,教师队伍的总体素质也在不断提升。但不容回避的是,校园性侵案件依然时有发生,其中有相当比例的施害人属于有性侵前科的教师或学校工作人员。2019年,对301起校园性侵案的统计分析表明,熟人作案占比达70.43%;在熟人作案的案例中,教师、教职工(含培训教师)占比最多,达35.85%;施害人重复作案占比55.48%,持续作案往往达到2至3年,最长达22年。
  在贵州省余庆县发生的一起案件就颇能说明问题。早在2006年,教师刘某林在余庆县勤勇小学任校长时,就因强奸未成年学生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刘某林刑满释放后,于2015年前去贵阳中加新世界国际学校应聘,由于校方没有考察他的道德品质,也没有及时了解他的性侵犯罪前科,刘某林被成功录用为教师。恶习难改的刘某林,再次将魔爪伸向这所民办学校的女童,造成了极为恶劣的侵害后果和社会影响。
  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具有作案手段隐蔽、密切接触人员作案比例高、重新犯罪率高等特点,而发生在校园中的性侵案,由于未成年学生相对的弱势地位,进一步凸显了这些特点。这就需要针对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强制实施入职审查及从业禁止制度,将性侵预防关口前移,如此才能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遏制在校未成年人遭遇有性侵前科教职人员侵害的风险。我国《教师资格条例》第16条明确规定:“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而入职查询制度的构建,正是使这一规定真正落实的重要一环。
  事实上,为了防止个别有性侵“案底”的害群之马荼毒校园,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三部门于2020年8月曾联合印发意见指出:“学校拟聘用人员应当在入职前进行查询。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不得录用。在职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三部门印发的意见虽然填补了制度真空,但由于该意见的位阶和效力较低,入职查询机制的建设并不完善。例如,对于谁是执行主体、如何获取违法犯罪记录、谁来提供记录查询以及违反查询义务的法律责任等具体问题,缺乏统一和明晰的规定,这就导致各地的执行力度松紧不一,效果各异。
  也正因此,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入职查询制度,并且明确该制度适用于教职员工和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所有长期入驻学校的人员,不仅拓展了入职查询范围,也增强了入职查询制度的严肃性。这一立法设计,有助于督促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制度,使入职查询“一票否决”的作用真正实至名归,进而最大程度地防范校园性犯罪风险。
  就女性权益的保护难度而言,竭尽所能保护未成年女性平安成长,是全社会任何时候都不可懈怠之重任。而推动校园性侵预防走向精细化、法治化,则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期待入职查询制度能够早日落地,在现有保护机制的基础上,筑起一道更为坚固的防火墙,将戕害未成年人的黑手拒之门外,为孩子们提供一片更为安全的校园净土。
  ●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