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一年后离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定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彩礼是男方诚心求娶女方所表示出的一种尊重的态度。
  然而近年来,“天价彩礼”现象层出不穷,使得彩礼习俗日渐变味,甚至演化成不正当的攀比之风。天价彩礼让人望而生畏,让许多有情人不能“终成眷属”,甚至有些家庭为此债台高筑。
  2018年9月,杜风与陈丽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9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未举行婚礼,未同居生活。2020年6月28日,双方实在不想这样将就下去,杜风想提起离婚并要求陈丽返还彩礼102400元。
  “怎么会是102400元呢?”陈丽对此表示疑问。据陈丽介绍,婚前杜风给予她定亲彩礼36800元,花费20200元为陈丽购买“三金”(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一套。
  杜风表示,对于多的部分财产皆为之前见面礼、节礼、给陈丽侄子的喜酒钱等,系双方恋爱期间或新婚后,自己自愿给付陈丽或陈丽长辈的钱款。
  请问,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结婚后是否还能要求返还彩礼?
  
  律师点评: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把婚姻当作敛财的一种方式。给付彩礼必须要看家庭实际情况,要以自愿为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的,彩礼款应全额返还。
  与此同时,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定亲彩礼、“三金”皆属当地结婚定亲风俗,给付的目的是为了双方结婚、共同生活,既然双方感情破裂导致离婚且未共同生活,未举办婚礼,支持返还较为妥当,亦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故对杜风要求陈丽返还定亲彩礼36800元及“三金”予以支持。
  此外,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赠送价值较小的物品,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所以,对于杜风要求陈丽返还的见面礼、节礼、给陈丽侄子的喜酒钱等,系双方恋爱期间或新婚后,杜风自愿给付陈丽或陈丽长辈、晚辈的钱款,不能认定为彩礼,且杜风亦很难证明上述钱款已实际支付,故对该部分财物陈丽不应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