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 解决“类案不同判”】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实施的重要内容在于裁判尺度的统一。2021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进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建设,先后印发“加强类案检索指导意见”“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意见”和“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2021年,最高法加大对各高级人民法院拟出台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性案例的审核备案力度,共完成88个审判业务文件、110多个参考性案例的审核备案工作。2022年1月,最高法召开了统一法律适用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要旨梳理提炼工作方案》,推动法官智慧结晶与信息化手段深度融合,建立裁判要旨数据库。该如何落实“类案同判”?如何看待“类案不同判”现象?本刊话题收集了来自澎湃新闻及相关新闻发布会中有关专家学者的部分论述,以分享观点,推动法律的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刘峥:统一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我看来,落实“类案同判”责任,最主要是抓住承办法官、合议庭、专业法官会议、院庭长、审判委员会这几个关键节点,并分别强调各自的责任。首先,“案子终归是由人来办的”,法官亲身接触案件,最了解案件适用法律的难点重点,除简单案件,一般应当及时进行类案检索,发现在手案件与类似已决案件的异同点,必要时可以提请专业法官会议研究。其次,考虑到目前法院98%以上的裁判文书已由独任庭、合议庭直接签发,独任庭、合议庭作为“第一责任人”,是统一法律适用的基础。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独任庭、合议庭应当严格遵守实体法、程序法相关规定,正确运用证据规则和法律解释方法,最大限度降低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风险。第三,院庭长负有监督管理的法定职权,是确保案件质效的“关键少数”,他们除了直接参与案件审理,还可以通过听取“四类案件”汇报、召开专业法官会议、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等方式,及时发现、解决法律适用上的分歧,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最后,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功能作用。审判委员会既是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又是讨论研究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机构,统一法律适用应当是其重要的工作职责。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应当着重讨论容易产生法律适用分歧的重大疑难案件,同时及时提炼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确保本院及辖区内法院审判同类案件时裁判标准的统一。
  
  上海师范大学法治与人权研究所所长、光启学者特聘教授刘作翔: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尽最大努力消除同案不同判现象”,我认为是真正抓住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要害和“牛鼻子”。最高法院也提到,“同案不同判”是表面现象,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到的审判结果,而背后的本质是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如果“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频繁出现,会严重影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确信,并进而影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中国(大陆)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建立的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所谓统一的法律体系意味着法律标准的统一,而统一的法制体系意味着法律实施机制(其中就包含了司法运行机制)的统一,这样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要求保持高度的法制统一,而司法统一是法制统一的非常重要的体现和特征。司法统一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同案同判”,即同样的案件得到同样的判决,不同的案件得到不同的判决。如果同样的案件得不到同样的处理和裁决,要么是适用的法律标准不统一,要么是司法运行机制出了问题,直接影响到法制统一。在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和法制体系之下,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很难接受这样的审判结果,会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怀疑,进而会丧失对司法的公信力。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雷磊:由于司法裁判具有依法裁判和个案正义的二元性,所以作为形式原则的同案同判必然只是依法裁判的衍生性义务。作为司法义务的依法裁判归根结底也是一种道德要求,因而衍生自依法裁判的同案同判必然只具有初始性,始终存在着被其他更重要的理由所凌驾的可能。但是,同案同判的提法并非没有意义,它具有“溢出”依法裁判之外的表征性价值,也即形式正义的可视化和可预期性的显现化。毕竟司法裁判也是社会治理的一环,除了法律效果,也要追求社会效果。从这个角度看,尽管同案同判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和道德价值,但仍不失为司法公正的一种价值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