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消费,如何解除权益受损风险?

  在近期落幕的央视“3·15”晚会上,网络消费领域侵权乱象的曝光,引发了举国围观。其典型案例包括:一些直播平台的“美女主播”其实是邋里邋遢的抠脚大汉,以低俗的甜言蜜语骗取粉丝打赏,直至掏空不少受害者的腰包;一些直播间抢购翡翠的热销场面,从货主到抢购人,再到所谓的“越境交易”,全是托儿在演戏,高价推销的“高等级翡翠”则是低等货甚至是假货;一些提供口碑服务的营销公司为了拉来客户,以自问自答、雇佣水军、机器人编写等手段,伪造海量信息操纵信誉结果,进而误导、欺骗消费者⋯⋯诸如此类手段不断翻新、无底线造假的网络营销乃至网络欺诈,无不揭示了当下网络消费领域侵权现象的严峻性。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深入,网络经营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网络消费已经由偶尔变成常态,由小众变为普遍。这一快捷便利的商业模式,为经济生活注入了巨大的动力。然而,网络的时空性等特点,也决定了网络交易具有识别难、监管难等风险,更易沦为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洼地。今年“3·15”晚会所披露的相关案例就足以证明,如何应对网络消费可能遭遇的陷阱,有效解除权益受损风险,已成为消费维权的重中之重。
  首先,消费者需要提升自我保护意识。网络交易与线下交易的重大差异在于,消费者在交易前无法面对面地甄别商品或服务的优劣,实体经济环境下的消费常识和防诈经验几乎完全失灵,消费者往往依据网上搜索的商家好评率和口碑作出消费选择。但在现实中,商家雇佣水军“刷好评”的造假现象暗流涌动,以“奖励”“优惠”等诱导消费者虚假好评也是司空见惯。对此,消费者理应保持足够的警惕和理性,防止因盲从轻信而权益受损,更不能贪图一时蝇头小利而助长网络消费环境的恶化,最终损害自身长远的消费权益。另一方面,当下网络消费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精神消费产品日益增多,通过网络主播换取粉丝打赏的新兴消费形态,即为其中的典型代表。这固然满足了受众的情感消费需求,但利益驱动下的打赏经济,也结出了迎合低俗消费心理、坑蒙拐骗横生的恶果。而要避免这些风险,除了加强规范和监管,至关重要的是消费者培植健康的消费心理,树立文明的消费观念,进而提升自身的权益保护能力。
  其次,执法部门需要转变监管方式。与线下交易相比,网络交易的侵权现象具有诸多新特点,传统监管方式已难以应对。今年“3·15”晚会所揭示的网络交易乱象,在很大程度上就与监管乏力和缺失息息相关。事实上,网络交易既带来了新的监管难题,但网络技术本身也为加强监管创造了条件。通过实时监控、固化证据等网络技术手段,可以低成本、高效率地对网络交易实行全方位的监管。有效的网上监管与严格的网下执法相结合,再加上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举报制度,才能真正治理网络交易乱象,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扼制于事前与事中。
  再有,网络交易平台需要发挥自律作用。网络交易的健康生态,离不开平台以及平台内经营者的自律和守法。2018年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以及其后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既明确了平台对经营者的监督义务,也设定了平台与经营者的连带责任。这些制度创新,为依法规范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行为提供了准则。但在现实中,一些网络交易平台出于利益考虑,漠视监督责任、规避法律义务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大大削弱了其自律功能。因而,有必要以更有力的执法和司法手段,督促平台担当起自身义务和责任,如此才能真正激发平台的自律作用,进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还有,司法审判需要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功能。司法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最后防线,对于网络交易侵权行为的司法追究,必须考虑其有别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比如,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实施的《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就针对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以及网络餐饮服务中的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明确了消费者可以起诉的被告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司法解释形式细化、补充了司法实践中的规则缺失。诸如此类的制度设计,理应在未来进一步强化,并切实运用于司法实践,从而为网络消费的权益保护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总之,要解除网络消费的权益受损风险,就必须正视网络交易所带来的现实挑战,从消费、经营、监管、司法等各个维度共同努力,进而形成治理合力,并最终促成规范运行的网络交易环境,实现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利益的双赢。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