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出台】

  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发布,自2022年3月20日起施行。《解释》共29条,根据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对第二条以及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及时回应新领域新业态司法需求的重要举措。《解释》的施行,对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促进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线上线下市场加速融合,新类型法律纠纷大量涌现。加快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制定,是日益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题中应有之义。如何看待新公布的《解释》?如何继续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治环境?本期话题采撷以下专家学者、相关人员在知产前沿、知产财经公号及《经济参考报》《深圳特区报》上发表的相关论述和见解,以分享观点,传递信息。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通过制度创新、监管创新,进一步促进市场和产业的创新与国际化,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的一项重要议题。针对低质量、仿冒、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等过度竞争、恶性竞争的现象,要形成执法应对措施。还要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套规则和机制持续进一步完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和地方规章,要充分调研市场的多类行业、多种模式和多元需求,形成分行业、分类别的规则和指导性文件。加强不正当竞争监管的前瞻性动态关注,持续优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尺度。
  
  上海交通大学讲席教授孔祥俊:加快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的制定步伐,显然是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治的重要举措。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细化法律标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完善法律制度,对于“做好专门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增强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统一性”,具有承上启下的独特功能作用。

  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伟君:从刚刚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修正了原来的“凡专门法已作穷尽规定的,原则上不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扩展保护。凡《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在特别规定中作穷尽性保护的行为,一般不再按照原则规定扩展其保护范围”的观点,放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限保护说”。这应该是一个可喜的进步。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和静钧:反不正当竞争,历来沿用三条路径:一是受害人维权路径;二是监管者事后追责;三是行业协会或平台商的行业规范,形成事前约束。受害人维权被认为是最有效、最直接的行为,该行为越是成本低、回报大,“虚假”受害人就越有可能利用维权行为构成逆向不正当竞争。网络环境下的市场不正当竞争,已经感受到两头“吃紧”:一是真正受害人发起声势浩大的维权,二是虚假受害人发起恶意维权,从而打击竞争对手。掌握好权与责的分寸、打击恶意维权、遏制超限维权,是破解互联网环境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平衡之术。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袁田:相较于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互联网专条”等热门条款,仿冒混淆纠纷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传统条款。但实际上,仿冒混淆纠纷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一直占据较大比重,其适用亦有较多亟待明确之处。本次新《解释》主要围绕如下方面明确仿冒混淆条款的适用:(1)明确“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及考量因素。(2)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兜底条款的认定前提是否包含“有一定影响”。(3)明确该类纠纷中销售行为的性质并增加抗辩审查条款。此次新《解释》的出台是近年来不正当竞争纠纷司法经验、裁判智慧的凝练和升华,贯彻了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有效回应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市场竞争中的新情况、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