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记分新规”彰显“过罚相当”精神

  4月1日起,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新规不仅将各地正在推行的“学法免分”制度化,还对现行记分项目进行了增减,对部分项目的分值进行了调整,其主要内容包括,增加一次记9分的记分种类,删除一次记2分的记分种类,对23项违法记分保持分值不变,对14项记分行为降低记分分值,删除13项记分行为等等。
  对于此次公布的交通执法“记分新规”,舆论普遍给予了高度肯定。纵观新规的改革内容,不仅蕴含了人性化的执法追求,更为重要的是,新规依据“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对现有交通执法的记分体系进行了更为科学的设计和调整,该宽则宽,该严则严,使记分标准、幅度与违法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匹配,进而确保执法结果更为合理和公正。
  交通执法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记分,是交通执法实践中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追溯起来,2004年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确立了交通执法记分制度。同年,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设定了具体实施标准。自此以后,交通执法记分制度对于治理交通违法、保障交通秩序、守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等,都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不容回避的是,经过十多年的实践,交通执法记分制度的一些旧有设计,已经显得滞后,与现实生活的抵牾和冲突日益暴露。尤其是,交通执法记分制度更多基于管理的视角,而非权利的视角,对于一些并无恶意、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明显处罚过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自觉守法的意愿。
  以号牌规范悬挂问题为例,此前就发生了多起争议个案,一些车主号牌稍有污渍,甚至少装一两个螺丝,就可能遭到处罚,被记12分;再比如,驾驶时一不小心压线,就一律罚款200元并扣3分,不少司机对此也难以接受;还有,连续驾车4小时以上未停车休息,或者休息时间低于20分钟,一律记6分,也让许多货运司机叫苦不迭,遇到特殊情况和堵车,司机根本没有停车休息的条件,不分具体情形一律予以记6分的处罚,不仅有处罚偏重之嫌,也令人难以接受。
  应当看到,现有交通执法记分制度的一些不尽合理之处,早已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近些年来,各地大力推行的“学法免分”措施的一个重要初衷,就是提供一种额外救济手段,为现有交通执法记分制度打上补丁,在提升驾驶者守法意识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保护没有恶意、情节轻微的违法者,从而避免处罚过严的“误伤”。不过,就制度改革而言,“学法免分”措施也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其适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救济力度也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学法免分”措施只是一种末端改革,并没有溯及过时和不合理的制度,也无法真正避免让民众继续承担不合理的成本。
  此次推出的交通执法“记分新规”,则显示了彻底改革的决心,对于那些社会反响较大、不合理的记分规则,从源头上实施了纠偏。比如,对于号牌不规范悬挂行为,不再是不分轻重一律记12分,而是分为两档,不悬挂或故意遮挡、污损号牌,记9分,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则记3分;再比如,对于因车主疏忽而比较容易发生的开车压线等违法行为,从记3分减为记1分;疲劳驾驶从原来的记6分打了对折,变为记3分,等等。
  避免矫枉过正的同时,交通执法“记分新规”对于一些近年来危害不断增大、社会影响日益恶劣、显著威胁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则进行了加码处罚或设立了新的罚则。比如,驾车拨打、接听手提电话等行为,从记2分变为记3分;再比如,遇到前方机动车排队或缓慢行驶,借道超车或穿插等候车辆,从记2分变为记3分;还有,新增“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违法行为,并对其施以一次扣12分的顶格处罚,以加大打击近年来日益蔓延的“分虫”现象,等等。
  显而易见,交通执法“记分新规”的与时俱进,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法治原则和精神,兼顾了交通治理需求和公民权利保护。这样的制度变革,不仅使得交通执法记分制度更加科学合理,也更加具备民意基础,从而在执法中得到充分的理解和配合。当然,再好的制度也需要严格执行,未来交通执法“记分新规”能否在现实中切实落地,尤其是堵塞各种可能出现的执法漏洞,仍然需要相关部门提升执法的魄力和智慧,也需要每位公民提升守法的自觉。如此,才能实现制度改革的初衷,更好地守护交通的秩序和安全。
  ● 责任编辑:阿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