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同事互相帮忙打卡被公司解雇,合法吗?

  王丽(化名)系碧海公司销售人员,在入职时,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且王丽已签字确认知悉《员工手册》及其公司规章制度等内容。
  近日,碧海公司在日常考勤管理中发现,王丽与该公司另一员工黄鑫(化名)的考勤打卡时间多次高度相近,在同一台打卡机上的打卡记录相差仅数秒。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及考勤系统记录发现,该二人存在多次相互代打卡及相互委托打卡行为,公司以王丽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
  而王丽认为,自己不存在公司所述的代打卡及委托他人打卡行为,碧海公司的辞退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经查明,公司和王丽均认可真实性的监控视频显示,王丽及黄鑫确实均存在手持不同卡片、在同一打卡机上先后打卡的情况,且可与考勤系统中的记录相印证,可以证实王丽存在多次代他人打卡及委托他人代打卡行为。
  碧海公司相关负责人提出,《员工手册》系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已经向王丽公示,其中载明,以任何行为伪造、干扰员工出勤数据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他人或帮助他人在上下班时代打卡,伪造考勤记录等行为均属于严重违纪。而且,碧海公司与王丽解除劳动合同均已履行通知工会程序。
  那么,王丽跟同事互相帮忙打卡被公司解雇,合法吗?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王丽在工作中存在多次代他人打卡及委托他人代打卡行为,该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相关制度,亦违反基本劳动纪律、有违职场诚信,故碧海公司有权依法按照《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与王丽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提醒,遵守劳动纪律、恪守职场诚信不仅是职场中不可轻易违背的黄金准则,更是劳资关系得以正常维系的重要保证。劳动者应当时刻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坚守职场诚信。而用人单位,亦可进一步提升及优化员工管理方式,以期共同建立与维护健康和谐的劳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