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约定“京牌”可终身使用,却遭反悔,怎么办?

  北京市民胡先生、张先生和赵先生三人私下约定,将赵先生名下汽车带指标卖给胡先生终身使用。让胡先生没有想到的是,车刚开了几年,就遭到了当事人的反悔。
  事情要从2014年说起。彼时,胡先生与张先生签订了《指标转让协议书》,约定赵先生将一辆长安之星小客车带指标卖给胡先生,一次性收取费用55000元,赵先生给胡先生提供新身份证,供胡先生使用,该指标供胡先生终身使用。如果政策改变能过户的情况下,赵先生无条件配合乙方胡先生过户。同年11月8日,胡先生以赵先生的名义,将该车辆置换为奥迪A3三厢轿车,新的车辆仍登记在赵先生名下。
  后来,胡先生不慎将行驶证丢失,在向车辆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时,方知赵先生已将该车牌档案办理冻结。胡先生与赵先生协商补办行驶证时,张先生与赵先生之间互相推诿,拒不配合办理。
  二人的行为让胡先生很恼火,他要求张先生、赵先生让其继续无条件使用车牌,如张先生、赵先生拒绝让其使用,应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但是张先生答辩称,不同意胡先生的诉讼请求。购车款没有转给其个人账户,车也已经给胡先生了,车辆手续的冻结也与张先生没有任何关系。对此,赵先生未作回应。
  那么,私下说好“京牌”让自己终身使用,却遭反悔,该怎么办?
  
  律师点评: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本案中,《指标转让协议书》在本质上属于“买卖小客车指标”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中关于小客车配置指标不得转让的规定,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胡先生应将长安牌汽车返还赵先生,赵先生将所收取的费用扣除合理费用后返还胡先生。因胡先生已经将长安牌汽车置换,但该置换未经赵先生同意,故胡先生应当承担返还该车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赵先生销售的长安牌汽车价格远低于奥迪A3轿车价格,基于公平原则,应当向胡先生支付部分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京牌”买卖行为亦存在诸多潜在风险,对于购买者而言,机动车登记在一定程度上有对外公示机动车所有权的作用,会存在他人拖欠债务等原因,车辆被查封冻结的风险。对于出卖者而言,在“京牌”交易过程中,出卖人一般都会将自己的身份证件交给购买者,用于办理验车、保险等手续时使用。但如果买方将身份证用于办理网贷等,出卖人或将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甚至可能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同时,“京牌”交易完成后,车牌所有者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汽车任由别人使用,无法对汽车实施有效控制,可能在车祸赔偿、违章罚款、个人信用记录等诸多方面,面临因为买方的过错甚至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潜在风险。
  市场交易主体在参与经济活动过程中应当遵纪守法,勿以个人私利损害公共利益,携手共建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