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静漪、林嘉、黎建飞、娄宇、沈建峰、钱叶芳、王天玉、佟丽华、李广德:关于劳动法法典化的讨论

  编者按  
  1994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劳动法》。此后,我国又先后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现在,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劳动法》和其他法律为主体,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和国际公约等为辅助的劳动法律制度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互联网技术的革新,劳动形式不断改变,催生出了灵活就业、共享用工、居家办公等一系列新的工作模式,同时也使得传统劳动主体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变化。在此背景下,是否需要编纂劳动法典、如何编纂劳动法典,成为当前法学界讨论的一个热点。为此,本期争鸣栏目邀请叶静漪、黎建飞、娄宇、沈建峰、王天玉等专家发表意见,并选取林嘉、钱叶芳、佟丽华、李广德等专家已发表文章的观点,对劳动法法典化进行讨论。
  
  叶静漪 
  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林 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黎建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娄 宇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社会法研究所所长
  
  沈建峰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钱叶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天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佟丽华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广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研究室助理研究员
  
叶静漪:以新发展理念指导编纂劳动法典
  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对劳动立法提出了新要求。及时编纂劳动法典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强烈的现实关怀和重大的历史意义,应当尽快将劳动法典列入法典编纂的议程。编纂劳动法典是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有助于我国经济社会建设进一步贯彻新发展理念,是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体系发展完善的重要成果,且编纂时机已经成熟。新时代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这实际上为劳动法典确立了基本原则。劳动法典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追求公平正义,助力推进共同富裕,在内容上应突出共享发展理念的具体要求。
  劳动法典编纂应体现时代性。法典编纂既不能脱离法律的具体标准和法典的一般特征,也不能囿于技术、因循守旧。这些要求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已经体现出来。编纂劳动法典可以借鉴编纂民法典的成功经验,特别是要注意体现社会主义属性,着力解决制约我国劳动关系发展和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突出问题,有效回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劳动法典要充分体现劳动法追求的公平正义基本价值,契合时代使命,并提升劳动领域法治的治理效能,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更有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坚实保障。
  劳动法典可将共享发展作为核心特征与基本原则。共享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根本要求,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直接表达。确立共享发展原则的劳动法典将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成果。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体系目前还不完善。例如,《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调整范围过窄,《劳动合同法》的理念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基本劳动标准如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等立法缺失,新就业形态缺少法律规制,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仍有不足,等等。这些问题需要在劳动法典中解决,坚持共享发展原则可以发挥作用,因为它既要求发展,也要求在发展中解决实现公平正义、弱者权利倾斜保护的具体问题,还要求劳动关系的多方共建共享。
  劳动法典编纂过程也要开放“共享”。劳动法律制度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必不可少的、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具有明显的战略优先地位。要确保立法过程中劳动者充分参与,切实提高法典质量,编纂出一部真正符合时代要求的劳动法典。
  
林嘉:编纂“总分”体系结构的劳动法典和“两步走”法典化的路径选择
  一、关于劳动法典体系建构
  自1896年《德国民法典》以降,“总分”结构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典编纂的典范,通过总则编抽象出各分则部分共同适用的法律原则、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法律行为等,从而使得法典各篇章之间形成逻辑严密的有机体。我国《民法典》编纂也采取了“总分”结构。就劳动法典而言,根据劳动法的内在体系和法典编纂的科学性,劳动法典编纂的体系结构亦应采“总分”结构。
  总则编是劳动法典的总纲,纲举目张。通过制定总则编,运用“提取公因式”的办法,提炼劳动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基本原理和规范,汇编成“劳动法总则”,构成统领整个劳动法典并且普遍适用于劳动关系运行各个阶段的基本规则,成为劳动法典中最基础的部分。劳动法典总则应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法律原则、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主体界定、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职责、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组成和运行等一般规则。
  其中,应重点在以下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劳动法典的适用范围。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方面,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均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体现我国劳动法建立在以工厂劳动为模型的典型劳动关系基础之上,排除了大量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法保护,保护范围较为狭窄。很显然,当前我国劳动法律规范调整范围已无法适应新时代劳动力市场的发展需要。编纂劳动法典,可以在总则中单设一条对灵活就业人员中具有一定从属性的劳动者的适用进行规定,在分则中通过专设一编“特别劳动者保护”规定灵活从业人员享有的基本劳动权保护内容。
  二是应当界分不同类型的劳动者。由于目前我国劳动法没有区分不同类型劳动者,导致劳动法倾斜保护原则在法律适用中出现分歧,典型者涉及公司高管的法律适用问题,可以通过定义高管的概念排除高管对部分劳动法条款的适用,如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工资、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违约金条款的限制等等。另外,新业态从业劳动者、家务劳动中家政工人以及各类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也应当予以明确,对于这类劳动者可与典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做区分,但都应当给予基本的劳动权利保护。
  三是要顺应时代的发展和人权保护的观念,明确对劳动者人格尊严、劳动权平等、反就业歧视等基本规则作出规定,彰显现代劳动法的理念。

  劳动法分则应当在劳动法固有的科学体系和逻辑秩序中展开。劳动法分则体系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劳动关系法、劳动基准法、特别劳动者保护法、劳动权利保障和救济法等。


  二、关于路径选择
  由于我国目前劳动法律体系还存在一定的短板和不足,就编纂我国劳动法典路径而言,宜采取“先补齐单行法、后编纂劳动法典”的“两步走”路径。
  第一步,补齐劳动法律体系中明显缺失的内容,完成劳动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整理。我国劳动法体系中明显存在缺失的有劳动基准法、集体合同法等,目前劳动基准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有关部门正在启动劳动基准法起草工作,对编纂劳动法典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二步,实现劳动法典的编纂。制定单行法的同时,可以适时启动劳动法典的编纂工作。尽管对法典编纂而言要以单行法为基础,但我们所谓法典化采取的是编纂式立法而非汇编式立法,因此,在编纂法典时,可以将需要完善的相关内容直接规定在法典中,《民法典》制定中“人格权编”就是典型例子。通过编纂劳动法典,可以将目前劳动法体系中需要完善的内容如就业歧视法、集体劳动法、特别劳动者保护法直接予以规定,补齐相关的法律短板,最终实现劳动法体系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来源文献】
  林嘉:《论我国劳动法的法典化》,载《浙江社会科学》2021年第12期。
  
黎建飞:我国劳动法典编纂的承续与前瞻
  新中国劳动立法受到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在继承根据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大量劳动法规。经过延续不断的积累,我们才有改革开放中的劳动三法,即《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也有了专有程序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而有了独立的劳动实体法和劳动程序法,共同形成了我国独立的劳动部门法系统,为我们编纂劳动法典做了水到渠成的准备。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存在着部门规章多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多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多于法律的情况。这种状况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都是力不从心的。通过劳动法典的编纂,可以用法典的形式统一、固定和明确劳动者的各项基本权利,系统而规范化地强化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从而对劳动关系进行更加规范和有效的调整。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存在着一事多法和各自调整的不足,表现为同一事项由不同部门来掌控,由多部法律来规范,由多种渠道来解决,由不同责任主体来承担的现象。以反就业歧视为例,我们在《劳动法》中的反就业歧视条款,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有禁止就业歧视条款,在《残疾人就业条例》中有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的特别规定。然而,现实中就业歧视的现象并不少见。如果制定劳动法典,并且专设“反就业歧视编”,再设反性别歧视、反残疾歧视等专章,各自对应的法律责任,统一执法和司法尺度,其法律效果就会完全不同于现在的情形。
  在新兴经济中,平台经济改变了传统经济的生态环境,也改变甚至摒弃了劳动法适用的对象和条件。在业态中,劳动群体由集中变分散,劳动场所从固定变不定,劳动定额由人为变算法,用人单位由咫尺变天涯,劳动关系从形式到内容都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导致原本得心应手、应用自如的劳动立法变得削足适履、左支右绌。应对新兴经济的新型劳动立法呼之欲出,须以劳动基准社会化、劳动保护社会化和劳动保险社会化来满足新的法律需求。通过编纂劳动法典,可以将劳动法定位在新业态的坐标上,可以将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进行新扩展,可以为劳动用工提供新规范,从而在历史与现实的交汇点上确立劳动法的新站位。
  
娄宇:我国劳动法典宜采用分编体系型模式
  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启了我国法典化的新时代。我国民法典是在完善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各个组成部分之后,采用潘德克顿理念下的体系型模式编纂而成。其基本路径是在统一的人文主义精神下,通过部门法的横向建构和规则、原则的纵向建构完成的一个明确、稳定、评价无矛盾的融贯体系。正如我国学界对这部法典编纂模式的评价,在“以民为本,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保障人民的权益、体现人文关怀”的立法宗旨下保障私权,“以民事权利的确认为经,以民事权利的保护为纬”,在总则对民事权利确认的基础上,分别形成了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并以侵权责任编对权利的救济为民法典的结尾。
  潘德克顿理念下的体系型法典是法典的最高形式,代表着人类立法技术的最高水平。在体系型法典代表国家的德国,立法者一直以来试图编纂一部体系型劳动法典,没有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强调潘德克顿体系的公、私法二元划分逻辑,劳动法涉及的利益主体有公有私,一项法律关系内部也公私并存,比如劳动基准法法律关系就是公权力保障实施的劳资约定的最低标准,将这些公私混杂的法律关系编入一部法典,总则中难以形成统一的逻辑,无论如何处理都像是两个法律部门的“拼凑品”。
  我国的劳动法典编纂工作既要克服保守的心理,又要避免冒进的做法。汇编和民法典融合两种模式更多的是路径依赖的产物,领域概括仅是法典化的初级阶段,是体系型法典的准备,不适应我国目前的立法发展阶段。我个人认为,体系型法典是我国劳动立法的基本选择,但是需要克服一部法典中代表私法的“私人自治”和代表公法的“依法行政”两种理念并存带来的立法逻辑混乱、总则“两张皮”给分则立法和司法裁判带来的困扰,因此需要对体系型模式进行一定的修正,编纂一套分编式的体系型劳动法典。
  具体而言,我国未来的劳动法典可由两部分组成,上编为劳动私法编,由总则、个别劳动合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组成;下编为劳动公法编,由劳动基准与劳动保护、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处理组成,分别践行私法和公法的理念,由此为世界贡献一部遵循一般法理逻辑,同时又能够彰显中国特色和中国经验的劳动法典。
  
沈建峰:劳动法法典化的目的与技术
  劳动法典制定应追求两个目标:技术目标和社会政策目标。完整性和体系性是法典化最基本的特征。劳动法典首先要实现法典化通常所具备的技术目标:整合旧法,填补法律的规则漏洞,形成清晰完整的体系,对此无需进一步展开说明。比较特别的是,劳动法法典化往往同时承载着社会政策目标或者社会改革目标,而不仅仅是对交易规则的“发现”和“重述”。在劳动法典制定过程中,基于特定的社会经济形势,立足用人单位方或者中立视角的劳动关系协调法思路也会出现。立法的社会政策争论往往在所难免。劳动法典制定的过程是社会伙伴就社会政策目标妥协并达成共识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必须对劳动关系各方的利益立场和平衡点有一个准确判断,找到劳动者一方和用人单位一方的最大公约数,获得各方支持,这样才可以更有效地推动法典化的实现。
  从劳动法本身的特点来看,应采纳总体汇编,总则相对简单,但各部分形成严格体系的联邦式法典化模式。根据该模式,我国劳动法典具体涵盖部分:总则编、劳动合同法编、劳动基准法编、集体合同法编、民主管理法编、劳动监察法编、劳动争议处理法编、国际劳动私法编等内容。当今经常被归入劳动法的就业促进法,由于主要涉及国家公权力对劳动力市场的干预和促进,调整的并非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并非属于劳动法典应然的内容,而是应归入社会法典中。为了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也可以考虑在传统劳动法的实体法编后,增加关于特殊用工关系的特别规定编。
  在我国劳动法相关制度板块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劳动法典制定应采取在总体思路和框架指引下,从零售到批发的思路,分步骤稳步推进法典化的方式。具体而言,首先应明确劳动法典的总体框架和总体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理论储备情况,分步骤制定劳动法的相关部分,例如劳动基准法、集体合同法、民主管理法等,在各部分制定完成后,形成总则并进行体系整合。从我国劳动法的既有制度资源来看,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相对完备,当下应抓紧完成劳动基准法的制定,同时加快集体合同法、民主管理法、国际劳动私法等的理论研究。集体劳动法是劳动法中最特别的部分,也是我国理论研究薄弱、政治敏感度比较高的部分,立法难度较大,但如果没有集体劳动法,劳动法典的总体结构是残缺的,劳动法典将成为个别劳动关系法法典,未能最终完成劳动法法典化的使命。
  
钱叶芳:劳动法典的制定与劳动权利的实现
  第一,我国劳动立法及其实施机制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亟待体系化改造以满足劳动法治化的需要。这就产生了是修改劳动法还是制定劳动法典的选择。笔者认为,修改劳动法已失去了必要性。首先,从立法位阶上看,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等单行立法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从学理上的“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变成了“新法与旧法的关系”,这使得劳动法体系在逻辑上不能自洽,难以获得良好的实施效果。其次,作为实际上的旧法,劳动法已经在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新单行法的冲击下,修改之难不输编纂一部法典。
  第二,当下应当着手编纂体系化的劳动法典。学术史考察揭示,学界对劳动法法典化的呼吁,每每在缺少劳动龙头法或劳动争议多发的特殊时期发出。首先,在实质上,我国劳动法体系迄今仍然欠缺一部在效力位阶和制度设计上都能统摄其他特别单行法律法规的一般法、龙头法。为弥补这个缺陷,必须在修改劳动法和制定劳动法典之间选择其一,而基本形成的一个共识是:劳动法修改已无必要。其次,在现行劳动法体系中,所谓尚缺的单行法律主要指有关工资、休息休假等劳动基准法,而基本劳动标准法的制定已经纳入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对于此前被诟病的工资立法不完善问题,其实在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中已经形成了从原则到具体的制度体系,如果严格执行,断不至于出现如此严重的持续多年、危害经济社会的欠薪问题。“996”类超长工作时间等侵犯休息权的问题同样如此。无论什么位阶,但凡是立法法上的立法,只要效力犹在,便得执行和遵守,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概言之,并非要等到所有劳动领域单行法律法规都完备完善了,才能制定劳动法典。1910年法国劳动法典面世时,也未满足具备各项单行法律的前提条件。
  综上,作为一种现实的国情,我国劳动争议的诱发因素主要不是权利的法定化不够,而是实施机制不健全。在劳动法实施机制的整体重构上,任何一部单行立法均无法完成。已经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和正在规划中的基本劳动基准法也难当其任。唯有体系化的劳动法典或能兼顾权利法定化的制度设计和权利实有化的体制机制重构。
  
  【来源文献】
  钱叶芳:《劳动法典的制定与劳动权利的实现》,载《东方法学》2021年第6期。
  
王天玉:劳动法典的目标定位与建构逻辑
  一、劳动法典目标定位的三大维度
  新时代编纂劳动法典,当然要解决前述劳动法体系的滞后与漏洞问题,但不应将法典编纂定位为现行劳动法的升级版,而应是涵盖全社会各类有偿劳动的规范体系,包括三个维度:“市民社会与产业秩序”“工业时代与数字时代”“西方经验与本土特色”。
  第一,市民社会与产业秩序。现行劳动法上的用人者为用人单位,须符合组织化要求,以便确立产业秩序。在市民社会领域,随着服务业兴起,个人之间的有偿劳务日益增多,但《民法典》并未将“雇佣”或“服务”规定为有名合同。在此背景下,劳动法典应当将个人之间的有偿劳务活动纳入调整范围,创设个人之间特定的劳务合同类型,将个人之间缔约的家政、护理、保安等劳动形态规范化,这是在现行劳动法之外新建的一个制度体系。而现行劳动法的升级改造应确立产业秩序目标,与我国的人口结构、劳动力素养、产业发展趋向相配合,无论制定新的劳动基准法和集体协商法,还是修订现有的《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都应当遵循结构主义的整体目标,既确立劳动权益保障的基本模式,又在国家产业发展和就业促进的宏观战略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工业时代与数字时代。现行劳动法是近代以来工业化的制度产物,依托用人单位的科层制组织结构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过程的控制和从属是其根本特征。平台经济和数字技术催生的新就业形态,将以往零散、小额存在的灵活就业升级为规模化、行业化的劳动形态,劳动过程体现出灵活自主与经济依赖的复杂特征,虽然在劳动力总量中占比较小,但体现了数字时代劳动变革的趋势。劳动法典在解决当下问题的同时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技术驱动下的劳动变革预留制度空间,这就需要将“组织化劳动”与“平台化劳动”作为两个领域分别调整,不能将新旧问题混为一谈。

  第三,西方经验与本土特色。劳动法典不能对西方劳动法律制度采取“拿来主义”,而应根据本土制度环境,吸收西方制度发展中的经验和教训,形成中国特色的劳动法律体系。


  二、劳动法典的建构逻辑
  为实现前述目标,笔者认为劳动法典的逻辑起点只能是“行为”,而不能是“关系”,原因在于劳动法典须统合“个人之间因独立性劳动形成的民事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从属性劳动形成的劳动关系”“灵活就业人员与平台之间因经营性劳动形成的类劳动关系”,这三大类社会关系的共性是“有偿劳动”这一行为。因此,劳动法典建构的起点应是“有偿劳动行为”,对社会关系统合的结果是“有偿劳动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此处的“有偿劳动行为”是发挥界定功能的基础概念,而“社会关系”则是发挥连接功能的辅助概念,以便与法典架构中的各类社会关系相衔接。“有偿劳动行为”的法律抽象是起草法典总则的依据,也就是说劳动法典总则是对全社会各类“有偿劳动行为”共性特征的梳理和概括。
  在分则实体规定部分,应按照有偿劳动的社会关系分类,采用“三分法”进行法典的制度构造。第一部分是“劳务关系法”,是独立性劳动的规范体系,旨在保障在平等地位中独立提供劳务的人员,并与《民法典》有关劳务的规定衔接。第二部分是“劳动关系法”,是从属性劳动的规范体系,旨在保障在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劳动者权益,劳动形态以“受拘束”为核心,按照完整的劳动法体系构造,主要包括劳动基准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协商法。第三部分是“类劳动关系法”,是经营性劳动的规范体系,旨在保障互联网平台用工催生的规模化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形态以“部分自主与经济依赖”为核心,参照相关“第三类劳动形态”立法,主要包括定价与报酬保障法、休息休假保障法、职业风险保障法等。
  
佟丽华:尽快制定劳动法典 坚持勤劳致富推动实现共同富裕
  劳动法典的重大意义毫不逊于民法典。需要强调的是,过去十多年,我国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劳动领域的问题也更加错综复杂,当前劳动领域的很多立法都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需要尽快修订。但劳动领域的立法不应该是对单部法律的修修补补,而应该是由中央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通过制定科学系统的劳动法典来全面改革。劳动法典关系到每位劳动者的收益和尊严,不仅直观体现着正义,还直接影响着每个家庭的经济富裕与生活幸福;关系到每家企业的成本和治理结构,不仅影响企业的发展,还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的活力。能否制定一部科学的劳动法典,不仅影响到我们国家能否实现共同富裕,还关系到我们是否能够实现中国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
  编纂劳动法典涉及各方利益的博弈,将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中央从战略全局的高度来加强统筹。建议参照制定民法典的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统一牵头,成立劳动法典编纂工作领导小组及起草专班,把起草工作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除了要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劳动法典还有一个重要目的——推动实现共同富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作出重大战略部署。随着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向着这个目标更加积极有为地进行努力,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感受到共同富裕看得见、摸得着、真实可感。推动实现共同富裕,不仅需要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还要审慎发展社会福利制度,确立勤劳致富的发展思路,将勤劳致富上升为国家的基本国策,这些都需要在法律制度层面加以明确,通过制定劳动法典来全面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文献】
  佟丽华:《尽快制定劳动法典,确立“勤劳致富”为基本国策》,载“致诚律师”公众号,2021年10月8日。
  
李广德: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劳动法典立法的初步展开

  劳动法之所以要法典化,现有劳动法律体系的现状是直接和迫切的原因。这里主要从现有劳动法律体系现状的效力冲突和内容上的不足展开。


  一、效力上的困境

  法典化的实质是该部门法的体系化。体系化的首要要求就是法律内部的效力和谐统一,“如同自然科学一样,法学也具有高度的系统性”,基于法律中的外部体系和内部体系的要求,劳动法等部门法典同样具有内在和谐的体系要求。但现有劳动法体系内部存在两个方面的效力冲突:一是作为劳动法领域基本法律性质的《劳动法》和属于劳动法领域普通法的其他法诸如《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处于同一效力位阶,由此导致劳动法在司法适用上的冲突。《劳动法》的文本内容和应然定位皆是劳动法领域的基本法,是我国劳动领域的纲领性法律,应当属于《立法法》第7条第2款所规定的“其他的基本法律”之一种,这就意味着需要由全国人大来制定和通过。然而,《劳动法》是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并非由全国人大制定。这不但导致了《劳动法》的效力位阶和它自身的文本内容定位不相一致,而且《劳动法》及其配套性法律处于同一位阶,从而产生了效力上的冲突。当《劳动合同法》等劳动领域的普通法与《劳动法》冲突时,只能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效力冲突解决原则来解决,使得《劳动法》的文本规范和应然的基本法地位受到挑战。这种现状需通过法典编纂的程序才能实现,即由全国人大按照基本法律的立法程序,在整理、改善和完善现有劳动领域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础上,以统一的劳动法典的产生为目的进行最高级别的立法。


  二、内容上的不足
  现行《劳动法》是一部具有国家基本法性质的法律。这一判断的主要依据在于它的文本内容对各劳动领域都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并且相关领域都有与之相配套的立法。《劳动法》的篇章结构一共由十三章组成,除第十二章法律责任和第十三章附则外,每一章节都有与之相配套的单行法律来相应地进行细化及补充。这表明《劳动法》是我国劳动领域的“总则”和基本性法律,它规定的是劳动领域的基本法律制度,决定了劳动法领域的基本价值和基本框架。
  未来的中国劳动法典,从可行性和立法效率的角度讲,应当赋予现行《劳动法》以总则部分的地位,而现有劳动法体系当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将构成未来统一的劳动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审视现有的劳动法律体系,在实质内容方面存在着以下明显的缺漏:第一,现有《劳动法》的配套性立法层次不齐。关于工作时间和待遇、工资、特殊劳工的保护、劳动监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位阶不高。事实上,在劳动领域存在大量的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整个劳动领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存在严重的冲突和明显的法律漏洞。第二,劳动法的可操作性差。现有的《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皆是立法提纲,离法官、仲裁人员之要求,离行政执法监察人员之要求差距明显,离百姓之需求而言法律的“可操作性”更差。第三,《劳动法》内容体系之外的内容缺乏。如外国人的劳动保障问题、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之间的协调问题、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的问题、劳动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劳动安全卫生预防机制问题等。
  面对现有劳动领域纠纷的频繁发生和不断复杂,我们认为背后的原因在于劳动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冲突和劳动法体系内容上的不足。预防和解决劳动纠纷,实现纠纷治理法治化,路径在于要实现劳动法的法典化。亦即劳动法的法典化能够化解劳动法的效力冲突和弥补劳动法内容的不足,从而使得劳动纠纷治理有法可依。正如上文所论述的,劳动法典编纂的实质就是体系化,体系化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现内部的协调一致,二是补充实现体系化所需的内容。这两者与劳动法的现实困境正好一一对应。因此,从学理上展开劳动法的法典化研究,推动中国劳动法法典化的实践,具有非凡的价值。
  
  【来源文献】
  李广德:《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劳动法典立法的初步展开》,载《地方立法研究》2017年第4期。
  ● 责任编辑:宋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