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凶并未走远》连载之十七

第九章 捷报(上)

   一张密密编织的大网正在撒向两次从法网中脱逃的李慧、李文浩等人,以下是警方对案件侦查进行的具体分析:确定案发时段为2003年10月2日晚9时40分左右至10时15分前,案件性质为情杀,系激情犯罪。锁定李慧、李文浩、董昀为“2003·10·2”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理由如下:
   (一) 李慧、李文浩涉嫌故意杀人
   1.犯罪嫌疑人李慧、李文浩,自1999年勾搭成奸后,奸情愈演愈烈,时到2003年几乎公开,在当地人人皆知。李文浩的妻子宋元红、李慧的丈夫马朝晖知悉二李的关系后,宋、马二人也联系不断,接触频繁,关系暧昧,上述四个人对其各自的关系均互相知晓,由此引发了双方家庭及四人间相互纠葛的矛盾冲突。2003年9月30日,马朝晖给宋元红发了一则“我想你的小身体”手机短信,被李文浩截获告知李慧后,矛盾达到了顶点。李文浩骂马朝晖“真恶心”,“男人间的事别拿女人做挡箭牌”等。马朝晖语言威胁要“弄死”李文浩,李慧酗酒至10月1日凌晨,宋元红寻死觅活,纠缠辱骂李慧至10月1日凌晨,李慧最后答复宋元红“不要再闹了,我会给大家一个交代的”。李文浩10月1日酗酒后,亦有家不归,另宿他处。10月2日晚,二李在张永红家吃饭期间,深知内情的张永红数次挽留李慧在其家住宿,担心她回家后与马朝晖生气、打架。但最终二李相偕驾车离去。当晚,马朝晖被杀,身中49刀,其中会阴部9刀,显系情杀。二李有作案动机,杀人嫌疑不能排除。
   2.案发后,二李自称在案发时段内驾车在翼城至绛县间的公路上兜风,没有作案时间,但无人能够证实。有作案时间的嫌疑不能排除。
   3.案发当晚11点40分,李慧回到家中,突然面对尸体血肉模糊、遍地血迹狼藉的惨烈场面,平日生性胆小的她却气定神闲,不慌不忙地坐在电脑旁,往外接连打了三个电话却并未报警。离开现场后,她想的不是积极提供线索,协助公安部门破案,捉拿凶手,而首先想到的是授意张永红作伪证,证明当晚她与李文浩不在一起,也没有作案时间。案发不久,她身为富豪之女,却迫不及待地将马朝晖生前的存款通过关系非法取走,将马朝晖生前的轿车暗地变卖,不给痛失爱子,靠工资生活的婆家留一文钱,且隔绝其子与婆家的关系,行为反常、绝情。杀人嫌疑不能排除。
   4.案发当晚11点多,李文浩回到其父母家中“害怕得不行”,三易卧处,钻到其父的被窝里,30多岁的人被搂着睡觉,仍哆嗦不已。行为反常,杀人嫌疑不能排除。
   5.2004年10月12日,李文浩第一次被拘押审查后,在惊魂未定的情况下,第一次对案发当晚伙同李慧离开张永红家的时间纠正为9时30分许,具备了作案时间。
   6.关于案发当晚李慧的衣着问题:李文浩自2003年10月3日至2004年9月7日的供述中,对李慧2003年10月2日下午至当晚11时40多分的这段时间内,始终身穿咖啡色系带小风衣,脚穿一双白色没后帮坡底旅游拖鞋且始终跟自己在一起这一细节的供述一直未变;且与张永红的供述(案发当晚,李慧身着一件深颜色系带的小风衣,脚穿一双白色没后帮的、鞋帮上有红道的坡底旅游拖鞋)相互印证,互为补充。而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到的李慧的带血上衣与鞋子恰恰与李、张二人供词中所描述的李慧当晚的衣着相一致……杀人嫌疑不能排除。
   7.案发后,李慧一直坚持供述案发当日午后至当晚11点40多分,身着豆绿色小风衣、深蓝色牛仔裤、白色有后帮系带旅游鞋。当天下了几次雨,道路很泥泞,她也走过路。如此,则其鞋底及裤脚应有泥水痕迹;另外,当晚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出过现场。现场客厅门帘上以及地面上的血,会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反映在其衣着上。但案发次日,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检查她的衣着时,发现从头到脚都很干净,像新的一样,衣着情况极为反常,杀人嫌疑不能排除。
   8.案发当日,从早到晚,下了几次雨,李慧当日所驾车辆按其供述的行驶地点及路线,经实地勘查,行程起码有55公里。当日道路很泥泞,张永红家路段泥泞尤甚,李慧所驾车辆的车身及轮胎应有泥水痕迹,内挡玻璃应有使用过雨刷器的痕迹。但案发当晚报警后至次日勘查现场时,该车停于现场大门口一直未动。办案人员对现场勘查时,对该车的实物察看情况的叙述及其后实物照片和多媒体均一致反映出该车特别干净,包括车轮胎,没有上述雨中长途行驶过后应有的一点痕迹。而李慧又一直坚持案发当晚没有洗过车,供述与事实截然相反,那么就不能排除凶杀当晚,二李在作案后曾使用该车运送处理杀人凶器及其它现场携出物品后洗车灭迹的可能。二李的杀人嫌疑不能排除。
   9.凶杀现场遗留的足迹,其中一枚经我省著名的刑侦痕迹专家陈良柱鉴定系李文浩所留,可以作为李文浩当时在杀人现场的重要参考依据。二李又坚供,当晚11时40分前始终在一起,杀人嫌疑不能排除。
   10.杀人现场遗留的沾血的夏被,黑色女裤被卷起来置放于院中洗衣机旁的洗衣盆内,擦洗过血迹的拖把置放于院内西南墙角。这些行为经公安部刑侦专家分析认为系生活习惯性动作,这些“习惯性”动作,除李慧外,如他人作案,无暇顾及也反映不出这些特点。
   11.案发后,经现场勘查,凶手系从院门进入现场,而院门非常坚固且完好,门锁无撬、压、捅痕迹。经调查马朝晖的生活习惯,当晚要进入现场,只有靠钥匙开门或熟人叫门,李慧具备其条件,杀人嫌疑不能排除。
   12.本案的性质:从案发的时间、地点及死者的刀伤部位、现场处理情况等综合分析判断,应为激情式情杀。谋杀、抢劫杀人、报复杀人、雇凶杀人都不应出现现场所反映出的种种情况。
   13.案发当晚及次日,李慧、李文浩、张永红、李文涛等有串供事实,以后截至2004年10月10日,上述人员有充分的串供条件和时间。
   14.证人李娟证实,案发当晚,她因其院内狗狂叫不停出来打狗,听到案发现场有男女吵架声、桌椅倒地声,以为是两口子吵架,其后回家看表为晚9时45分,此后其院中狗还叫了好几分钟。
   15.证人李月兰证实,案发当晚,她骑车途经案发现场时,听见院内传出一个男的“咋了”的大声喊叫,她回家看表时,晚上10点刚过。
   (二)董昀为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者
   1.案发当晚,董昀接到李慧的电话后,第一个赶到凶杀现场,在大门灯光下,首先看到从院门到客厅门有一大片血带。作为一个曾受过专门培训、从事刑事现场技术勘查工作8年多、有丰富现场勘查经验的公安协勤人员,应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立即报警,求救120,保护现场。但他非但没有这样做,反而伙同李慧进入现场,直抵尸首旁察看;在确认马朝晖死亡后,同李慧返至院内(或是客厅)时,死者弟弟马朝新在只知其兄“出事”不知结果如何的情况下,赶到现场寻觅其兄时,董昀既不告知死亡的结果和尸首位置,也未阻止马朝新在现场胡寻乱找,只喊了一句“注意保护现场”。报警后,即同李慧离开现场,将李慧交给其家人,置现场及马朝新于不顾,违反职业常识。
   2.董昀在确认凶杀事实后,按职业常识应将现场第一发现人李慧控制交由公安机关讯问,而不是交给其家人。况且董昀深知此前李慧和马朝晖正因为李文浩闹离婚,感情已彻底破裂。其行为违反职业常识。
   3.董昀将李慧带离现场交给其家人的理由和李慧离开现场的理由如出一辙,违背常理,不能成立。董、李二人称:马朝新一到现场,便撕扯、哭骂李慧,你把我哥咋了?后从尸首旁出来,又哭骂撕扯李慧。为防止叔嫂二人发生冲突,董将李带离现场。事实上,马朝新在赶到现场时,只知其哥“出事了”,而不知出事的原因和结果,他首先关心的是他哥“现在怎么样了”,而不会首先无端撕扯、哭骂李慧。马朝新证实:他进入现场后见董、李在院内(或客厅)正说话,没理他,他楼上、楼下找到其兄的尸体后,便抱着哭晕了过去,清醒后,董、李二人已不见踪影。
   4.董昀在案发次日,在李慧、李文浩被公安机关审查期间,上窜下跳,不避嫌疑,数次进入询问场所,被办案人员赶出,遭到领导喝斥。
   5.董昀在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前三次侦查中,对于其案发当晚的行踪一直作伪证。如非因涉案而心虚,实无必要。综合分析证人卫长征、丁全瑞、宋镪、彭治华、赵晓华、马朝新、杜艳霞等人的证词及董昀自己的陈述,董昀在案发当晚的八九点钟至10点钟左右,有一个多钟头的时间行踪不明,恰在案发时段内。而凶杀现场经勘查,有多处血手套印、数枚被拖擦过的残留足迹,现场显系经过伪造。系由具备反侦查经验和意识的人所为。董昀具备作案时间、技能和条件。
   6.董昀有帮助李慧伪造现场的感情基础。经阅卷和暗访,董与李家交情深久,依附李家,受恩深重,形同奴仆。多年来与李慧以姐弟相称,经常结伴外出,形同李慧的“跟班”和保镖。
   综上所述,上述三人案发后行为反常,疑点重重,锁定其为犯罪嫌疑人的理由充分。
   2006年2月14日,中国农历狗年的正月十七,西方的情人节。
   专案组在这天要分头抓捕的嫌疑人共有四个:李慧、李文浩、董昀和张永红。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