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首例“自洗钱”入罪案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作出重大调整,删除了“明知”“协助”等表述,将“自洗钱”单独规定为犯罪,即行为人自己实施上游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前不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纪某贪污、洗钱一案,并当庭宣判,以贪污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纪某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60万元。本案系江苏省首例“自洗钱”入罪案。


  为填补赌球窟窿贪污公款
  1983年9月出生的纪某是山东烟台人,硕士研究生学历,23岁入职中国邮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2009年7月,南京分公司成立,纪某在南京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工作。2019年8月,提拔为综合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主要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以及综合办全面工作,包括负责在编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外包人员薪酬、社保等费用核算及人员入职、离职等工作。
  2017年,一次偶然的机会,纪某浏览到一个博彩性质的赌球网站。好奇心驱使下,他注册账户进行赌球尝试。“一开始的时候,我赢了一些钱,最多的时候,赢了有100多万元。后来,我继续加大了赌注,慢慢的赢的钱也都赔进去了,我到处找人借钱,窟窿也越来越大⋯⋯”在此期间,纪某多次向朋友、同事借钱,借高利贷,甚至瞒着妻子将家中三套房产均用于抵押贷款,贷款所得的钱也都用于网络赌球。
  一方面需要偿还高额债务,另一方面仍然想继续通过赌球翻本,于是,纪某想到了利用自己负责本单位外包人员薪酬核算的职务便利,在第三方外包人员薪酬审批的时候做文章,套取现金。邮航南京分公司外包人员的管理、考勤、考核由地面保障部负责,每月中下旬,地面保障部将外包人员的考勤情况发给纪某,纪某根据公司制定的工资标准,核算外包人员的工资、奖金(不含五险一金),制作应发工资数额表格。外包公司根据应发工资数额表格计算五险一金、税费,并开具发票交给纪某。同时,纪某将应发工资数额表格交给地面保障部进行二次考核,地面保障部二次考核后,纪某将包含工资、奖金、津贴、五险一金和税款的总数额和发票交给地面保障部审批,并根据二次考核情况制作工资发放表给外包公司,由外包公司发放工资。
  在上述环节中,纪某发现地面保障部在审批总数额时,不需要再次对工资明细表进行审核,于是利用职务便利,在每月核算外包人员工资、奖金时,虚列部分已离职人员工资、虚增在职人员真实工资,并让外包公司据此核算好本单位应缴纳的外包人员五险一金等费用。费用核算后,纪某将含有虚列部分的总数额告诉外包公司,由他们计算税金并开具发票,后纪某将发票交给地面保障部发起审批付款。与此同时,纪某将真实的应发工资数额表格(不含五险一金)发给地面保障部,进行二次考核。因地面保障部二次考核的表格不包含五险一金和税费,本身就与发票数额不一致,所以并未发现纪某虚列工资的情况。审批完成后,财务人员将发票金额打给外包公司,由外包公司发放外包人员费用。而纪成根据二次考核情况,制作新表格,将虚列部分在表格中扣减。这样,外包公司根据新表格支付外包人员所有费用后,通常会有剩余款项,纪成以公司需要支付款项为由,安排外包公司将剩余款项直接打款或者通过“慧薪福”平台打款给其个人。从2016年1月至2021年3月,纪某利用上述方式,共套取单位公款4550.4万元并据为己有,用于偿还债务、网络赌博等活动。
  “我套取的数额是一点点涨上来的,一直没有人发现,我的胆子就越来越大,发展到后面,每月套取的钱达到100万元左右。我套取公款弥补自己债务的同时,每天还在继续赌球,赌球的结果就是越赌亏钱越多⋯⋯直到我被留置的那天,还在赌球。”
  
  为方便转移赃款涉足洗钱
  一开始,外包公司直接将纪某套取的钱转账到纪某的个人银行卡,后改为通过“慧薪福”灵活用工人员发放工资平台转账。这样,纪某可以将贪污赃款以外包公司发放工资名义更安全也更隐蔽地转移到自己的账户。2020年以来,因“慧薪福”平台每月每个账户发放数额有限制,纪某为了掩饰、隐瞒其贪污犯罪所得,安排同事、朋友等多人在“慧薪福”平台注册个人账号、关联个人银行账户,并对其同事、朋友声称钱款是其理财的钱,从而将其贪污犯罪所得化整为零地通过该平台转至其个人账户。
  纪某的一位同事说:“纪某让我从银行贷款然后再借给他,我共贷了3次,每次都是30万元,经我多次催促,他都还了。2020年1月,纪某通过微信发给我一个二维码,说这是他理财的东西让我帮忙完成指标,后面会有一笔账转到我账户上到时候再转给他。我就按照这个操作注册了,每个月都有9万多块钱进入我的账号,我都转给纪某了。”
  2021年3月1日,“慧薪福”平台将人民币58.42万元转账至纪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后上述款项部分用于抵扣纪成欠债,部分被陆续转账至纪某银行账户。
  
  贪污成性终是空 换来牢狱十数载
  2021年3月10日,邮航南京分公司内部调整岗位,将雷某调整至人事劳资岗,纪某负责的外包费用核算由雷某负责,纪某在雷某核算好的100多万元数额上,又虚增100多万元,安排外包公司开票230万元。3月22日,雷某发现外包管理费实际费用与发票金额相差较大,便询问纪某。纪某要求其正常按照发票金额履行审批手续,雷某觉得事情蹊跷,便向分公司负责人汇报。邮航南京分公司党委二次约谈纪某是否在人事招聘、薪酬发放存在违规操作,纪某承认了通过虚增外包人员工资套取公款的事实。随后,本案移交南京市江宁区纪监委调查。
  2021年7月29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纪某涉嫌贪污罪、洗钱罪,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我的贪污、洗钱行为给我的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一方面让我为之奋斗的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受到了特别重大的影响,让我很多同事这么多年的努力因为我的行为全部葬送;另一方面,我的行为给我的家人造成了深深的伤害,因为我的行为让我的家庭陷入了万劫不复的情境。我最对不起我的妻子,我的妻子是我的同事,我被带走之后她的精神受到了打击,因为我的赌博行为我把家里的房子也进行了抵押,还欠了很多外债,每个月还外债就要十多万元,还要抚养孩子、供养四个老人。我的家庭现在面临着困难和即将崩溃的危险。”法庭审理时,纪某回顾过去的人生经历,悔不当初。但人生不能重演,走错一步,就入了犯罪的深渊。
  2021年10月15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纪某贪污、洗钱一案,并当庭宣判,以贪污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纪某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60万元。宣判后,纪某当庭表示不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评析
  本案中,纪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同时,纪某为掩饰、隐瞒其贪污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结算平台利用他人银行卡以转账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洗钱罪,就是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为适应反洗钱斗争的新形势,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了调整。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不仅是为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构成洗钱罪,贪污、毒品、走私等七种上游犯罪的行为人自己为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金等行为的,也构成洗钱罪。
  自洗钱入罪,是反洗钱工作不断深入推进在刑事立法上的重大突破。其一,扩大了洗钱罪的犯罪主体。《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洗钱犯罪的行为人不包括具体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打击对象通常是协助七类上游犯罪实施洗钱的行为,且实践中存在难以认定行为人对某一具体上游犯罪具备“明知”,通常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的情形。《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上游犯罪的行为人自己实施洗钱行为,也独立构成洗钱犯罪,扩大了洗钱罪的犯罪主体,为惩治洗钱犯罪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其二,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为自己的上游犯罪进行洗钱,属于实施上游犯罪后的额外行为,不仅放大了上游犯罪的危害后果,而且对市场经济、金融秩序产生额外侵害,自洗钱入罪能够进一步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稳定。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引下,我国的反洗钱工作也上升到维护总体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并且在顶层设计中被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范畴。其三,适应国际打击洗钱犯罪的趋势。我国是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FT)的成员,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在惩治洗钱犯罪的立场一致,将更有利于我国依法惩治洗钱违法犯罪,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推动境外追逃追赃工作。
  人民法院认定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时,需注意以下审判要点。在主观方面,“明知”的认定一直是一个难点。自洗钱在“明知”方面并不存在对“明知”的证明问题,但是必须强调行为目的必须具备掩饰、隐瞒的目的。七类上游犯罪的行为人所实施的后续行为,如果是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占有、获取、窝藏等“物理反应”,则不宜认定为洗钱罪,必须是明显带有“漂白”性质的洗钱行为,是通过各种手段切断与上游犯罪联系的“化学反应”,才能构成洗钱罪。行为人后续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洗钱行为,已超出“事后不可罚”的范围。自洗钱行为具有独立的法益侵害性,不能被上游犯罪完全评价,应单独认定为洗钱罪,与上游犯罪进行数罪并罚。
  本案中,纪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负责本单位外包人员薪酬核算的过程中,虚列人员、虚增项目,从而套取单位公款,此行为构成了贪污罪。同时,为了掩饰、隐瞒其贪污犯罪所得,其安排多人在互联网用工服务平台上虚假注册,通过平台代发工资的方式,化整为零地转移其贪污犯罪所得,该行为亦构成了洗钱罪。其洗钱的手段,并非是贪污犯罪完成后的占有、窝藏等行为,而是明显带有“漂白”的性质,不能被贪污犯罪完全评价,应当与贪污罪数罪并罚。
  ● 责任编辑:崔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