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回顾法治中国建设这一年》系列报道之二

2021年十大法院成果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把党的领导贯穿司法改革始终,以理论创新引领重大改革实践,用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各项改革,以制度建设统领各项具体举措,形成了一系列既符合我国国情又具有实践效能的司法改革经验。

  2021年是人民法院实施“五五改革纲要”第三年。这一年,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持续推进各项任务,加快推进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各项改革举措更加有机衔接、协同配套,各方面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这一年,诉讼制度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各方面制度更加巩固,一些改革举措转化为立法成果,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成熟定型……


  抓住司法改革“牛鼻子”,深入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
  司法责任制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必由之路,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始终把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作为司法改革的“牛鼻子”,深化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不断推进。
  早在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司法责任制的改革成果开始落地;2018年12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坚定不移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有力、运转有序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正确处理充分放权与有效监管的关系,切实转变人民法院院庭长监督管理审判执行工作的理念和方式;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围绕加强法院政治建设、健全审判监督管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五大方面提出28项配套举措。
  2021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将“健全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作为2021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要点。
  1月,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完善了专业法官会议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讨论范围、召开程序、议事规则、衔接机制、配套保障等工作机制,使专业法官会议机制在制度层面趋于完善。
  11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对“四类案件”的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明确了“四类案件”的识别标准,建立了覆盖审判工作全过程的“四类案件”识别机制。
  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司法责任体系建设中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意见》,紧密结合法院的实际,围绕推动法院队伍建设与司法责任体系改革相互促进、一体发展,提出了32条制度措施。
  这一系列举措,都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打造高素质法院队伍,推动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每位法官的职责所系,更是使命所在。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启动,审判重心进一步下沉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也是人民法院推进落实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决胜之年。这一年,全国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动改革不断走深走实。
  2021年8月17日,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院和部分地区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启动为期两年的改革试点。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四级两审制”总体上符合我国的国情实际,兼顾了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也有利于诉讼分流、职能分层和资源配置。但是,从制度发展和实践需求来看,仍然存在若干问题。
  此次试点将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逐步实现第一审民事案件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少量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地方因素可能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案件公正审理的影响程度,合理调整第一审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其实,早在2019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健全完善案件移送管辖和提级审理机制,完善民事再审申请程序,探索将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其后,该项改革任务列入《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工作要求。
  《试点的实施办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要求:“在实现审判重心进一步下沉的同时,推动将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逐步实现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确保各项改革举措配套协同、相得益彰、形成合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刘峥表示,对于“放下去”的案件,并非“一放了之”,而是综合考虑下级人民法院的人员编制、审判能力和案件压力,通过参与诉源治理、强化繁简分流、调整编制员额、优化资源配置,打造基础坚实的第一审,实现绝大多数案件在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公正高效审结,事实、法律争议在两审之内得到实质性解决。
  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必将在我国诉讼制度发展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试点质效明显,改革成果写入民诉法
  繁简分流是近年我国民事审判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之一。
  2019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为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指明了目标和方向。
  同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广东等15个省(区、市)20个城市的305家法院,组织开展为期两年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
  试点期间,各试点法院积极探索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推进“简案快审,繁案精审”,诉讼质效明显提升。
  作为“全国最忙基层法院”之一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年前三季度,在新收案件突破13.5万件、同比上升34.92%的情况下,法官人均结案525.4件,同比上升53.58%。
  济南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优势,2020年,全市法院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21.9%;2021年1月至11月,审结小额诉讼案件25875件,适用率27.28%,平均审理周期21.33天。小额案件无一申请再审。
  郑州中院有序扩大独任审判适用范围,试点以来,全市基层法院独任制适用率为93.68%,较改革前提升12.3%,独任制案件的服判息诉率、二审改发率等质量指标一定程度优于合议制案件;中院适用独任制办理二审案件的平均审理天数为21.09天,较合议制少17.21天。审判资源配置更加科学精准。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两年结束,迎来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新增7个条文,修改调整26个条文,其中20处均与即将结束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属于针对试点工作所作的专项修改。

  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集中体现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制度成果,是对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成果的升华和提炼。


  扎紧制度的笼子,对虚假诉讼重拳出击
  近年来,虚假诉讼成为司法领域“顽疾”,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都呈逐年上升趋势,到了不得不重拳出击的时候。虚假诉讼不仅导致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受到不应有的损害,还严重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扰乱司法秩序。
  2021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强调公检法司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分工负责、共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犯罪。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时还向社会公开发布了10件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大量司法实践基础上,准确针对虚假诉讼存在的病症进行了总结,《意见》规定了属于虚假诉讼的情形,针对甄别案件情形总结了虚假诉讼八大特征表现,列举了十类常见虚假诉讼,为甄别虚假诉讼提供指南,为认定虚假诉讼提供“标尺”,为整治虚假诉讼划出重点。
  《意见》对如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离婚析产、企业破产纠纷、涉拆迁纠纷、以物抵债纠纷以及涉及宏观调控政策的房屋限购和机动车配置指标等买卖合同等易发虚假诉讼的重点领域作了说明。
  法院是甄别、打击虚假诉讼最有力的一道防线,也是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法院工作人员制造、参与了虚假诉讼,将极大地破坏公平正义、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在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中,有法院工作人员、律师与他人串通共同实施的虚假诉讼犯罪。对此,《意见》还专门指出,整治虚假诉讼,关键在于造就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队伍。
  虚假诉讼不可小觑,治理虚假诉讼现象必须有“零容忍”的态度。对整治虚假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还将制定一系列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笼子,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的空间,实现对虚假诉讼的标本兼治,为诚信社会、法治国家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顺应数字化、网络化趋势,人民法院出台在线诉讼规则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人民群众普遍期待诉讼能够顺应数字化、网络化、便捷化的大趋势,更加公正、高效、低成本、多元化地解决纠纷。
  为了回应发展需求,便利群众诉讼,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并于2021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首部指导全国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工作的司法解释,《规则》内容涵盖了从立案到执行的所有诉讼环节,让群众和法院跨越了数字的鸿沟,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疫情当前,也对法院信息化建设产生了新挑战。线下审判注重亲历性原则,而在线诉讼从传统“面对面”变成了“屏对屏”,一些证据也要做数字化处理,这就迫使法院要重新审视传统的诉讼规则。《规则》首次确立了在线诉讼的基本原则,明确了电子化材料的效力和审核规则,系统建立了在线庭审规范等。
  信息革命时代潮流正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发生历史性交汇。《规则》的发布,标志着人民法院互联网司法建设迈入新阶段、踏上新征程,正在“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新模式下,创造更高水平的数字正义。
  
  深入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从源头减少诉讼增量
  法治思维并不意味着任何纠纷都要到法院打官司,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深刻指出,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就必须构建诉讼与非诉讼分层递进、有机衔接、协调配套的纠纷解决体系。
  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实质性化解,曾于2015年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2021年印发《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对人民法院和社会各解纷主体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实质化解提出了明确要求。
  人民法院从2020年9月开始,就全面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模式。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在总结提炼近年来人民法院参与诉源治理实践成果基础上,对推动一站式多元解纷向基层延伸、向社会延伸、向网上延伸、向重点行业领域延伸,健全预防在先、分层递进、专群结合、衔接配套、全面覆盖、线上线下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作出部署,促进矛盾纠纷村村可解、多元化解、一网通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各地法院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城乡治理体系,全面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将法院解纷职能嵌入覆盖城乡的基层解纷网格,入驻党委政法委牵头建立的矛调中心,建立重点行业联动风险防范机制等,让大量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当地。
  
  深圳中院裁定首个个人破产,填补我国自然人破产立法空白
  1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梁某某破产,梁某某成为全国首个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
  据介绍,梁某某于2108年开始自主创业,却一直未能盈利,为解决经营资金问题,梁某某先后向13家银行、网络贷款公司借款,债务滚动累计75万余元,最终无力偿还。
  2021年4月27日,梁某某向深圳中院提出个人破产重整申请。7月19日,他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了法院的批准。法院裁定批准梁某某及妻子除了保留每月一家四口基本生活费用及生活必需品作为豁免财产外,承诺夫妻的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计划在36个月内还清全部本金。
  这是全国首部地方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施行半年以来,深圳中院审结的首例个人破产案,也是裁定批准个人重整计划的第一案。2020年8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同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支持在深圳开展破产制度改革试点,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
  首例个人破产重整案,为填补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迈出了关键的一步,随着《条例》下更多案件的裁定,可以为其他地区乃至全国立法提供经验借鉴,这也意味着,我国的破产制度正在逐步健全。
  
  全球首部人脸识别司法解释发布,人脸识别技术不得滥用
  随着人脸识别的广泛引用,为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事情频频发生。而且,由于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如易导致“被贷款”“被诈骗”和隐私权、名誉权被侵害等问题,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
  尽管《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和《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2020年修订)等都对人脸识别作出了积极回应,但是对于滥用人脸识别乱象,公民具体如何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上述法律规范均语焉不详。为此,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全球首部人脸识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中个人信息问题的相关案件审理作出指导。
  这个规定对滥用人脸识别问题作出了司法统一规定。其中明确:“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对于我们身边早已“习以为常”的随意采集人脸信息的行为,要勇敢说“不”。解释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设立新型专门法院、专门法庭,专业化审判进入新阶段
  知识产权法院、劳动法庭、金融法院……近年来,我国一批具有时代特色的专门法院和专门法庭应运而生。 
  根据党中央批准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019年1月1日挂牌成立。2021年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设立的第三个年头,至今知识产权法庭试点三年期满。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知识产权庭主要负责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较强的知识产权二审案件。成立三年来,对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的标准和尺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成效有目共睹。
  3月18日,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成立。这是继上海金融法院后,国内第二家金融法院,专门管辖北京市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2021年这一年,专门法庭也遍地开花。7月16日上午,苏州劳动法庭正式揭牌,这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地方设立的全国首家劳动法庭,专门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为全国法院劳动审判专业化改革探路;12月27日,海口破产法庭正式挂牌成立,主要管辖海口市区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与其衍生诉讼案件;12月28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北京国际商事法庭,集中管辖北京市范围内有关涉外商事案件,具体而言,就是管辖北京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这是全国第二个在地方设立的国际商事法庭。北京国际商事法庭的成立,将对“一带一路”建设,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解决涉外商事纠纷等提供优质的法治保障。
  新型专门法院、专门法庭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专业化审判已进入崭新的阶段,无论在涉外商事还是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水平和能力,都将成为我国向世界展示的一张亮丽名片。
  
  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召开,开启世界环境司法交流合作新篇章
  “一群野生亚洲象群,离开了栖息地,一路向北前进,悠然自得地迁徙。”这是出现在世界环境司法大会上的一个视频,展现了中国大地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画面。
  2021年5月26日至27日,世界环境司法大会在云南省昆明市举行。来自27个国家最高法院、宪法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院长或首席大法官、大法官以及地方法院法官,国际组织代表和驻华使节共计160余人参加会议。国家主席习近平向世界环境司法大会致贺信。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并致辞。
  地球是人类的共同家园。当前全球生态环境状况不容乐观,我们的地球正在经历多重环境危机,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日益加剧,生物多样性持续丧失,环境污染未能得到有效控制,人类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法治在全球环境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承担着重要责任。这次会议作为在昆明召开的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相关活动之一,围绕“发挥司法作用 促进生态文明: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的主题,就司法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作用、环境司法的裁判原则、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气候变化司法应对等议题开展了富有成效的交流,探讨了法院、法官在促进环境法治中的地位与作用,分享了与会各国在环境司法保护中的建设成果与成功经验。
  这次会议最主要的成果,就是通过了《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昆明宣言》由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从57个缔约方收集到近400条意见,49个国家提供反馈意见形成,是联合国多边环境协定框架下首个体现生态文明理念的政治文件。明确环境司法的“三大法治原则”“四项司法举措”“三个工作着力点”,达成了国际环境司法的“最大公约数”,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司法方案。
  《昆明宣言》释放出强有力的信号,向世界展现我们解决生物多样性丧失问题的决心,必将对深化国际环境司法合作、推进全球生态环境治理产生深远影响,开启了世界环境司法交流合作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