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暴利要不要处罚?

房产暴利,滋生官员腐败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的房地产市场得到发展,群众对买房的需求不断增大,这也使得房价无法很快降下来;此外,由于我们放开了对楼盘价格的监控,取消了政府对于房价的管理,这使得一些房地产商乘机暴涨房价,以牟取暴利。
   据江西省南昌市房产信息表明:南昌市红谷滩区域一个楼盘,在2006年的时候房价每平方米4500元,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总价为45万元,10层楼房共计20套房总价就达900万元,这样一幢楼共三个单元算下来约为2700万元;而这个楼盘到了2010年的房价涨成了每平方米1.25万元,这样10层楼房20套房子算下来总价变成2500万元,三个单元总价为7500万元。两相比较,仅从该楼盘这4年的房价上涨情况来看,卖房者共非法获取暴利4800万元——这只是这几年我们的楼盘涨价获取暴利的一个简单例子。
   南昌市房管部门的统计数据也显示,2000年南昌市内平均房价为每平方米1510元,2001年平均房价为每平方米1640元,2002年房价每平方米2321元。以南昌市青山湖地段的一个楼盘为例,2003年市价约为每平方米2000元,到了2012年该地段的房屋均价已涨成了每平方米13000元至15000元。
   这种高房价让买房者深受其害。以南昌市一个科级干部为例,他一般月薪为2000元左右,10年收入也就24万元,如果要购买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按照目前南昌市至少每平方米五六千元的均价来计算,需要贷款20年,他也就等于给房地产老板打工20年,并且这20年还要省吃俭用,才能还清贷款。买一套房,要当一二十年“房奴”,才能付清银行的按揭贷款的情形,比比皆是,我周围就不乏这样的“房奴”。我认为,这种严重的暴利性的房价上涨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很多不方便,这种按揭制度对社会的危害也很大。这难道不是不法房地产商在非法获取暴利么?这一现象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扩大了贫富差距。
   上海市业主论坛《楼市话题》2013年6月3日刊出:“1.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利用担任萧山市副市长,杭州市西湖区代区长、区长、区委书记,杭州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浙江坤和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宝库、浙江开氏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四个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承揽工程、解决亲属就业等事项上牟取利益,先后多次索取、收受巨额贿赂,还收受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共计受贿人民币7100余万元。”“2.江苏苏州副市长姜人杰利用负责城建、规划、房地产开发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帮助他人保留已被确定取消的土地开发项目、进行土地所有权置换、介绍工程业务及结算工程费用等,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857万元、港币5万元、美元4000元。”由此看来,一些房地产商成为腐蚀政府官员的最大温床。


应建立房产价格监督制度

   市场经济发展,很多国家对商品价格的监督建立了法律制度,规定房产商品的成本价格要向消费者报告。在国外,房地产商要向买房者报告所售楼盘的成本价格、每平方缴税情况以及获取利润的情况,要算一本账。
   房地产也是商品之一,德国商品价格法对于房产商品价格就有规定。商品要显示公平,就是要向消费者报告。在买房前,房地产商就应该向购买者报告清楚,使其买得放心。
   还有一些国家建立了房地产供给保障法,保障法对价格、信息、成本、税收、利润,基本都作了规定。对房产商所获利润进行监督。有些国家的法制很完善。房地产本来就是属于急需的商品,所以,我们目前很有必要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亟需修改价格法,建立房地产价格监督管理制度。现在物价部门对粮食、食品管理很紧,而对房产价格不管、不查,放任自由涨价,这会助长牟取暴利思想。必须将房价纳入商品价格调控设立最高销售价格,建立完善经济刑法,对市场经济进行监督管理,完善刑法,增设暴利罪条款,对哄抬房价的暴利行为给予刑事惩罚。
   国外在放开房地产市场的同时,完善经济刑法,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对出现捂盘等抬哄房价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国家再不从这方面考虑,房价持续暴涨,利润则流向个别人手中,普通百姓将深受其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应加大调控,参考药品监管,建立房地产价格监督管理制度,将房价纳入商品价格调控,设立最高销售价格,从根本上抑制房价。


吸收国外立法模式惩治暴利犯罪行为

   “暴利”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为:“用不正当的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得的巨大利润。”而经济学上有人将“暴利”称之为“超额利润”。从法律上讲,暴利就是经营者采取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等非法手段,牟取高于平均利润、严重超过消费者购买力的各种不正当行为。
   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投资回报率在10%以内属微利,在10%至20%之间属中利,在30%至50%之间属重利,投资回报率在50%以上则属暴利。
   刑法增设暴利罪,还处于设想阶段。具体获利多少才构成暴利犯罪?目前,我认为以控制西药价格为标准,包括成本、税务、利润生产,西药提价不能超过50%。也就是说,除去买地成本、建筑成本以及国家的税收,开发商获得的利润不能超过50%。比如说某套房子的成本加税收是2000元/平方米,那么开发商可以再进行加价15%,商品房出售价只能在2300元/平方米。超过50%以上重利,就应以暴利罪惩处。
   很多发达国家建立经济刑法制度,增设暴利罪,惩治牟取暴利行为,抑制高房价。
   德国刑法第291条暴利罪:利用他人处于困境、缺乏经验、缺乏判断能力或严重的意志薄弱,让他人向自己或第三人就下列事项予以允诺,给付之间显失公平,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6个月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为情节特别严重:1.行为致他人陷于穷困的;2.以实施本行为为职业的;3.使自己获得通过汇票获取暴利性财产利益的允诺。
   瑞士刑法第157条暴利罪:利用他人的困境、从属性、不知情或判断能力低下,让他人为自己或第三人给付财产利益或允诺给付财产利益,而此等给付或为给付的允诺显失公平的,或者购得具有暴利性质之债权且将其继续转让或索要债款的,处5年以下重惩役或罚金刑;行为人以此为职业的,处10年以下重惩役。
   奥地利刑法第155条“物品暴利罪”:除第154条规定的情形之外,职业性地利用他人的困境、弱智、无经验、缺乏判断能力,让他人向自己或第三人给付物品或为其他给付,允诺或提供自己给付的价值明显不相称的财产利益的,处3年以下自由刑;行为严重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暴利性使用转入其手中的此等债权,处与前款相同之刑罚;在上述所有情形下,除科处自由刑外均可同时并科360单位以下日额的罚金刑。
   房地产开发商利用他人在困境当中,判断能力低下,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给付商品价格显示公平,使他人的正常生活处于困窘之中,我认为就已经构成暴利犯罪,应当给予处罚。


责任编辑: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