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辩分级

   香港律师非常喜欢为犯罪嫌疑人辩护。他们热爱这份工作!这些律师拿很多钱,拿钱拿得笑眯眯的,开心得不得了:他们只要在法院值班,甚至不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服务也可以拿钱。可以说,律师们获得了超值回报。香港律师会说,他们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纯属急公好义,但从实际情况看,钱也是一个重要因素: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如果能够名利双收,来者更是趋之若鹜。
   不过,能够到法院值班的律师并不是一般的律师,必须是出庭律师或称“大律师”。香港沿袭英国的普通法,同时也沿袭了律师分类:律师分为事务律师(solicitor)和出庭律师(barrister)。事务律师不能出庭,客户需要诉讼只能另找出庭律师。但出庭律师通常并不提供商法方面的服务。事务律师会说 ,他们与出庭律师只是分工不同、分类不同,并没有高低之分。但很多时候分类与分级很难区分开来。出庭律师就是高人一等,他们可神气的很,犹如医生中的外科大夫:外科大夫削肉如泥,救死扶伤;出庭律师则是巧舌如簧,可以化腐朽为神奇。事务律师与出庭律师是分类,更是一种分级。香港的律师朋友又利用汉语的夸张在文字上分级,香港的出庭律师就把英语“barrister”译为“大律师”,言外之意,其他律师就是小律师。
   对于出庭律师与事务律师之间的分类、分级,英国出庭律师也是意犹未尽,他们又在自己中间分类、分级,评比出所谓的“女王律师”或称“御用律师”(queen’s counsel)。“女王律师”很体面的:如果说出庭律师相当于外科医生的话,那么女王律师就相当于外科医生中的胸外科医生和脑外科医生。
   英国是等级分明的社会(不能说等级森严,英国人标榜自己是民主的楷模,怎么会等级森严呢?),广大民众也接受这种等级安排,并无与上流社会平起平坐的“非分”之想,各方尽量做到相安无事。律师的分类或分级也体现出英国社会的分类或分级。
   但分类也好,分级也罢,从效果上说,律师的分级是一种垄断。先得道者就可以设法将他人拒之门外。不错,资格考试有助于确保入门者的基本职能,但并不能够确保从业者入门后会永不变色。不仅如此,把关是严要求,进来后便是自己人了,很难再请他们出去。要求的资质越高,就越难将其清除出去。比如,美国前总统克林顿有律师资格,因为作伪证而受到律师协会的处罚,被吊销律师执照6个月。作伪证却只被吊销律师执照6个月,实在是形同儿戏。也许,这也是一种能量守恒定律:入门越难,要其出门便也越难。
   从广义上说,律师也是一种社会职业分类、分级的结果。律师资格有横向的,也有纵向的。横向资格是地域上的划分,美国50个州都有自己的律师资格,拒外州的律师于门外。各州有自己的律师资格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全国统考部分以及本州法律的部分。事实上,美国各州的法律大同小异,律师资格考试的内容也是大同小异,完全没有必要各立山门。各州之所以要有本州的律师资格,要有本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就是要设置壁垒,为本州律师垄断其业务创造条件。不过,纽约州有一点比较大方:允许外籍人士参加其律师资格考试并获得律师资格。
   资格考试并不限于律师行业,律师行业甚至不是开先河者。比如,我国证券行业还从香港引进了保荐人制度,公司上市需要有保荐人为其站台背书。保荐人是证券公司,代表保荐人签字的是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的准入门槛很高,申请者考试考得死去活来,但获得这一资格后便比较惬意,收入也非常之高。但实行保荐人制度之后,上市公司造假的问题仍然层出不穷,可见保荐代表人的积极意义有限。
我国还曾经实行过证券律师准入制,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必须有证监会的特别许可。但此种分类资格的效果并不理想,证监会最后还是取消了这种资格。
   律师资质分类、分级也是一种内斗,是一部分律师将另一部分律师排斥在外。但是螳螂捕蝉,黄雀在后。某些司法辖区的会计事务所已经盯上了律师事务所这块肥肉。大型会计事务所财力雄厚,有意兼并律师事务所,搞一条龙服务。在澳大利亚、英国和墨西哥等司法辖区,会计事务所可以拥有律师事务所。美国、中国、印度、加拿大和巴西等国家却不行。还有一些国家介于两者之间。比如,在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和西班牙,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可以相互合作、分摊费用。
   律师自己还是不要忙于分级了,以免自乱阵脚,被人乘虚而入。


责任编辑: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