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级请慎行

   文章题目,本来想写成“律师资质分级,听听律师怎么说”,但转念一想,虽然《民主与法制》约稿、有这样一个发声的机会,我想还是本分规矩些好,不要忙着代表谁,我们已经被代表的太多了。只谈一个从业16年的律师对律师资质分级的看法即可。用张国荣的一句歌词可以形容我的观点,那就是:“我就是我,不一样的烟火。”
   按照朴素的理解,虽然在律师资质分级中设置执业年限、职业道德等评价要素,律师资质分级也应是法律技术水平分级。那么问题来了:考核评价主体是谁?评价标准如何设定?什么样的案件才是重大疑难案件?
   先说考核主体,是律协、司法部还是成立一个联合考核委员会?无论是谁,在目前的情势下都难胜任。如是律协,作为形式上的律师自律组织,考官们都由律师组成,那就会成为律师考律师的左右手互博,在主要角色均为法律市场竞争者的现实状况下,想让考官们不“上下其手”都难,更不要说考核结果难以服众:“一棵树下打枣,谁还不知道谁那两杆子。”这都成了律师们的口头禅了。如果真的以“德高望重”“xx领域第一人”的律师们组成一个考评委员会,您就会看到不少律师间的相互起底,N起厮杀大战。
   司法部门作为考核主体,那性质就又不一样了,如是律协出头,还说的上是律师自律组织自发的行为,而司法部门若作为考核主体,那就成了行政对法律服务细分领域的市场准入管制了。证券从业律师资格制度、商标代理人考核制度,作为律师细分法律市场准入的门槛刚刚取消不久,难道需要重设新门槛?这是不是有与当下的行政松绑大势背道而驰的嫌疑?这种顾虑“肉食者”应“谋之”。
   至于联合考核制度怎么设置?难道再按照不同法律细分领域整他N次司法考试?
   关于律师资质的评价标准,更是难以确定。单说执业年限,正应了那句话:“只要身体好,就能当博导。”在各种法律性文件更新日益加快、新的商业模式不断创新的今天,一个律师的学习能力仿佛比一个混过来的执业年限更为重要。
   至于职业素养如何评判?在轰动全国的亿霖木业非法经营案件庭审中,我就眼巴巴地看着一个不懂什么是“空白罪状”的全国著名律师在那“口吐莲花”,差点被公诉人噎得背过气去。在同样万人瞩目的某内幕交易案件中,同样是全国著名的某刑事金牙大状根本不懂什么是“选择性罪名”,还在那口若悬河谈法论律。另外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有着较为清晰的诉讼律师与非诉律师之分,许多非诉律师甚至只专注于一个行业,做深做专,可能会出现考生比考评专家还要强的尴尬境况。所以,哪个机构才能设定一个公正、公平的评价体系?
   重大疑难案件律师资质设定,这是一个伪命题。什么是重大疑难案件的判断标准?我想在制度设计者眼中,疑难重大案件的判断标准无外乎经济案件标的大、刑事案件刑期长(或可能死刑)、社会影响大。如只是这些,那就不烦操心了。这些案件中无论当事人还是刑事被告人家属,都会跑几家律所、在不同的律师间比较、甄别、选择,确定他们认为合适信任的律师。
   其实,律师资质分级制度价值在于防止“赝品”律师不能维护当事人(客户)合法权益。好的制度,制度倡导者必出于公心,这毋庸置疑,但请别忘了市场本身就可以完成优质资源合理配置,这一规律也完全适用于法律服务市场。许多当事人已经习惯了“货比三家”,他们不但关注律师做过什么,更在乎律师做成过什么。你要拿与他案情近似的生效判决书来证明你的业务能力。对于商事主体,除律师法律素养外,客户同样在乎律师对行业本身的了解程度。我亲眼看到一个律师在面对一起加工贸易保税料件走私案,被问及什么是“单耗”时顾左右而言它,客户拂袖而去。
   说实话,律师资质分级,可以借着司改的东风说说,赶赶时髦应应景,但要动真格儿的,还真要等等看。


责任编辑: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