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梅案”申诉马拉松》专题报道之三

两代法律人 为“两梅案”前赴后继

   1997年年末,“两梅案”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之后,在官方的论调中被称为“铁案”,办理该案件的许多工作人员随后都获得了晋升。
   进入新世纪,随着两梅家人及其辩护律师郑传本、陈春孚、王湘堡、盛诗柔多年坚持不懈的申诉,再加上时任上海律师协会会长王文正通过多种渠道的呼吁,民间及学界逐渐开始关注“两梅案”,“两梅案是一桩冤案”的声音逐渐变大变强。
   2006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刘炳华开始为“两梅案”奔走调查,并陆续通过信访、向有关部门领导等提交证明“两梅案”是冤案的申诉材料,向上海市相关部门实名举报疑似真凶等方式,使“两梅案”更加为人所熟知,引发了“两梅案到底是不是冤案”等更深层次和更大范围的探讨。
   在此期间,官方也曾有所回应,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曾经复查此案,但最后裁定此案不符合再审条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2006年决定不予抗诉。
   两高的决定,让该案的法律程序已基本全部走完,但这并没有减缓梅家以及两代法律人为该案奔走的脚步。
   现在,郑传本、盛诗柔两位辩护律师已经去世,陈春孚及“两梅案”父母都已年过八旬,王文正老人也已87岁高龄;而且,上海“两梅案”距离法律规定的20年追诉期限只剩两个多月,如果梅吉祥、梅吉扬是被冤枉的,那么真凶就有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时间,成了太多人等不起的最大障碍。


郑传本等律师的无罪辩护

   “两梅案”发生后,梅安燧和凌爱玉找到了当时上海著名刑辩律师郑传本,郑传本起初并没同意。“他按照常理推测,妻子指控丈夫谋杀,那就应该是真实的,这没什么好辩护的。”刘炳华说。郑传本在世时,曾经和他讨论过当时的情况。
   但郑传本看完该案卷宗后,改变了自己的想法,因为两梅有明确的不在场证据,且公诉机关指控中的多项关键证据与事实不符,郑传本决定接下这桩案子,同陈春孚、王湘堡、盛诗柔一起为两梅作无罪辩护。其中郑传本和王湘堡是梅吉祥的辩护律师,陈春孚和盛诗柔是梅吉扬的辩护律师。
   1996年3月4日下午,四位律师在上海市公安局看守所首次会见了梅吉祥、梅吉扬两兄弟。为了真实记录当时的会见情况,郑传本等律师特意购买了当时最先进的录音机,将会见过程以磁带形式记录了下来。
   在这段长达100分钟的录音里,梅吉祥经过长约一分半钟的痛苦沉默之后,首先说出的就是“我兄弟也弄进去了,我恨这个人(顾敏黎)啊!”随后梅吉祥回忆了案发当天的情况,被刑讯逼供的过程以及他自己对于案件的整个分析过程。
   在会见梅吉扬的录音中,梅吉扬向律师详细讲述了1995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拘留、连续提审四天四夜的情况以及三次招供三次翻供的详细过程,同时提到被威胁“不招供就会开除党籍”等细节。
   由于介入案件较晚,为了有充分时间调查情况、完善证据,经过商议之后,1996年3月8日,郑传本律师向有关部门提交《为建议对梅吉祥、梅吉扬兄弟预谋杀人案稍缓开庭的紧急报告》,要求延缓原定于3月份的开庭时间,该建议最终被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
   在延缓开庭的时间内,四位律师围绕“两梅案”发时不在现场,案发现场所采集的指纹、血迹、毛发与两梅不符,受害人顾敏黎所受伤情与现场发现的作案工具以及两梅所交代的作案情况不符等方面进行了大量走访,撰写了大量调查笔录。
   在案件侦查阶段通过《案件聚焦》以及纸媒报道对该案大肆报道的情况下,1996年12月16日至20日、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及隐私为由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梅吉祥、梅吉扬故意杀人案”。
   据陈春孚律师回忆,郑传本是当时上海有名的大律师,曾经在1987年上海著名的“蒋佩玲”案件中担任蒋佩玲的辩护人,公诉人之一是王某某,最后在那场控辩双方激烈对搏的较量中,郑传本取得了胜利,此事被当时的媒体普遍报道过。
   鉴于此,梅吉祥表示曾受到过王某某威胁,在“两梅案”审理过程中,梅吉祥曾申请王某某回避,但未获批准。经过记者查阅当时的庭审笔录以及向两梅家人、退休检察官刘炳华确认得知确有此事,这也为当时庭审过程中王某某与郑传本的再次激烈交锋埋下了伏笔。
   据陈春孚律师回忆,庭审初期,控辩双方依照庭审程序,围绕案件焦点各自履行着自己的职责,1996年12月17日下午,控辩双方就证人王英(化名)证词的可信程度引起了激烈的争执,公诉方指责律师郑传本为两梅作无罪辩护是“利令智昏”,而郑传本回击称其“权令智昏”。
   此事件可以从1997年12月16日《青年报》所刊登的《16万元买不到无罪判决》一文中得到印证。
     1997年2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1996)沪一中刑初字第271号”一审判决书,被告人梅吉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梅吉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一审判决后,梅吉祥、梅吉扬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此后,郑传本致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就“梅吉祥、梅吉扬”案二审提出公开开庭审理的请求,但未被法院采纳。
   1997年6月19日,郑传本致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要求恢复开庭,继续辩论,未见回音。郑传本再次致函副院长,措辞激烈:“为了扶助弱者,主持正义,维护法制,正本清源,我宁可不在沪上再办刑案,也要为‘梅吉祥、梅吉扬’鸣冤,‘包揽’这场诉讼,充当现代‘讼棍’。即使二审驳回,我也将在不增加‘梅吉祥、梅吉扬’及其家属任何经济负担的情况下,坚持为‘梅吉祥、梅吉扬’申诉到底!”
   1997年11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1997)沪高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梅吉祥、梅吉扬的上诉,维持原审各项判决。”


老一代法律人坚持申诉至死方休

   据了解,“两梅案”的败诉一直是郑传本多年来的一块心病,他怎么也想不通这样一件“无杀人动机,无作案时间,无任何人证、物证、作案工具、现场痕迹可证明‘两梅’杀人犯罪的‘三无案件’,当事人梅吉祥、梅吉扬是怎么被定罪量刑的”。
   二审维持原判后,郑传本与王文正(原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原全国律协副会长、原上海市律协会长)、朱洪超(原全国律协副会长、原上海律协会长)、翟建(1996年全国十大刑辩律师)、王湘堡(特聘律师、原上海高级法院刑庭副庭长)等律师联名提出了申诉。
     然而,郑传本没想到的是,这条申诉之路他一走就是十多年,直到2009年12月6日在中山医院病逝,他都没看到“两梅案”有任何转机。在2009年6月16日他给两梅母亲凌爱玉的生前最后一封信中,郑传本写道:“‘两梅’问题不解决,对我来说,总是一块没有落地的心中之石头。”
   “在他生前的最后时刻,他还把氧气罩拔下说:‘两梅案查不出真相,我比死都难过。’”王文正回忆起当时的情景,语气低落。
   王文正老人至今也已写了30多封申诉信给上海市和中央相关部门的领导,要求查明该案的真相,今年3月他还以87岁高龄从上海赶往北京,亲自为“两梅案”奔走。他说自己之所以这么做,既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也是为了完成老友郑传本的遗愿。
   他形容“两梅案”为“两梅案古今中外难寻难觅,它离奇的程度大大超过了杨乃武与小白菜杀人案。如果司法机关再不尽快主动纠错,将会给党和政府以及我国的司法事业带来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
   “一审判决书写得水平太低,存在诸多疑点。”在家中等候记者到来之时,老人手写了一份材料:“判决书用215字对两梅的杀人动机和杀人作了具体描述,其中有多处是违反常理的不实之词。比如,奇怪的未遂,两个40来岁男子把家里仅有的两把刀都用上了,连续猛砍被害人的头部,还用木凳猛砸头部,用皮带猛勒颈部,判决书用了四个‘猛’,竟然未被杀死,令人深感迷惑。判决书是对案件作的结论,最能体现侦查、起诉、审判的工作质量,而这份判决书却让人越读越不相信两梅是杀人凶手。当时媒体也起了不好的作用,事实未查清就大肆宣传,起了定调子的作用。还有一份证言,证明梅吉祥在医院里拔胃管,将水银体温表折断在顾的口中,企图杀人灭口。证言说是护工书写的,一个护工写出一笔漂亮的字体,其真实性令人生疑,等等。”
   两梅家人指出,这名护工的证词,经郑传本律师提交相关部门鉴定后证实是由被害人顾敏黎的妹妹顾某黎所写,最后由护工签字。
   与王文正老人持相同观点的,还有两梅案的另一位辩护律师陈春孚,如今他也是八十多岁高龄,仍旧走在为“两梅案”呼吁的路上。记者见到他时,因为准备“两梅案”材料,他的腿不慎摔伤,伤口还裹着纱布。
   “自从1996年2月参与‘两梅案’以来,我始终认为‘两梅案’是一起案件事实不清、公检法办案程序违法、认定事实证据明显不足、定案判罪错误的冤假错案。‘两梅案’的负面影响与恶果远超佘祥林、赵作海、张氏叔侄、念斌等案,如果‘两梅案’能够还原真相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提高党与司法公信力都具有积极作用。”陈春孚说。


退休检察官刘炳华的志愿行动

   在坚持为“两梅案”申诉的队伍中,退休检察官刘炳华介入最晚,但却是最执著、最深入的一个。自从2006年为“两梅案”志愿奔走以来,就开始收集整理关于“两梅案”的证据材料上千份,并将400余份材料手工输入电脑,整理出了110万字的电子版材料,经三次整理装订,整理出证据材料共21本,近5000页。
   为了重新走访当年的关键证人,刘炳华几乎跑遍了上海的大街小巷,更是远赴浙江寻访当年在医院照顾顾敏黎的护工。
   至今,他为“两梅案”已经义务花费了数万元的费用。
   他形容“两梅案”为“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而梅家人因两梅案发生的命运变化,更是让人心酸。”
   连凤娣是梅家的旧时邻居,与两梅的二姐梅芬年纪相仿,一起长大,“更是看着大梅小梅(梅吉祥与梅吉扬)长大的”。她在上山下乡时,和刘炳华同在崇明岛的农场工作,刘炳华介入“两梅案”,就是连凤娣介绍的。“当时听说两梅的事情后,我就说认识一个非常正直的检察官,不知道可不可以帮上忙,然后就介绍梅家给他(刘炳华)认识了。”
   最初,刘炳华是以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服务中心志愿者的身份与梅家接触的,他的志愿服务对象是当时刚刚考上大学的梅华。
   “在检察院工作的时候我就听说过‘两梅案’,但是在与梅家接触之前,甚至在与梅华一起接触其外婆陈玲仙一家之前,我对这起案子是不是冤案是持观望态度的。但是自从看到陈玲仙一家对待梅华的种种行为,我就认定这个案子一定有问题。”刘炳华说。
   2006年,梅华考上了大学,而此时她已经四年没有见过母亲顾敏黎与外婆一家了。为了把考上大学的好消息告诉母亲,同时看望母亲和外婆一家,梅华在刘炳华、连凤娣的陪同下,通过陈玲仙所在单位的退管会找到了她们的居住地址,随后便买了礼品赶往其家中。
   短暂的寒暄之后,陈玲仙走进卧室打了个电话,随后便拿出一张纸要求梅华写“妈妈是爸爸杀的”这句话,同时质问刘炳华的身份,而顾敏黎在这过程中始终都低着头没有看梅华一眼。最终此事以陈玲仙一家拨打110、梅华等人无奈离开而告终。
   随后的几年中,每逢节日,梅华都会带着礼品去外婆家,但是外婆陈玲仙总是阻挠梅华见母亲顾敏黎,直到2014年中秋节梅华再去看望母亲时,竟然发现外婆一家已经卖掉了房子,不知去向。
   “按常理来说,多年未见女儿,女儿又长大成人考上了大学,顾敏黎和陈玲仙应该感到高兴才对,可逼着梅华写‘妈妈是爸爸杀的’,最后还拨打110逼我们离开,这些反常的举动只能说明他们一家人心虚,这也从侧面印证了“两梅案”肯定另有蹊跷,真凶另有他人。”刘炳华说。
   于是顺着这个想法,刘炳华在继续着老一代法律人证明两梅无罪的申诉思路之下,重新阅读关于两梅案的所有材料,开始了寻找“真凶”的历程。梅家人也受刘炳华的启发,开始回想案发前后顾敏黎与陈玲仙一家的反常举动。


举报疑似“真凶”三年未果

   经过仔细查阅当年案卷、实地走访当年知情人,刘炳华将视线固定在了舒某身上。
   据刘炳华介绍,案发时现场的门锁完好无损,侦查员分析系熟人所为,舒某当年是华玺国际贸易公司(下称华玺公司)的一名员工,陈玲仙与顾敏黎进入华玺公司工作都是由舒某介绍的。在案发前近一年时间里,顾敏黎与舒某关系密切,经常乘坐其驾驶的汽车前往地点较远的外高桥保税区的另一办公地点。
   据梅华回忆,案发当天早上母亲说“我今朝晚点回来,到外高桥去。”
   “按照常理推测,(1995年)7月6日下大雨,顾敏黎去外高桥是会乘别人的车去的,梅吉扬的妻子陆静英出门时看到顾敏黎边吃饭边向门外张望,应该就是在等人来接她。当然,仅凭这些还不足以断定舒某就是凶手。”刘炳华说。 
   根据上海电视台1995年12月16日播出的专门报道两梅案的第178期《案件聚焦》的字幕显示:顾敏黎当场用家里晾衣服的一把丫叉(头为铁质)与对方搏斗,丫叉头上有血迹。“可当时两梅身上没有半点伤痕,而巧合的是舒某当天头部受伤,曾经在白天和晚上分别由人陪同去医院就诊,并在7月22日报销了一笔800多元的医药费,这些由当时陪舒某去医院的两位证人以及华玺公司的财务账册可以证实。”刘炳华说。
   刘炳华进一步了解得知,案发当天的1995年7月6日是华玺公司总经理的50岁生日,那天约好了公司同事去外高桥为其庆祝生日,唯独顾敏黎和舒某未到场,而在案发后录取华玺员工指纹排除嫌疑人时,舒某又请假未到场,警方因此并未录取舒某的指纹。
   两梅的三姐梅芝芳也回忆称:案发之后顾敏黎在医院养伤期间,她曾问过顾敏黎谁是凶手,顾敏黎曾用左手(右手受伤)写过一张纸条,纸条写着“华”“齐”“佳”等字样,与华玺公司以及舒某的名字都有一个字相同。
   获得这个情况后,梅芝芳曾将纸条交给梅吉祥,梅吉祥随后前往公安局报案,并将纸条作为证据交给了公安局,但是顾敏黎突然指控梅吉祥为凶手后,此事不了了之。
   另外据梅家人回忆:在案发之前,顾敏黎与舒某关系密切,舒某经常借故与顾敏黎见面,但是案发后顾敏黎住院养伤期间,舒某却一次也没有探望过顾敏黎。
   2012年4月25日,刘炳华开始实名向上海市有关部门举报舒某为“两梅案”疑似真凶,请求侦查机关调取舒某的指纹、血型、毛发等样本与案发时采集的样本进行比对以证真伪。
   但时至今日,刘炳华的实名举报未获得任何部门的回应。
   记者就此事专门赶往如今舒某所开公司了解其对该事件的回应,但是公司员工称舒某不在公司。随后记者拨通了舒某的电话,当记者表明身份后,舒某说:“不要和我讲法治,要讲和法院去讲。”并随即挂掉了电话。
   为核实这些情况,记者曾多方寻找当事人顾敏黎及陈玲仙一家,但由于其已经卖掉房子搬家了,未果。
   “如今距离二十年的追诉期只有两个多月的时间,我最担心的是真凶逃脱法律的制裁,而无辜者继续遭受不白之冤。”刘炳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