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跌落池边小桥受伤,医药费谁来买单?
“扑通!”
清晨,某村虾池旁,一声清脆的落水声打破了乡村的宁静。村民王强(化名)锁门时听到水声,转头发现连晓华(化名)骑电动车时不慎摔落在土桥北侧的浅水里。因腿脚不方便,王强招呼旁边的养虾人前往救人,经过医院诊治,连晓华多处骨折,住院22天方才出院。
这本是一起乡亲之间互帮互助的故事,但连晓华在感激之余,心中也是苦恼万分,自己摔落水中受重伤,这笔医药费、住院费、误工费谁来付?
原来,村头虾池旁的这座土桥,多年来,谁承包了虾池,都会帮忙看顾一下土桥。并且这座土桥并非该村必行的村道,也非村与村之间必经的通道。前几年,土桥有些坍塌,承包人于大叔前后花费四五万,加固这座虾池旁的小桥。
连晓华认为,自己落水,主要还是因为路面有坑洼发生颠簸,在颠簸中控车不稳,而道北侧又没有护栏,因此摔到下方浅水及乱石上导致受伤。故连晓华向案涉桥梁所在的镇政府及虾池承包人于某要求赔偿。
那么,连晓华跌落池边小桥受伤,医药费谁来买单?
律师点评:
涉案土桥并非该村必行的村道,也非村与村之间必经的通道。事发土桥的现状系在历史遗留通道基础上,由虾池承包者于某参与,为双方通行便利共同修缮而成。《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就乡村群众自治管理的通行场所而言,由于该类通道的形成具有自发性、公益性,管理上却不具有强制性、规范性,故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通行桥面或路面依法不属于法律法规设定安全保障义务的通行场所,至多可认定为方便通行而形成的简单通道。故从公平合理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角度出发,不宜对涉案土桥的安全保障问题苛以重责。相反,通行者却应当尽到高度的自我保护和注意义务。
结合本案情况看,涉案土桥的形成由来已久,桥面亦达到足以安全通行的宽度,方便了前往虾池与村民上山。除连晓华在通行中发生事故外,尚无其他人发生通行受害事件,且本案证据无法证实事发时土桥状况发生了难以预料的变化,故可以认定虽然涉案土桥北侧没有护栏,但其本身不存在影响通行安全的严重隐患。
连晓华作为该村村民,其应当熟知涉案土桥状况,在通行时亦应自觉注意安全问题,避免靠近没有护栏的北侧通行。但从连晓华自述连车带人摔落的经过看,连晓华在通行时过于靠近土桥北侧,显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据此,不宜认定涉案土桥北侧没有护栏等存在现状构成过错侵权,镇政府及虾池承包人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