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蓝”为特殊群体撑起“法治蓝天”

  2021年12月23日,最高检发布第31批指导性案例。这批案例的当事人,涉及智力残疾人、老年人、进城务工人员、受家暴妇女等特殊群体,他们诉讼能力偏弱,不会、不敢、不善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积极作为,能动履职,发起支持民事起诉,帮助这些特殊人群成功地讨回了属于自己的公道。
  
  支持起诉,助受害者走出不幸
  “法官,您救救我吧!我实在受不了了!”
  2019年6月的一天,家住河北省武邑县的张某云哭得梨花带雨,她找到法官,要求和实施家暴的丈夫张某森离婚。法官耐心听她讲述了被家暴的不幸遭遇,深感痛心。但当问起是否保存好被家暴的证据时,张某云却愣住了。原来,她并没有搜集证据保护自己的意识。单纯靠一番话,法官很难判决离婚。
  武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虽然张某云提交了受伤的照片,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并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考虑到双方婚后育有两个子女且尚未成年,父母离婚往往会对孩子成长产生不利影响等,一审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
  近两年,“家暴诉讼离婚案难”频频成为网上讨论的热点。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晓静告诉本社记者:“其中,认定家暴固定证据比较难,而且司法干预后家暴也较难禁止,有些被害人甚至被打得更厉害。”
  本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张某森与张某云继续分居,但是仍时常殴打、恐吓张某云,导致张某云无法正常生活。夫妻关系并未得到丝毫改善,反而雪上加霜,更加恶化。
  2020年4月12日,张某云以遭受家庭暴力请求离婚为由,向武邑县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在该局指引下,张某云向武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让张某云未曾想到的是,原本仅抱有一线希望的尝试,竟然帮助她走出了无药可救的婚姻,黑暗的生活终于得以解脱。而帮助张某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是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15条明确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经有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部门履职后仍未实现最低维权目标,具有起诉维权意愿,但因诉讼能力偏弱不能或不敢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介绍说,民事诉讼法从1982年试行、1991年正式施行至今,均把支持起诉作为一项民事诉讼制度,予以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进城务工人员、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消费者、遭受家庭暴力及被虐待遗弃的受害人等存在诉讼困难的特殊群体,成为这项制度的主要适用对象和受益者。
  本案中,检察机关介入后,武邑县检察院通过询问张某云及查阅张某云母亲王某同报案材料、派出所出警记录、张某云伤情照片、微信聊天记录,一系列的调查核实工作,把张某云家暴案查了个一清二楚、明明白白:张某森对张某云多次实施殴打,造成张某云面部、颈部多处淤青、眼球充血。
  与此同时,办案检察官还了解到,张某森还对张某云实施经常性恐吓等精神强制,致使张某云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时不敢出庭。“我们还对张某云进行了心理疏导,引导其走出心理阴影。同时,向她宣讲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鼓励其敢于向家庭暴力说不,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武邑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2020年4月16日,张某云再次向武邑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武邑县检察院同日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5月28日,武邑县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定张某云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她与张某森离婚。
  终于,张某云的离婚诉求得到实现,彻底告别了这段不幸的婚姻。
  
  能动履职,到位不越位
  第六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姜耀飞表示,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正是支持起诉的要义。
  对此,检察机关怎么做?
  姜耀飞介绍说,检察机关可以就起诉状的制作等法律问题,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并可以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书,协调提供法律援助。检察机关原则上不出席法庭,但对于具有重大社会意义或者法律意义的案件,经商人民法院,可以出庭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
  民事支持起诉与履行公诉职能不同,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主;检察机关协助当事人围绕法定起诉条件收集证据,而非仅收集对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除具有重大社会意义或者法律意义的案件外,检察机关一般不出席法庭,出庭时可以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但不参与举证、质证等其他庭审活动。
  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不同意起诉的,一般来说检察机关不能启动诉讼程序。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达成和解协议的,检察机关不能干涉。
  冯小光说,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并不是对所有案件都直接履行支持起诉职责,而是首先通过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促请有关部门主动履职。如果有关部门履行职责遇到了问题和困难,检察机关再支持起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并非大包大揽,而是通过积极履职,促进、协调、支持有关部门一体履职,形成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合力。“需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不是‘替代’起诉,检察机关不能独立启动诉讼程序。”
  三年来,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支持起诉制度,为许多寻求诉讼救济的特殊群体提供无偿法律帮助。据统计,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18510件,支持起诉15419件;2020年,共受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32546件,支持起诉24355件。2021年1至9月,受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41966件,同比上升87.9%;支持起诉29303件,同比上升70.1%。
  一连串温暖的数字背后,是检察机关对捍卫全社会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
  
  注重实质,促进实现诉权平等
  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体现了对特殊群体权益的保障,彰显了司法人文关怀。姜耀飞介绍说:“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起诉,特别是支持特殊群体能够通过行使诉权获得救济,保障双方当事人诉权实质平等。”
  姜耀飞透露,从近年来的办案数字看,支持进城务工人员起诉讨薪占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的半数以上,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维持生计的基本保障,事关个人权益和家庭幸福,更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根治欠薪等专项整治活动的同时,对确有必要的,支持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起诉维权,助力其获得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
  为此,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履职、能动司法,将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予以推进。对此,冯小光表示,检察机关通过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妇联、民政、人民调解组织等单位沟通配合,有效地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切实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三年来,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支持起诉制度,为寻求诉讼救济的特殊群体提供大量无偿法律帮助,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看到,随着检察实践的发展,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也暴露出一些实际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较为原则,对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范围、程序、介入民事诉讼程序的程度等,缺乏明确具体规定,各地检察机关探索适用支持起诉制度时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指导性案例能为各地办理民事支持起诉案件提供精准指引。”冯小光说。
  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绝大多数集中在基层,而基层检察人员配备、队伍专业能力等方面有待加强与提高。发布民事支持起诉指导性案例,推广各地检察机关开展支持起诉工作积累的成功经验,在冯小光看来,这也促进和加强了基层检察机关提升民事支持起诉工作的专业水平。
  在指导各地工作的过程中,冯小光也注意到,尽管民事支持起诉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年均超过1万件,初步达到一定规模,但因宣传总结不够等原因,社会公众对这项工作了解得并不多,众多需要支持起诉制度救济的民事主体,尚不知晓该项制度,从中获益自然也无从谈起。
  “通过制发指导性案例开展普法宣传,有利于帮助更多民事主体特别是弱势群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说,编发民事支持起诉指导性案例,既是回应全国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的重要举措,也是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重要体现。
  作为人民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起诉制度是陕甘宁边区人民检察制度初创时期的一项探索,赓续好这一红色基因和优良传统,尤为重要。检察机关能动履行支持起诉职能是法定职责,是厚植党的执政根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也是是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有力手段,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决落实党中央部署,以自身高质量的司法办案实践,推动民事支持起诉制度进一步丰富完善,为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更大贡献。